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文/陈小雪
“供货商是羊,零售商是狼”!在这场不见硝烟的商战中,受伤的总是供应商:一些零售企业对供应商货款久拖不还,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开设新企业或分支机构;个别零售企业打着连锁经营的旗号,在骗取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后,卷款潜逃或以经营不善为由关闭企业……这些含有欺诈性质的行为阻碍了我国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影响了社会稳定。
零、供矛盾日益激化,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终于出招。近期,商务部会同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的欺诈行为。
一场严打商贸欺诈的暴风骤雨即将来临。
零售商玩转“空手道”
在今年6月举办的CRC(零售业财富论坛)会议上,永乐董事长陈晓似乎毫不避讳地谈到,零售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是“对供货商的掠夺”。他进一步解释说,零售企业的高速扩张意味着很高的成本,而随着流通企业的逐渐强大,成本就转移到供货商身上。
陈晓一语道破了零售企业扩张的“空手道”。
零售企业既获得规模快速扩张,又保持强劲盈利能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商业模式实质上是一种“类金融”模式:零售企业在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现金交易的同时,延期数月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这就使得其账面上长期存有大量浮存现金。大的零售企业像银行吸储一样,吸纳众多供应商的资金并通过滚动的方式供自己长期使用。
这一商业模式的核心支撑点是大的零售企业带有垄断特性的渠道资源。正是由于拥有庞大的渠道,它们才可以在“吃供应商”的盈利模式基础上,不断巩固和强化渠道资源,获取更多的“垄断利润”。
国外零售商盈利模式主要是“吃差价”,即通过扩大网点规模和提高销售规模,逼迫供应商降低采购价格,通过压缩成本和费用,获取采购价与零售价差价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相比而言,国内零售商在兼顾“吃差价”的基础上,更强调“吃供应商”的盈利模式,即通过扩大网点规模和维持对消费者的低价优惠市场策略,不断提高其渠道终端的市场影响力,在此基础上,通过提高其销售规模,以提高产品绝对销量和采购量来要挟供应商加大返利力度和交纳更多的通道费。
国内许多零售企业已把发展和扩张建立在部分占用供货商资金或货款基础上。调查显示,零售商目前开店资金的80%—90%,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
而一些倒闭的零售商则把供应商推向万劫不复的境地。
据悉,近一年半以来,全国已有150多家大型连锁超市倒闭。由此而引发的中国新的工商协作关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紧张;而结账危机则成为笼罩在供应商和零售商之间最大的阴影,最新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其受关注度高达98.9%。
“超市个个都像地雷,我们不清楚它什么时候爆,只能一边做生意,一边烧香拜佛保佑超市别关门,可最终还是阻止不了它爆炸。家谊现在正走向破产悬崖,眼看着2亿多元资金要陪葬!”一位广州家谊商场的供应商说。
超市倒闭的手法几乎如出一辙:最初是超市亏损不露半点声色,照样正常进货;接着老板卷款逃之夭夭,不知去向;然后厂家和供货商上门讨债,或是面对凋敝的店铺无人理睬,或是虽讨回了公道,但赢来的只是一张“法律白条”;最后厂家和供货商情急无奈,将超市所剩货物哄抢一空,聊补损失。面对如此结局,甚至工商和司法部门也一筹莫展,无可奈何。
商家“四大罪状”
零售商之所以厉害,不仅是因为其庞大的销售能力,更是因其借助庞大销售能力而拥有的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利。由于拥有了这种权利,大型家电连锁企业可以把违反游戏规则者红牌罚下。
一家在广东省内小有名气的家电企业老板伍先生不无激动地透露:“现在不论是哪一家卖场,店大欺客的霸权主义是100%存在的。尤其对待品牌还不是特别牢固的中小型企业,他们列出的进入条件就更苛刻了。”
在深圳中小家电供应厂商的圈子里,流传着这么一句话:生不进天虹,死不进万佳——而令供应商生不如死的,正是零售商的一道道“门槛”。
而零售商的门槛正是他们的“罪状”:
罪状一:臭名昭著的进店费。
所谓进场费是指任何商品在进入连锁企业卖场时必须向两所企业缴纳的费用。但是由于进场费臭名昭著,多数企业已经不再使用这一名称,而代之以营业场所支持费等名称。如某著名家电连锁企业在合同中规定,该费用按专柜数目进行计算,每个专柜每月收取150元,每六个月为一期收取一次,协议签署以后10日之内收取首期营业场所支持费,此后每期期满前10天收取下一期的费用。协议期限内专柜个数如有增加,从新增专柜当月起计收营业场所支持费,不足一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
