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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诉讼启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 16:05 《新青年·权衡》杂志

  企业自治组织的力量

  ——温州打火机赢得欧盟反倾销诉讼启示

  文 / 黄少卿 李正全

  文章导读:

  从2005年年末中国轮胎再次面临多国反倾销调查到2006年3月8日“欧盟反倾销应对联盟”的建立,中国的行业协会正在反倾销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出于短期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往往放弃参与集体行动,即便其结果将对整个行业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关于行业协会的立法尚不完善;行业协会的治理结构以及行为规范处于探索之中;行业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仍是模糊地带。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国的行业协会如何发展?我国的企业如何应对随入世而来的冲击?

  温州打火机生产商经过一年多努力,成功应对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该次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温州烟具协会作为自治组织,既要克服制度不完善之累,又要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与政府合作,领导会员打了一个漂亮仗,成功的背后有多少曲折故事?相信一次深入剖析会让我们体悟到更多……

  集体行动挫败反倾销诉讼

  事件经过

  温州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后,迅速改变了该市场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垄断的格局。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2001年9月间,欧盟根据欧洲一些打火机制造商的要求,出台“防止儿童开启装置措施”法案(Child Resistance Act,CR法案)。该法案规定凡售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均须设置安全装置。售价在1欧元左右的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将是该法案的适用对象。显然,该技术标准将起到限制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作用,成为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的一项技术壁垒。在该法案正式出台之前,温州烟具协会就派员组团与国家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官员一起赴欧洲游说,但未能阻止该法案的通过。

  2002年6月28日,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这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即低于成本价)。2002年9月11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温州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2002年10月8日,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2003年2月,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历时1年零1个月的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在于中国的民间组织第一次充当了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角,为我们考察中国转轨时期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协调机制及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温州烟具协会

  温州烟具行业协会由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自发组建,成立于1991年。1993年,温州市政府下发文件,授予烟具协会对新注册企业的考察、对关系行业利益的国家法规草案的技术意见和咨询、行业信息的收集以及公布、行业展览会的组织等等权力,将烟具行业的管理权主动让位于烟具协会。至此,烟具行业协会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自治组织。

  《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章程》是该协会的“宪法”,对协会的业务范围、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到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和程序等等均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章程”,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领导班子由1名会长、2名副会长和26名理事组成,理事由全体会员选出,而会长和副会长则由理事投票决定。理事的选择是构建行业协会的基础,因此,采用了道德与能力的双重标准:遵纪守法,为人正派,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与声望,热心于协会工作,所在企业年销售产值1000万元以上,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质量投诉、出口索赔等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等等。

  在反倾销之前,烟具行业协会影响最大、效果也最明显的举措是针对温州打火机的恶性价格竞争建立的惩罚机制,恢复了市场秩序。打火机技术工艺简单、产品设计更新很快,很容易模仿,但是厂家基本不申请专利保护,这是因为专利申请不仅周期长,而且成本高。因此,在20世纪90年代初温州打火机市场出现了“一品走销,仿效蜂起,伪劣辈出,倾轧杀价”的混乱局面。1993年12月温州烟具协会制订了《烟具行业维权公约》,该公约明确指出:“凡经我会维权(即取得维权证书)的产品,在有效期内(6个月)如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一经查实,将对侵权产品的模具和专用夹具予以就地销毁,仿冒的产品和专用零配件给予没收,情节严重者,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此,协会还专门建立了打火机质量检测站,并赋予其检验报告高度的权威性,作为整顿企业侵权的有效凭证。

  打火机新产品投放市场时一般都是小批量样品出口,待外商信息反馈后,再进行批量生产,周转期需3个月左右。然而,国家三部委在2001年联合下文的通知中规定打火机全项型测试合格证有限期为3个月,无法满足打火机出口测试的需要。为此,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向国家部委办反映情况,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终于在2003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复函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同意将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12个月;复检收费由原来的全额改为按项收费,减轻了会员企业的负担。此外,尽管打火机生产企业都在温州,但国家产品检测机构在天津,温州出口的打火机只能天津中心实验室测试,提高了生产成本,贻误了最佳生产时间。温州市烟具行业协会就这个问题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交了申请在温州市建立检测中心的报告。2004年3月22日,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检测中心成立挂牌。

  烟具协会的这些行动不仅将一种自发的私人秩序演绎成有效的行业组织,而且为对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迅速反应奠定了组织和声誉基础。

