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除号贩子要优先考虑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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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0: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记者 张敏 丁国元 “面对‘号贩子’,法律是块空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佟强明确地说。 “医院与‘号贩子’斗争了多年,公安机关也为此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人力。但是,他们经常变换倒号手法,还是有空子可钻。”11月23日上午,北京医院保卫处的负责人拿着
在北京医院门口,一位“号贩子”捂着对襟棉袄得意地对记者说:“公安局也就是抓人、教育、放人,只不过是给我们换个地方吃饭而已。” 如何从根源上铲除“号贩子”?记者采访各界人士得出的结论是:针对“号贩子”,国家应尽快立法!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立法才能根除“号贩子”! 为此,有关专家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是认识上的突破。 佟强说:“现在对‘号贩子’在认识上要有突破,要认清其危害,‘号贩子’侵犯他人就医的权利。过去,法律界对‘号贩子’研究不够,对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深。” 他强调,“号贩子”和“票贩子”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目前,在相关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里就有扰乱公共秩序罪。佟强还认为,不能说没有明文规定,就无法制裁号贩子。依照“号贩子”违法程度的不同,拘留、劳教、罚款等处罚条款都可以适用,法律上没有禁区。 其次,需要相关的参照条款。 法律上可以有“号贩子”罪。法律部门可参照《刑法》列出相应的条款,如《刑法》中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等。追究“号贩子”的法律责任可以此为参照。 最后,群众要及时举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建议,被迫买了高价“专家号”的群众应尽义务向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举证,千万不要花了冤枉钱,还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将“号贩子”绳之以法。他还建议,除了司法机关严惩“号贩子”,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违法倒卖有价票证”的法规,对他们进行处罚,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 据悉,10月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的集中执法行动。《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号贩子”、“医托”,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查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除了立法之外,解决医患供需矛盾,改变医疗服务模式等也可以整治“号贩子”。为此,北京医院门诊部的负责人建议:“改变一下专家出诊的方式就足以解决问题了。比如取消专家号,当专家出诊的时候,普通门诊的大夫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要求,确定是否应该把患者转到专家那里去看病。这样一来,‘号贩子’还如何钻空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