罪状二:随意特价,盘剥厂商。
在许多供货商的合同中,都有一条被供货商称为“流氓条款”的内容:“甲方应确保给乙方的供价为当地最低供价,此最低供价至少应低于(或等于)给其他经销商或代销商供货价的百分之几或者多少元每台。”
一位供货商诉苦说,“打个比方,我们的产品在甲连锁企业的门店卖2000元,而乙连锁企业发现自己门店的售价高于对方的售价后,会毫不犹豫地将零售价降低到低于甲商家的程度,比如1950元。反过来,甲商家在发现乙商家售价比自己低了以后,也会毫不犹豫地降低到比对方更低的程度,由此双方便进入一个循环降价的噩梦。而整个过程连锁企业并不通知厂家,许多厂家只是在结账时才知道双方有这么一场恶战。”
罪状三:巧立名目滥收费。
零售商在收取供货商费用方面超强的“想象力”,是供货商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一位供货商透露,某零售连锁集团今年初在与其续约时,要求他交纳“合同续签费”、“庆祝费”、“促销让利”、“结算返点”等各种费用达28万元,占该供货企业销售总额的27.18%,而该企业的产品毛利率尚不足25%。如按零售商的条件,该供货商要么赔钱,要么就要让出市场。
此类现象并非个别现象。据了解,目前,零售商的这些收费一般不写入买卖合同,而是由双方在另行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比例及交费时间,但在该协议中又没有界定零售商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服务方式,造成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从而引发了大量纠纷。
罪状四:结算合同的文字游戏让供货商苦不堪言。
“超市在结算上卡住我们的脖子,让我们死不了、活不好。”说起零售商搞的结算合同的文字游戏,就让供货商们脸红脖子粗。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于结算问题的解释更是五花八门,一任零售商说了算。比如,“账期”、“月结”。合同规定的“账期”并不是结账日期,而是开始对账的日期;“月结”也并不是当月结算,而是对账完毕后一个月给予结算。这样,通常自到货至结算的实际账期一般要长达75日至半年。
结账周期越长,压供货商款越多。再就是合同中没有结算条件的明确约定,而是由零售商自行制定内部结算规则。因此,结算时零售商可用种种理由拖延结算,甚至有些零售商仅仅每月设定一两天结算日。届时的结算现场,比大卖场都乱,还“逾期不候”,造成供货商结账期一拖再拖。
店大欺厂,对供应商的变相盘剥,真可谓竭泽而渔!最极端的莫过于把供应商的进货价都贴了出来。有厂商表示,大店是典型的“不赚消费者,只赚供应商”,以他们苛刻的盘剥手段,完全可以把货物按低于进货价的价格出售,只是最终受伤的仍是供应商。
透支供应商的生命力
“我们现在是敢怒不敢言,就盼着国外大型连锁企业赶快进军中国,通过他们规范的运作,净化一下市场环境。”一位家电连锁卖场的供货商说,愤怒的表情中带着无奈。
零售商之间的恶性竞争往往使供应商伤痕累累。
随意降价已成为商家的家常便饭,当他们打完价格战后再通知厂家,“埋单”的还是厂家。
近年来,处于应对外资零售巨头大规模抢滩的挑战,国内的不少商业连锁企业到处跑马圈地,拼命扩张,他们大肆开店的目的就是想尽办法拿着供应商的钱不还或晚还,来进行所谓的扩张。
按照家电连锁商们的计划,到今年年底,全国将有1000家左右的家电卖场。如果在每家卖场投入10万元进场费,1000个店就是1亿元。如此失血,使得不少企业原本用来进行品牌建设的计划资金预算泡汤。
在国外,家电这种低利润的行业,其销售渠道常常在郊区,有停车位。而中国则反其道而行之,店都开在热闹的地方,越是黄金地段,反而卖场越容易扎堆,比如南京的新街口就是卖场云集之地。而这些黄金地段的土地租金都不菲。最后羊毛出在羊身上,成本落在了厂家头上。家电零售商已经做商业做成了另类的“地产商”,圈地之后就向供应商伸手。
对于家电零售商上诉种种令人恨得牙根痒痒的“贪婪、霸道甚至是流氓”的行为,家电厂商很多都是敢怒而不敢言,因为家电渠道商巨大的吞货能力还是能保证一定利润的,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其品牌宣传的效应。所以,对于这些条款很多厂商都选择了忍耐和默认。
但是并不是说,家电厂商和渠道经销商的这种矛盾永远都是处于暗流涌动,遮遮掩掩的状态。随着媒体的曝光,公众的广泛认知,厂商们已经得到了足够的同情。不断有品牌“造反”以及同行之间的竞争,也逼迫着渠道经销商们不得不做一些退让。
家电制造企业不堪重负而与卖场决裂的局面也已经出现。他们通过种种方式与家电卖场对抗:一是家电厂商间联盟或兼并,在产品上形成相当控制力;一是自建渠道。目前,海信收购科龙,就是对第一种可能性的尝试;海尔把厨具只集中在欧倍德的门店中销售,则是开始在家电卖场外寻找新的渠道。另外,TCL、美的宁可自建零售渠道,也决不会扰乱自己在全国建立的有序市场,开始走上与家电零售业决裂的道路。
整风运动会不会是一阵风
