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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物权法应明确渔业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7日 04:0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在正在举行的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王萍在大会上发言认为,“在《物权法》中应明确规定渔业权”。引起了与会委员的较大关注。

  王萍提出,由于我国《物权法》法律制度长期没有建立,现行的捕捞许可和水面、滩涂养殖使用制度缺乏民法根据,渔民利用水域、滩涂和渔业资源的权利没有得到民法的确认和保护,也没有侵权补偿机制。

  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程度加快,工程建设项目、港口开发、海底电缆铺设、滩涂围垦等占用渔业水域滩涂的现象越来越多,渔民失去生产场所,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渔民陷入了“种田无地、养殖无海、转业无岗、低保无份”的困境,引起了渔民的不满,来函、来电现象逐渐增多,已经成为影响渔村经济发展的因素。

  由此,她在发言中,建议“全国人大在《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增设‘渔业权’一章”,具体规定渔业权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渔业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渔业权的登记和发证,渔业权的转让和抵押,渔业权的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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