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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危及我行业安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7日 07:49 经济参考报

  谭浩 王一娟  

  专家认为,反垄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随着美国、日本在一些传统制造领域的优势渐失,知识产权争端已成为他们收复市场的一种主要非贸易手段。有关专家认为,在日趋频繁的知识产权争议中,一些跨国公司存在
着超出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界限的滥用现象,对我国一些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点委托研究课题组统计,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入的98%。一些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优势和利润的特征日益突出。

  跨国公司已不仅仅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法律手段运用,而是逐渐将其当作一种市场策略频频使用,这也导致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争议不仅规模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从

打火机到剃须刀,从彩电到DVD,从电信设备到
数码相机
,从
摩托车
到汽车,对我国一些行业带来了巨大威胁。根据科技部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调研报告》引用的资料,仅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

  课题组组长王先林认为,伴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加强其竞争地位的过程,各种涉嫌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其典型表现为以下类型:

  第一,拒绝许可。即知识产权人利用自己对知识产权所拥有的专有权,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以巩固和加强自己的垄断地位的行为。例如,中国一些DVD生产企业在美国起诉“4C”等专利权人联盟,质疑其包括知识产权拒绝许可在内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第二,搭售行为。即将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捆绑销售,以致购买者为得到其所想要的产品就必须购买其他产品。例如,在美国微软垄断案中,美国司法部和联邦地区法院均认为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IE浏览器的行为构成搭售,而微软在美国、欧盟受到指控的行为在我国也同样存在,只是目前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采取行动。

  第三,价格歧视。即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及服务时,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例如,微软在中国进行知识产权许可时的价格歧视行为:Windows 98在中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而在美国合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合600元至1200元人民币。据保守估计,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

  第四,掠夺性定价。为挤垮我国的竞争者,跨国公司涉嫌滥用知识产权实施低价倾销的行为也时有表现。美国诺顿杀毒软件在我国市场的每套价格是280元。这家公司为了迅速占有市场,曾采用的促销手段是用户只要用其他公司任何品牌的杀毒软件,另加59元就可换取最新的诺顿软件产品,对国内众多的杀毒软件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课题组成员、科技部调研室主任梅永红说,这些企业达到挤垮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后,价格往往会大幅上升,而此时消费者却没有选择的余地。

  第五,过高定价。据中国工程院院士倪光南分析,1992年中国联想、长城、浪潮、长江等主要计算机公司与微软经多轮谈判,达成以每份10美元购买10万份DOS操作系统。当时一台高档微机约为1.5万元,操作系统的价格仅为整机的0.5%,到1998年,一台高档微机降到1万元,但每份Windows操作系统的价格却大大增加了。从1992年到1998年,微机的硬件性能提高了10倍以上,价格却下降了50%,但在同一时间内操作系统的性能并没有像硬件那样大幅度提高,价格却上升了许多倍。

  目前,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规范行使知识产权行为的《反垄断法》,因而对类似微软、思科以及DVD专利权人联盟等在我国市场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还不能加以有效规制。

  为此,王先林、梅永红等专家认为,对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从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必须加以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当前,迫切需要及时建立、完善中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鼓励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切实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经济竞争秩序。

  其次,应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和条款。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中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进行修改,或采取其他配套的措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启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准备工作,力求全面解决专利制度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

  此外,必须慎重对待跨国公司将解决知识产权争议政治化的倾向。一些跨国公司在与我国企业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时,常常凭借其强大的谈判能力直接找政府部门或通过其母国政府施压,以达到对其有利的特殊处理目的,这样就将本来应该通过司法途径、按照严格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政治化。为此,在出现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时,政府应引导跨国公司按照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我国法院更要严格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规则办事,排除外方当事人施加的各种干扰,依法公正裁决,切实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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