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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博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遇尴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5日 10:20 《法人》

  如果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形式和管理体制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势必会影响我国今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部门博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遇尴尬

  文/本刊记者 张驰

  作为烟台“龙口粉丝”协会的会长,姚文东在2005年的年末遇到了“龙口粉丝”申请保护的难题。

  2005年7月15日之前,他们依据的是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商标法》,来实施对“龙口粉丝”原产地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7月15日之后,对“龙口粉丝”的保护,又出现了一种保护渠道——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

  “‘龙口粉丝’是在焦急的等待过程中关注事件的发展的。”姚文东说,“显然,两个部门在规章的制定与执行方面存在着分歧,我们也不知道依据哪一家对我们有利,但我们知道无论选择何种形式的保护,对我们肯定会产生不利。”

  姚文东最担心的是,如果国内不能建立统一的原产地及地理标志产品机制,最终受损的不仅仅是“龙口粉丝”,而是国内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

  “毒粉丝”事件启示

  2004年,历史悠久的“龙口粉丝”遇到了史无前例的“滑铁卢”。

  那一年的5月2日,

中央电视台的《每周质量报告》播出了一期名为《掺假有术,粉丝猛追肥》的报道,揭露了部分制造龙口粉丝的企业掺假的事实。该节目一经播出,在全国上下掀起了轩然大波,消费者纷纷拒绝购买龙口粉丝,更有甚者连同以前购买的一并扔掉。一时间,“毒粉丝”成了“龙口粉丝”的代名词,在消费者眼中的地位一落千丈,这给“龙口粉丝”的品牌铸造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姚文东认为“龙口粉丝”的遭遇事出有因,但又在情理之中。

  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兴起村镇办企业,招远市作为“龙口粉丝”的发源地,大小粉丝厂一哄而起,大都家庭式小作坊发展而来,生产工艺简单,技术门槛又低,造成了技术上的良莠不齐。而这些小作坊由于管理不善,技术不精,生产出来的粉丝自然质量不合格,但在龙口市、招远市的180多家生产粉丝的企业,全都挂的是“龙口粉丝”的集体品牌,如此一来,这180多家企业虽然各自经营,却又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这么大的牌子下,一个企业出了问题,其它企业自然也逃不掉“灭顶之灾”了,真可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企业自发地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严格推行,成为‘龙口粉丝’走出逆境的关键!” 山东工商学院经济学院副教授何天立对《法人》说。

  “龙口粉丝”在CCTV曝光后,利用地理标志“尚方宝剑”,龙口粉丝协会迅速召开“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新闻发布会,整顿市场,为自己正名。同时出台《龙口粉丝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将“龙口粉丝”各个加工企业的生产执行标准从内容、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统一。这一措施终于将“龙口粉丝”拉出了低谷,并获得新生。

  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透露,与“龙口粉丝”有着共同遭遇的还有金华火腿、四川泡菜、平遥牛肉、山西陈醋等地方的特色产品。幸运的是这些产品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与挑战之后,各地的专业产品协会和地方政府一道,自发地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规定制定了各自产品的执行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执行体系,这为今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参与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2005)起草的《中国地理标志》课题组给《法人》提供的数据表明:目前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有323个,地理标志产品市场销售额达到1000亿元。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受到地方政府重视,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龙口的粉丝、安溪县的铁观音茶叶和中宁县的枸杞都成为当地经济的支柱产业,它们为壮大县域经济、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贡献。”董葆霖说。

  “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技术改造少,产品不符合时代要求,品牌不突出,地理标志经济的‘比较优势’没有转化为竞争优势,没有形成满意的竞争力,市场萎缩,相当多的地理标志保护不到位,市场混乱。” 何天立对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心存担忧。

  部门博弈?

  这些还不是何天立最为关注的,他表示,如果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管理形式和管理体制没有一个清晰的思路,势必会影响我国今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何天立的观点认为,在个别企业生产的粉丝存在质量问题被报道后,“问责”之声不绝。可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管理形式和行政管理体制,却使得“问责”难以落实。

  我国的《商标法》已经在内容上对地理标志做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的流通领域。

  去年6月7日,国家质监总局以局长令形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曾于2005年4月28日致函质监总局,明确反对在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且已建立了一套保护制度的情况下再另行建立一套保护制度。

  然而此后的7月15日,国家质监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实施。

  这个部门规章的实施,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两个部门都在争夺管辖权,在国家质检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正式颁布后,事实上出现了两种注册程序,这容易出现职责不分,监管混乱的情况。” 北京工商大学

知识产权专家吴晓峰说。

  他认为,这种情况首先会造成权利人的冲突。在商标局以地理标志注册的商标,又有相当一部分在质监局注册登记为原产地域产品标志,如库尔勒香梨、兰州百合、原阳大米、贵州茅台酒等,形成同一种产品同一地理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产权归属不清的权利冲突。

  吴晓峰觉得两个部门的博弈会还会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对同一地理标志由两个部门按不同行政程序审批注册,不仅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和运行成本,还为如何协调这些证明商标专用权人与‘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之间的矛盾增加了难度。 ”吴晓峰说。

  两种注册程序并存,尽管都是出于保护的目的,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使得一些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反而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市场主体只好去做自己不愿意做却又不得不做的事。

  何天立则认为,原产地的审查与商标审查,必须保证审查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因而,质监局对标志实施注册和管理,就需要再设置一个如“商标局”一样庞大的检索系统,要建立一百多万商标的资料,才能保障标志审查的不冲突。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只能给企业带来麻烦,给经济秩序造成混乱。

  “国家管理部门的‘分权’制度或许是一种科学的设计,但从上述这一事件来看,‘分权’后亟待解决的是如何形成合力、分清责任、如何将产品质量问题的‘问责’可操作,这才是有利于我们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机制建立的明智做法,也是国家管理部门负责任的做法!”何天立一再坚持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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