  胜诉原因

  温州烟具协会在这场反倾销诉讼中将集体行动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对最终的胜利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第一,烟具协会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统一聘请应诉代理律师;成立应诉小组,为各应诉企业提供应诉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立场一致的欧洲进口商协会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欧盟官员来华现场调查期间,代表打火机行业进行游说和说服工作;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在这些服务中,协会所具有的信息优势非常明显。这是由于一方面协会平时就重视对行业有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在专业信息资料方面比其他机构,比如政府部门或企业都要更全面、更准确;另一方面,由于协会在整个社会网络中所处的特殊位置,许多信息都能够传递和反馈到协会,因而与别的组织相比,它更有能力得到各种信息。比如欧洲进口商协会与烟具协会长期保持着一种合作关系;生产企业会将本企业各种情况及时告知烟具协会;政府也会将相关信息向烟具协会通报。

  第二,综合行业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进行表达,以争取政府支持。尽管烟具协会在本次反倾销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作为一种自治性治理组织的优势,但是,它也并没有选择孤军作战,而是尽量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力争取得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甚至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便于日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类似的反倾销事件。在反倾销正式立案后,烟具协会与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共同在温州召开应诉工作会议,并确定总体应诉思路。在应诉过程中,政府积极与欧盟就“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进行交涉,为欧盟个案认定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起了积极作用。而且,协会有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政府要“给予企业对于WTO规则的指导和策略的研究。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该建立预警机制,帮助企业搜集国外相关产业的信息和发展动态”,等等。温州打火机行业有关人士甚至通过非正式渠道向当时的总理呼吁,要求政府给予支持。显然,这些利益表达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取得了政府政策的支持,形成了协会与政府之间不同治理机制的良性互动。

  从理论上说,在集体行动中如果不克服成员坐享其成、搭顺风车的现象,将无法取得成功。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盟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进口打火机加了反倾销税,而温州打火机企业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这次反倾销诉讼费用预算高达200万人民币,历时1年零1个月,无论由哪一家企业单独承担,都将是以一笔巨大的负担。16家最大打火机企业的参与,不仅分摊了公共费用,而且引起了政府的足够重视,中国政府的协助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与欧盟的对话和协调,增加了反倾销胜利的筹码。这表明了形成集体行动对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这次的反倾销案件中温州烟具协会是如何克服其会员搭便车行为的呢?

  当时温州打火机对欧盟的出口比例高达60%,占据了80%的欧洲市场。如果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失败,加上之前刚刚通过的CR法案,温州打火机微薄的利润空间将会被无情打压,最终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由此带来的损失是难以想象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协会副会长黄静发称,当时“大家对多出一点(钱),少出一点(钱)并不是很在意”。在反倾销一案中企业费用分摊比例方面,一般是规模大的企业捐得多,规模小的捐得少;至于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在欧洲市场几乎没有出口,出不起也不愿出钱;在应诉启动后烟具协会建立的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项基金筹措方面,则采取了按照各个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分摊的办法。这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能力与责任原则,将企业成员的成本和收益结合起来了,虽然温州500多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16家企业出钱,最终还是促成了集体行动。

  发展行业协会应对国际市场竞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申诉往往并不积极应诉,最后不得不退出实施反倾销国家的市场,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对抗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另外,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有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采取倾销、垄断定价、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国内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对此大多数企业尚没有应对良策。温州烟具协会此次能够将众多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并取得成功,说明依托行业协会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过程中形成合力,做成单个企业所不能做的事情。温州烟具协会作为温州众多行业协会的一个代表,反映了行业协会的生长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典型地区,温州的企业都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完全凭借自身的竞争能力而生存下来的。它们最能了解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和弱点。从我们前面对烟具协会生产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完全是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的,是私人秩序的一种合理扩展。可以说,没有在市场经济土壤上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民营企业,也就不可能产生为这类企业的利益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换个角度说,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合法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才能担当起为民营企业利益服务的重任。当然,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并不构成行业协会生长的充分条件。民营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按照自愿的意志和认同的方式组建行业协会,还要取决于其他的外部制度和政府的政策。相比于其他一些民营经济发展也不错的地区,比如广东、江苏等地,温州市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支持政策,这一点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政府作为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者,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经济福利。在市场经济国家,一国的经济福利是由不同利益主体的福利所共同构成的。所以,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要在充分了解各个利益集团要求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协会作为一定地区或某一行业企业的利益代表,它的利益表达往往已经综合了其会员企业的各种利益要求。在当前,行业协会的利益表达尤其反映了中小企业的呼声。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行业协会在信息收集和利益综合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所以,政府从行业协会的要求中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国内和国际产业经济动向,从而更准确地为相关行业企业提供政策支持。比如,在本案例中,烟具协会要求政府与欧盟交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都有力地支持了打火机企业打破欧盟的贸易保护意图。