显然,国家有关部门听到了制造商对零售商的愤怒之声,并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以约束双方的商业来往活动。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是制定相关规定,建立长效机制;提高零售商的诚信意识,使零售商骗取供应商货款的现象得到预防和有效遏制,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的状况得到改善,促进零供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建立正常、良好的商业伙伴关系,从而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零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商业环境。
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指出,目前出现的大型零售商超期限拖欠供应商货款、强制收取各种费用、不规范促销等问题,发达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曾出现过,通过相关立法予以规范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当然,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各种因素共同作用,包括市场的发育程度、社会的诚信体系等,立法只是其中一个方面。
有人担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短期行为,没有长效政策和法规如何保证“和谐商业”的建立。
此前,北京市曾在2月出台了《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规范超市强收进店费,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再严厉的规定,也需要具体的检查落实。对于欺诈行为要敢于坚决打击,才能使法规具有震慑力。”零售专家郭志军对这次行动表示忧虑。
而商务部进行严打商业欺诈活动并非第一次。今年3月和5月,商务部连续提出严打“恶意骗取供应商货款”等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并提出通过立法防止借开设连锁店圈取资金的事件再次发生。
看来,严打活动并没有遏住商业欺诈行为。
我国经济和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剧烈变动产生诸多新的问题与困难,各种利益主体间的纠纷、冲突时时出现,而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监管、防范等制度、体系的缺失与不适应性也更明显地体现出来,由此导致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仍然相当混乱。
为保证我国连锁商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应尽快加强行业法制建设,健全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统筹建立连锁商业发展战略。
连锁商业盲目扩张的危险已经显现,首先要纠正不合理的产业布局,并利用商业网点建设审批权,积极应对、防范外资零售企业。其次,尽快对大型连锁企业的内部财务机制进行全面清查、审核,要求定期对供应商公开连锁企业财务运行状况,扭转连锁商业的无本扩张、借店圈钱、扩张过热等现象。
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加强商业网点规划的执行力,各个城市要根据当地购买力、人口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商业规划,用规划来限制中外企业的盲目开店,形成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机制,不仅规范外资企业的开店行为,同时也制止内资企业重复开店、不合理开店的行为,不要盲目追求引资数量,应把引资重点转到引进国外先进经营业态和管理技术,提高本土企业经营水平上来。
我国制造业和新兴连锁业之间的合作需要重新梳理。实际上目标只有一个,即以消费者为中心,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只有这样的合作才是长期的合作,否则,市场经济将会有无形的力量调控这种资源,会对制造厂商和流通企业都带来相当的损失。因此,在渠道多元化的状态下,未来制造商与流通商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多维生态关系链,这种模式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优势互补,而是建立在共同事业平台基础上的追求市场份额与规模利益最大化的战略联盟。
当然,好的市场秩序,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编辑/陈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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