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薇薇
电池、收割机、木地板、文具……我国的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因“知识产权纠纷”在美国“惹上麻烦”。目前,在美国地方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涉华知识产权纠纷均大幅度增长,尤其是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5年发起的29件“337调查”中有8件涉及中国大陆的企业。
337条款,最初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中出现,经多次修订,现规定:进口行为若存在不正当竞争,且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根据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进行调查。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侵犯美国国内有效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目前,337条款已经成为美国企业阻止竞争对手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最省钱、最省时的法律途径。“337诉讼调查时间较短。普通专利诉讼调查平均时间为两到三年,而‘337调查’时限仅一年到一年半。因此一旦查实企业有侵权行为,可迅速进行制裁。另外337诉讼制裁是极为严厉的。一旦通过,其后果有可能影响到所有被告企业产品对美国的出口和销售,甚至牵连本国所有同类企业。”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资深大法官瑞德说。
对于大多数中国企业而言,337条款是陌生的。在过去10年,337条款案件中充当被告的中国企业很少进行抗辩,而且大部分没有出庭。
“沉默并不是一种很好的选择。”美国HOWREY律师事务所独立顾问鄂为群律师表示,缺席判决意味着放弃发言权,而对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专家们介绍,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可选策略有“解决”(寻求私下解决)、“缺席”、“对抗”、“反攻”。只要敢于应诉,中国企业获胜机会很大。如2003年、2004年的中国电池“337调查”案,ITC终裁认定:原告美国劲量控股公司拥有的专利属无效专利,包括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7家电池企业不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中国企业最好能在美国申请自己的专利。因为,凡在美国本土依法律程序注册登记的美国企业与专利(不管是本国籍还是外国籍人士),都会拥有解决纠纷的优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邓军认为,知识产权不仅是一个国家激励创新,保护回收研发投入的基本制度,而且也是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中国企业对美出口的快速增长,必然会使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动用知识产权工具进行抵抗与还击。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如何使中国企业尽快熟悉掌握外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迅速地提升我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市场竞争的能力,全面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正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制定工作的直接参与者,邓军透露,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工作已经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着手牵头组织此项工作,可望于2006年下半年完成。
“通过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重大目标就有保障实现,就能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减少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邓军说。(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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