  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员是各个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其各项协定、协议规范着各成员的政府行为,特别是关于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一系列政府管理行为。相比之下,在WTO的法律文本中,只有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即《WTO协定》)第5条第2款2,以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等个别协定中,涉及到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府机构(non-governmental body)、行业协会或商会(tradeor business association)。作为一个企业自治的非盈利组织,行业协会在WTO规则下的国际贸易中有着广泛的活动空间。比如,行业协会可以代表产业提出受到了进口商品的损害,从而要求本国政府采取反倾销等措施来保护当地产业;或是通过设定行业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条件、劳动标准、价格协调等非关税手段来保护本国企业利益。从各国的实践看,行业协会作为反倾销申诉人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而以政府反倾销机构或单个企业作为申诉人的情况十分罕见。

  因此,在开放经济中应当将行业协会信息协调优势同政府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国家优势相结合,为企业发展赢得更广阔的空间。在本案例中,行业协会和政府两者之间明显存在着功能互补和相互支持的关系。比如,由于中国政府与欧盟的磋商,欧盟同意在反倾销调查中,在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实行个案处理,这一结果为中国企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创造了条件。再比如,政府运用驻外机构所具有的社会网络,积极帮助烟具协会穿梭于欧盟的相关部门。另外,政府部门组织部署涉案企业和协会进行反倾销应对会议,在应诉策略、律师聘请等技术性问题上给予指导。这些事项充分说明,行业协会与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实施上并非各自为战,而完全可以在职能划分相对明确的基础上再形成合力。

  创建行业协会健康发展的环境

  为了使国内的商会组织发展成为规范的、具有广泛社会基础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从而能够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代表工商界的利益,具备进行利益表达、服务企业和行业内协调自律的功能,真正作为社团性利益集团去影响和参与政府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对政府的经济职能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界定,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只有政府的职能范围缩小到合理的边界,才能为行业协会腾出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加快对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明确规定商会的性质、法律地位、成立程序、治理结构和组织机构,以及财务监督等内容。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立法过程一定要避免一种倾向,即将《商会法》立成一个政府对商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导致将立法的内容侧重在规定商会的职能、对商会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要明确《商会法》属于私法范畴,强调对商会的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

  三:改革目前由政府部门主管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逐步取消行业协会在政府部门的挂靠;与此同时,强调各级工商联对商会(行业协会)的管理。这项工作可以先从地方(省、市、县)做起,把目前挂靠在地方政府经委、发改委和外经贸委(局)等部门的行业协会转归当地工商联管理,同时,政府不再直接任命各行业协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在内的负责人。这一改革将有利于原体制内形成的商会向规范的行业协会转变。

  四:清理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构成阻碍的各种法规和文件。比如,1991年中央15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的工作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强调工商联是统战性的人民团体,而且规定归口工商联的同业公会、行业商会的试点只能在县、镇两级进行。该文件极大地束缚了行业协会的发展。目前有的地方,如温州、深圳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该文件的限制。另外,由于以前政府对企业实行按行业归口管理,因此要求按行业成立协会组织,各个企业也必须按所属行业入会。由于行业的划分过细,一些小行业的协会企业数量太少,实际上发挥不了作用。所以,应该允许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商会组织,允许企业自愿加入各类行业协会。

  促进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建议之一:政府应该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WTO规则的要求,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干预之手应该从企业的微观经营层面退出,而要专注于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创造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的宏观经济环境。比如,政府对企业要加强指导性工作,包括对WTO规则和不同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要及时公告国际经济最新信息与动态;要保持

汇率的稳定。行业协会的职能则定位在微观领域单个企业所难以实现的功能,包括同业企业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及专业性的服务工作。

  建议之二:目前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反倾销申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尚没有得到完全的承认。所以,政府应该要继续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进行磋商,力争提前让各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至少达成对中国企业实施个案处理的次优结果。这将有利于行业协会或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防止进口国运用不恰当的“第三国价格”等办法来确定倾销的存在。

  建议之三:行业协会和政府应该共同建立行业预警机制,提前知晓和规避各成员国可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行业预警机制的重点在于建立分国别和地区的市场信息库,以及了解进口国政府的政策动向。行业协会的优势在于可以与进口国的进口商协会保持及时的沟通,更了解本行业的出口数量和价格;政府的优势在于更了解进口国的宏观和产业经济状况,通过驻外机构在当地政府的社会网络来预测进口国的政策动向。

  建议之四:中国政府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实施贸易保护的经验,更充分地运用WTO规则所允许的各种手段来防止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按国际惯例完善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各种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提高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运用这些武器的可操作性。

  建议之五:在面临别国的技术壁垒或反倾销措施时,应该建立企业、行业协会和政府的立体式应对框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行业协会要组织企业积极进行抗辩和应诉,中国政府则要主动与该国政府进行磋商与交涉,必要时候可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另外,政府要通过公平贸易基金的运用来鼓励国内企业和行业协会积极地应对各种贸易壁垒。

  黄少卿 博士研究生,中欧国际商学院民营企业研究中心

  李正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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