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给民企公务护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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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4:51 法制日报 | |||||||||
护照法草案规定,国企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可以持用公务护照,把民营企业排除在外。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不同意见——— 本报记者 吴坤 张静
是浙江省宁波市一家民营制衣企业的老板。他有一个习惯即每天坚持上网看新闻。最近网上的一条消息让他有些心烦: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中的护照法草案,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可以使用公务护照,却把民营企业排除在外。 张静感觉不平衡:“不是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吗,怎么办护照时就不一样了?”同时,他也担心草案的这一规定审议通过后会给自己出国带来不便:“前些年我参加市政府组织的一个经贸代表团出国,一个团里有国企老总,也有民营企业老板,大家拿的都是一样的护照。以后再参加类似的团,是不是一个团的成员要区别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拿不同的护照?” 历史演变 1980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外交部、公安部内部执行的护照签证条例将护照分为三类四种: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其中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在管理体制上,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签发。其中对公务护照签发只作了原则规定,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发给公务护照的人员即可持用公务护照。因此,一些民营企业人员随政府代表团出访可持用公务护照。 在起草护照法草案过程中,为解决普通护照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的问题,草案在保持三类护照不变的前提下,将因公普通护照从普通护照中调整到公务护照的范围,并将其名称改为公务普通护照。同时,对公务护照持用人作出具体规定:“下列人员可以持用公务护照:(一)局级正职以下公务员;(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或者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职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三)人民团体、实行编制管理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中因执行公务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人员;(四)外交部认为需要使用公务护照的其他人员。 乡科级正职以下公务员和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人员持用的公务护照,称为公务普通护照。” 常委意见 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次审议护照法草案时,许多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也像张静一样,对草案的上述规定提出不同意见。 “把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分开办护照,这样不平等,会引起社会问题,”路明委员态度明确。 列席会议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坚也认为,护照法草案把民营企业排除出公务护照的范围,将公务护照只适用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这不合适。在常委会分组审议时,他举了广东的例子:到去年为止,广东发的因公普通护照12800本,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主要是企业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人员。这是因为,第一,现在民营企业到境外进行商务活动也带有公务的性质。每一届党委、政府的领导出国访问一般都带着经贸代表团一同出去,这些经贸团不仅仅包括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也包括民营企业、合资企业的负责人。去年广东省政府负责同志出访美国、加拿大,开展经贸活动,同行的有五百多名企业家,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家。现在民营企业出国进行经贸活动,符合国家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也符合“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经济工作方针。去年广东省民营企业共有43万户,一般贸易增长41%,对经济发展贡献很大。所以不能把民营企业人员排除在公务护照范围之外。第二,持因公普通护照的民营企业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渠道比较畅通。如果把他们的护照排除在公务护照之外,会影响外源经济的发展。第三,如果公务护照只适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不适用民营企业,不公平,不符合“平等待遇”的原则。民营企业家持用因公普通护照已经是现实,也是历史了。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一直是这样办理的,如果取消就是后退。各省、市大量经济主体都是民营企业,如果把民营企业人员排除在公务护照之外,对开展外向型经济影响极大,尤其是在外向型经济发达的省份。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日新来自湖南醴陵。“现在我们那儿的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国有股份制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了。480家搞陶瓷的,450家搞烟花的,都是民营企业,80%的产品出国,”王日新代表发言时有些激动:“企业负责人目前都有护照,有因私护照,也有公务护照。我们醴陵每年出口那么多的产品,民营企业与一百多个国家都有贸易往来,每年多次往国外跑。如果把他们划出公务护照的范围,不合理。应该把他们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赵地委员兼任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她举了协会的例子说:“我们要组织一个团出去开会或交流,这里既有国有大型企业,也有民营企业,还有合资企业,这个团的成员应该拿什么护照?如果按现在草案中的分法,不好办。本来就是一个团,出去办同样一件事。可拿因私护照的和拿公务护照的不能组一个团。我觉得不要对级别分得这么明显。民营企业出去进行商务活动,是私事还是公事?对企业来讲都一样,其实都是公事。” 如何解决 乌日图委员提出,现在股份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越来越多,商务活动很难分清楚某次出国是为大股东做事情还是为其他股东做事情,草案作这样的区分没有必要。只要依法出境,从事正当的商务活动,要么就是公务普通护照,要么就是因私普通护照。 祝铭山委员也提出,按什么标准来划分护照种类,是按持用人的身份来分,还是按照他所从事活动的性质来分?如果是按持用人身份划分的话,把企业当中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人员从其他企业中分离出来,前者持公务护照,后者持普通护照,是不合适的。从法律上来讲,凡是企业,不论什么所有制形式,其身份都属于企业人员,都代表企业法人从事商务活动,不应在签发护照上加以区分,否则,道理上说不通,又容易发生误解。 林兆枢委员建议,护照应该有三类,除外交护照外,就是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两种。公务护照就是公务员和享有公务员身份的,以及执行公务活动的人。随政府代表团出国的民营企业家肯定会越来越多,这是趋势,他从事公务就应持有公务护照,而回国以后其持有的公务护照则应被收回。企业个人出去谈生意,就持普通护照。只有这样区分,因公、因私就是按照出国目的区分,不要再按主体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