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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沃尔玛4500万港币欠款风波何时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 12:18 公益时报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其实,跨国公司在华逃避社会责任的初衷是显而易见的,而要遏制那些有悖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决不能仅寄希望于公司自律。毕竟,更多情况下,利益指挥棒的引导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惩治才能发挥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存在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就是跨国公司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得到了一些“特权”,甚至冒险违反游戏规则。

  国际大型超市沃尔玛对中国弱势群体的影响到底是怎么样的?对利益相关者是否尽责?本报将继续揭开沃尔玛在华社会责任的红盖头——

  - 本报记者 赵冠军

  近日,本报连续推出《沃尔玛社会责任几斤几两?》、《90%居民认为:沃尔玛未对社会尽责》,一时掀起了关注跨国企业在华社会责任的风波,读者纷纷致电本报,声援本报对在华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行动的调查。

  “沃尔玛都开在什么地方?地区发展不平衡是没什么可比的,但沃尔玛我们可以不去,因为他有太多的负面新闻,也因为中国人自己开的超市到处都有,更因为它给人一种店大欺客的姿态,对消费者如此,对供应商更是如此,真是上下通吃(欺)”,新浪网上,一位没有留下名字的网友参与了热评,并致电本报对调查行动表示支持。

  3月27日上午,公益时报记者甚至接到了一个“投诉”沃尔玛的电话。

  “您好!我是沃尔玛在深圳的一个供应商,想向你们反映一个问题。”电话是一位女士从广州打来的,声音中透出无奈。她说,从1996年开始,沃尔玛中国已累计欠她们公司款项达到4000多万元。

  此后几天,记者还接到了一系列来自于沃尔玛供应商、员工、消费者等的电话。

  看来,一个鲜为人知的关于沃尔玛这个全球零售业巨头的欠款风波将被揭开。

  9年前,一场特殊交易

  3月28日,本报收到一份来自广州的传真,内容如下:

  德加拉(香港)有限公司,约在1997年3月与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的上层销售主管确定了长期合作关系,并派他们采购部的经理陈仁华负责日常向我们订货和财务结算。1997年8月至1998年4月期间,沃尔玛向我公司定购影碟机、彩电、摄影机等电器产品,贸易额达到1.3亿港元。

  在运作过程中,沃尔玛要求我们将电器产品送到他们指定的仓库,然后再由他们的代理公司“深圳时代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时代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新耀荣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从香港运进深圳的沃尔玛销售店。

  在短短的八个月内,沃尔玛欠我们的货款就有4500万元港币。他们逃避债务。无奈之下,我公司向深圳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诉讼,在庭审中沃尔玛否认他们向我公司购商品行为。

  这样,我们又以采购部经理陈仁华是假借沃尔玛的名义对我公司进行诈骗,向深圳市公安局举报陈仁华涉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公安调查时,沃尔玛又承认是他们的公司员工,但已受聘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山姆采购部经理。

  沃尔玛内部公司之间相互推诿的做法,使深圳有些部门为他们说话,有人还说,沃尔玛关系到深圳的经济收入。我们迷惑不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为什么解决不了?

  5年前,一场低调的官司

  2001年1月15日,德加拉(香港)公司的代理律师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状告沃尔玛欠债不还的诉状,但此事并未引起媒体关注。

  德加拉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针对这笔欠款,早在1998年4月,沃尔玛公司的贸易商——新耀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新耀荣公司),就已经与作为沃尔玛公司供货商的德加拉公司,在沃尔玛公司的要求下,达成结算共识:由新耀荣公司直接向德加拉公司支付货款,沃尔玛公司提供帮助,鼓励新耀荣公司尽快与德加拉公司解决供应货品欠款问题。

  此后的一段时间内,新耀荣公司按照约定,向德加拉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

  但是,从1999年6月开始,新耀荣公司以“近来进口电器业务难以开展”为由,单方停止支付货款。

  1999年8月3日,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重新签发了一份付款计划,文字保证在2000年1月前,付清部分货款港币1000万元,但这笔款项并没有得到兑现。

  2000年3月28日,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再次出具了一份《欠款确认书》,确认新耀荣公司尚欠德加拉公司港币23400510.67元。

  时至今日,并未支付分文。

  事实上,在德加拉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1999年10月25日,新耀荣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搬出工商登记核准的法定住址。

  按照逻辑,作为新耀荣公司的股东——麦科特实业投资公司、海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联地通信系统设备有限公司,将负有清算债务的法律责任。

