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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金融考验政府智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0日 23:01 《观察与思考》杂志

  林 华

  事实上,民间放贷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往未得到正名的情况下,只好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央行表态将在四川、贵州、陕西和山西进行“只贷不存”的民间贷款公司试点,这意味着过去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行为将有望合法化、正规化,但其前提是“只贷不存”,即允许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

  近年来,随着国家新一轮宏观调控政策的深入,民间金融、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融资进入了活跃期,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不断披露。浙江、福建的民间金融风险显性化,广东、云南等沿海和边贸城市跨境“地下金融”活动升温;辽宁、山西等地巨额非法集资案件宣判,不断膨胀的“地下金融”对宏观调控政策和决策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然而有关专家指出,从局部地区或分散型的个体经济角度分析,“地下金融”中的民间组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营经济、农业经济的发展,补充了正规金融的不足。因此,只有考虑“地下金融”的经济效应,采取适当的规制对策,才能稳定金融秩序,提高宏观调控效果。

  “地下金融”暗流涌动?

  

中国经济最“恐怖”的故事是,“体外循环”的钱形成了“地下金融”,加剧了经济过热,并威胁到国家的银行系统。此前人们对“地下金融”一直议论纷纷,但其规模并未得到很好的测量,它的“地下”性决定了测量的难度。而现在“地下金融”的神秘面纱终于被揭开。

  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的一项专题研究启动于2004年年初,当时国内“地下钱庄”等案件频发,但无人知晓全国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地下金融”组织,其总规模究竟有多大?为回答这些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着手进行此项研究。

  调查员们组成76个独立调查小组,分别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调查。其中包括民间金融一向比较发达的浙江、

福建、广东等东南沿海各省,以及地下经济比较盛行的黑龙江、辽宁、河南等省。同时,对云南、贵州等西南边贸发达和经济相对落后省区也进行了实地考察。

  调查围绕着非正规金融规模的规模、农村非正规金融状况、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展开,将不同类型的问卷分别发给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知情的城镇与农村居民等,最终收回问卷7320份,其中有效问卷5858份。

  之后,经过近一年的筛选、分类、计算,并按照特定方法论得出了若干个关于“地下金融”的指数,通过这些指数,人们可以全方位地看到中国“地下金融”的规模和特点。

  最终计算出来的数据是惊人的,首先计算出的是地下金融规模指数,也就是非正规金融规模与当地正规金融规模的比例。结果显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也就是说,这20个省的地下金融规模与正规金融规模相较比例接近三成(28.7%)。由于本次调查是在2004年年初进行的,因此,2003年底全国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增长额约27700亿元,以此为基础计量的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400-8300亿元之间。

  事实上,这仍可能是一个保守的数字。根据此前地区性的研究和估算,仅温州一个城市的地下金融就有1500亿左右,广东省的规模则可能达到5000亿左右。

  抛却总量问题,再看看中国“地下金融”的重地—农村:根据测算结果,全国15省份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取得的借贷规模指数为56.78,也就是说,农户只有不到一半的借贷是来自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一半。

  长期以来,中国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除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之外,更多依靠非正规的金融途径,如私人钱庄、企业相互拆借、甚至是企业自己通过不正当手段进行融资等。从结果看,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3成的融资来自非正规的金融途径。

  东北地区在这次调查中“冷门”频出,在很多单项指标上超过了人们普遍认为的“地下金融”之乡,如福建、浙江等。最明显的是在“地下金融”的规模上,在调查的20个省内,黑龙江的“地下金融”规模居首,规模指数超过五成,紧随其后的是辽宁,也达到了四成多,再之后才是福建。“这说明在东北地区,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业务受到的影响比较大,出现异常的频率比较高。”李建军说。

  事实上,东北地区的“地下金融”同南方截然不同。南方的“地下金融”是建立在民营经济的需求之上的,颇具民营银行的雏形。而东北却不然,民营经济并不发达,其“地下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经济联系在一起的。

  据了解,目前东北地区流行企业转贷,当地称为“对缝”。一般而言,转贷东家是较知名兼具实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但是一些其他类型的企业(包括地下经济类型)却徘徊在银行之外,不得其门而入。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成立类似俱乐部的企业协会,其他企业入会后,可以从东家处转贷银行贷款。会员取得转贷款必须向东家交纳一定的担保金,被称为会费,一般占贷款总额的10%左右。为防范可能产生的贷款风险,同时约定万一会员不能还款,将拿企业的货物作价偿债。

  俱乐部对贷款数额也有一定限制,一般多的能贷到100-200万元,少的也就是50-100万元,且多为短期贷款,期限多为三个月或半年。

  有关人士认为,这实际上是大企业以自己的信誉给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收取佣金,如果钱还不上,大企业就必须承担风险。由于其存在非法性,甚至牵涉“黑恶”势力,发生纠纷时往往较难解决,资金断裂的链条最终要由银行收拾。至于东家和会员,目前仍未被纳入监管视野。

  “地下金融”利弊参半

  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的非正规金融是经济转轨时期日渐成长的非公有制经济因对金融支持的需求而内生出来的处在国有金融体系之外的一种非正规的金融安排,是改革中有闲置资金的供给者在市场获利机会的诱使下为实现现有制度安排中无法得到的潜在利润进行选择的结果。“地下金融”的正向经济效应表现在:

  具有促成市场机制发育的积极作用。由于正规金融多以排斥市场经济的方式为传统体制成分服务,如果没有“地下金融”的存在,为传统体制成分所垄断的资金就不可能流入新兴的市场经济作用的领域,没有资金的支持和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势必受阻,经济体制的转轨也必然远远滞后于改革的目标。从这点上看,“地下金融”为个体私营经济、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但正规金融部门却未能及时给予其相应的融资服务。由此,这些非公有制经济部门只能转而依靠“地下金融”寻求资金上的解决。例如福建和江浙等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很大比例上是由民间经济贡献的,而民间经济的发展是离不开“地下金融”的支持的。

  对正规金融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地下金融”比正规金融机构常常有更良好的运作绩效。“地下金融”的不良债权比例很低,这是因为“地下金融”往往发生在一个相互都很熟悉的社区中,能够有助于减少金融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比如“地下金融”形式灵活,可以不分白天黑夜地进行借贷,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地下金融”的存在,能形成对正规金融的竞争压力,促使正规金融转变经营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当然,我国“地下金融”的负向效应同样不可忽视,其主要表现为:

  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地下金融”的运作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资金从公开金融机构体系中分流出来,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如果不加以严格监控,则会对正规金融机构造成巨大冲击。如果过多的资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地下金融”市场,则意味着国家经济宏观调控能力的减弱,政策效果下降。当政府面对经济过热而施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在政府作用之外的“地下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

  “地下金融”风险危害性大。“地下金融”的运作机制不规范,内在风险较大,一旦释放出来,容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并可能导致社会的不安定。“地下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如合会、地下钱庄等,内控机制不够有力。同时由于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想方设法以高息圈钱,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享乐或投机,积聚偿付风险;另一方面,高息诱饵是利用了人们的逐利意识,人们往往不会对高利来源进行理性审视,越来越多人的参与其中,“地下金融”规模不断膨胀。而这种“地下金融”活动的非生产性和需偿还性,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引起社会不稳定。

  “地下金融”活动对正规金融部门的冲击。“地下金融”在融资过程中一般采用高利率手段,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地下金融”发放信贷的手续简便,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繁琐的手续。“地下金融”提供的融资规模不大,时间较短,符合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交易时间短的特征,所以受到个体户和中小企业的欢迎。这些业务,正规金融机构不大愿意去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可能会萎缩。“地下金融”的存在,在特定条件下还会间接加剧正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因为对于既有银行贷款又有“地下金融”贷款的企业,在偿还贷款时一般会考虑先偿还后者,这就给正规金融的正常运营带来不确定性。

  专家表示,对于“地下金融”既不能以持有“存在即合理”的武断定论,也不能采取“一概给予严厉打击”的极端行为,而应视情况区别对待。由于“地下金融”长期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经常被列为公共安全隐患而遭到打击,只能以隐蔽形态在“地下”生存,缺乏有效监管和外部约束,“地下金融”必然“藏污纳垢”,有的蜕变为带有金融诈骗的组织。因此,通过严格规制,去约束民间金融,纳入体制内管理,驱除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部分,应该是对待“地下金融”的基本原则。