  在多方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德加拉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股东公司向德加拉公司偿还拖欠款及滞纳金合计港币28080510.67元。

  同时,德加拉公司追加沃尔玛公司成为了被告。

  德加拉公司一位姓刘的负责人说,在这个事件中,沃尔玛公司不仅向德加拉公司订购货物,而且还要求德加拉公司将货物送至新耀荣公司指定地点交付给新耀荣公司指定人员;沃尔玛公司以其内部记账需要为由,要求德加拉公司确认仅向新耀荣公司催收货款,并以此为条件,承诺帮助德加拉公司向新耀荣公司催收货款,当德加拉公司书面确认后,又不实践其承诺责令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付款,以至德加拉公司至今尚有2000余万港币无法收回。

  在庭审过程中,沃尔玛公司并不承认与德加拉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货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中级法院不支持讨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如下:

  1998年4月17日,德加拉公司给沃尔玛公司发函称,按沃尔玛公司的要求,德加拉公司确认德加拉公司为时代公司(WALMART一1)和新耀荣公司(WALMART-2)重新开立的两个独立账户。德加拉公司确认不会向沃尔玛公司发出任何审计确认函,只会向独立的贸易商发出。

  1998年4月22日,沃尔玛公司给德加拉公司回函称,沃尔玛公司将会提供帮助来鼓励所涉的贸易公司尽快与德加拉公司解决欠款问题,同时要求德加拉公司发出声明保障和保证对于这些贸易商账户,沃尔玛公司不会受任何以前和将来的责任损害。

  1998年4月27日,德加拉公司向沃尔玛公司回函称,德加拉公司确认WALMART-1名下的欠款转至相应的债务人时代公司;WALMART-2名下的欠款转至新耀荣公司。

  此后,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支付了部分欠款。

  自1999年6月起,新耀荣公司停止还款。

  1999年8月3日,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签发了付款计划,保证在2000年元月前付清港币1000万元,但并未执行。

  2000年3月28日,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新耀荣公司尚欠德加拉公司港币23400510.67元,新耀荣公司对该确认欠款至今未向德加拉公司支付。

  1999年10月25日,新耀荣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搬出工商登记核准的法定住址,自行息业,并至今未办理1999年度工商年检。

  中院审理认为,德加拉公司只要求沃尔玛公司承担向德加拉公司立即偿还拖欠款及滞纳金合计港币28080510.67元债务的义务。

  德加拉公司所主张欠款的购销关系发生在德加拉公司与新耀荣公司之间,欠款确认书也是新耀荣公司向德加拉公司出具的,德加拉公司的诉请数额即是根据新耀荣公司欠款确认书所确认的数额。德加拉公司也曾发函给沃尔玛公司承诺,对新耀荣公司账户上的欠款,德加拉公司不会向沃尔玛公司主张权利。德加拉公司与沃尔玛公司之间没有购销合同法律关系,也无证据显示有其它债权债务关系,德加拉公司主张新耀荣公司对德加拉公司的欠款由沃尔玛公司承担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

  就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德加拉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级法院依然不支持讨款

  2003年5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德加拉公司依然没有讨要到欠款。

  在庭审调查中,德加拉公司所提交的订货计划、发货指令、有关货物的运输单证、接收货物的签收凭证等均没有加盖沃尔玛公司的印章,也没有沃尔玛公司法人代表的签章。

  虽然,有些凭证上有“陈仁华”字样的签字,但德加拉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陈仁华”是沃尔玛公司的职员或受沃尔玛公司的委托从事有关业务,沃尔玛公司对此也予以否认,因此,法院认为,德加拉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沃尔玛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关系。

  从1998年4月17日、4月22日、4月27日德加拉公司与沃尔玛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的内容看,不能得出德加拉公司与沃尔玛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关系的结论,也不能得出沃尔玛公司承诺由其清偿有关债务的结论。

  相反,德加拉公司在这些函件中承诺“不会向沃尔玛公司发出任何审计确认函,只会向独立的贸易商发出”,德加拉公司“会保障对于这些贸易商账户沃尔玛公司不会受到任何以前和将来的责任连带损害”。

  德加拉公司认为,沃尔玛公司的债务由新耀荣公司来向德加拉公司履行,由于新耀荣公司没有履行代为履行的义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沃尔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沃尔玛公司的态度,使得我们的钱就这样白白地流失,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德加拉公司一位姓刘的女士对记者说,“我们当初参与供货是因为沃尔玛的信誉,事实上,沃尔玛公司却不以自己名义跟我们签订合同。在某种意义上,我感觉到我们供应商是被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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