  “地下金融”将被正名

  不同形式的“地下金融”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社会经济效应,对于政府的宏观经济金融管理目标的实现过程都有一定的影响。“地下金融”规模和影响的难以预知性,决定了规制“地下金融”的基本政策选择是:消除隐蔽性和生存的土壤。消除隐蔽性的措施是公开化,使“地下金融”组织和“地下金融”活动由地下转到地上;消除“地下金融”生存的土壤,基本措施是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健全法制和经济监察功能,抑制地下经济发展,打击地下经济活动是遏制“地下金融”活动的基础。

  事实上,一直困扰中国金融发展的“地下金融”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日前提议,规范民间金融,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

  据调查,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8164亿元之间。吴晓灵表示,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金融管制过严,限制了直接融资的发展,从而扭曲了社会融资的结构,增加了银行信贷的风险。

  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吴晓灵强调,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为此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开放多种形式的直接融资。吴晓灵认为,要规范民间信贷投资,应该新设立一类金融组织,大的叫投资公司,允许其做各类投资业务,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

证券投资;小的叫贷款公司,只做贷款业务并以小额信贷为主。

  另外,吴晓灵还指出,当前应推动投资公司立法,规范社会私募基金的活动;也应该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解决小企业和自然人贷款难的问题。应该学习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用疏导的办法解决民间融资问题,引导商业银行设立小额信贷部和批准一些小额信贷组织专门做小额信贷业务,推动小额信贷市场的发展。

  自从央行近期表态将试点“只贷不存”的民间贷款公司消息传出以后,欲“吃利息钱”的民营企业老板就跃跃欲试。一位老板表示,等到试点结束后,他将寻找合作伙伴,成立一家“只贷不存”的贷款公司。

  事实上,民间放贷早已有之,只是在以往未得到正名的情况下,只好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央行表态将在四川、贵州、陕西和山西进行“只贷不存”的民间贷款公司试点,这意味着过去处于地下状态的民间借贷行为将有望合法化、正规化,但其前提是“只贷不存”,即允许发放贷款,不能吸收存款。

  既然“只贷不存”,那么民间贷款公司的放贷资金又从哪里来?据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自有资金。目前,我国储蓄存款余额居高不下,仅成都市各大商业银行的存贷差(即存款额大于贷款额之差)就达1000亿人民币以上,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又来自于法人单位的存款。因此,组建“只贷不存”的民间放贷公司其自有资金来源是充裕的;二是接受捐赠。在欧洲国家企业家向社会团体提供捐赠的现象非常普遍,捐赠方可以赢得社会公众的赞誉,提高企业家及其它企业的社会评价度;捐赠方还可以依法获得免税优待。另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也将成为“只贷不存”民间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只贷不存”民间贷款公司为何对放贷感兴趣?很显然,其放贷的回报率不仅高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而且要求高于同期社会平均资金利润率。央行一位官员表示,“只贷不存”民间贷款的利率可由借贷双方自由协商。但日前又有媒体报道说,作为“只贷不存”民间贷款公司试点的贵州省平江县和四川省广元市,其贷款利率不会超过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按此匡算,最高年利率可达20%左右。

  对于上述利率水平,一位银行界信贷人员认为,对中小企业放贷的单位资金成本要比对大企业放贷高出几倍。因为中小企业每笔借款数额虽然不大,但银行方面仍然要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世界银行的调查也显示,由于小额贷款的成本比较高,一笔贷款的保本利率在15%-20%之间。因此,“只贷不存”民间贷款公司的利率应该市场化。

  但这样的利率水平能否被借款者认可?经营家电生意的王先生说,他一直想扩大经营规模,也找过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但银行一听说他只需借贷几十万元,而且又无足额的抵押物便将他拒之门外。“如果有了民间借款公司,哪怕利息高一些,只要不过多要求用资产作抵押,手续简便一些,我也乐意接受,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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