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观察 > 正文
 

根除号贩子要优先考虑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 10:0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记者 张敏 丁国元

   “面对‘号贩子’,法律是块空白!”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佟强明确地说。

  “医院与‘号贩子’斗争了多年,公安机关也为此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和人力。但是,他们经常变换倒号手法,还是有空子可钻。”11月23日上午,北京医院保卫处的负责人拿着
一块上面写着“1号”的砖头给记者看。“前两天刚打击完,今天早上又发现‘号贩子’拿砖头或雇人在门口占地儿排队挂号。”这位负责人一脸无奈。

  在北京

医院门口,一位“号贩子”捂着对襟棉袄得意地对记者说:“公安局也就是抓人、教育、放人,只不过是给我们换个地方吃饭而已。”

  如何从根源上铲除“号贩子”?记者采访各界人士得出的结论是:针对“号贩子”,国家应尽快立法!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立法才能根除“号贩子”!

  为此,有关专家提出三点建议。

  首先是认识上的突破。

  佟强说:“现在对‘号贩子’在认识上要有突破,要认清其危害,‘号贩子’侵犯他人就医的权利。过去,法律界对‘号贩子’研究不够,对其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深。”

  他强调,“号贩子”和“票贩子”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目前,在相关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完全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里就有扰乱公共秩序罪。佟强还认为,不能说没有明文规定,就无法制裁号贩子。依照“号贩子”违法程度的不同,拘留、劳教、罚款等处罚条款都可以适用,法律上没有禁区。

  其次,需要相关的参照条款。

  法律上可以有“号贩子”罪。法律部门可参照《刑法》列出相应的条款,如《刑法》中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等。追究“号贩子”的法律责任可以此为参照。

  最后,群众要及时举报。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新华建议,被迫买了高价“专家号”的群众应尽义务向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举证,千万不要花了冤枉钱,还不主张自己的权利,这样才能真正将“号贩子”绳之以法。他还建议,除了司法机关严惩“号贩子”,工商部门也可以根据“违法倒卖有价票证”的法规,对他们进行处罚,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

  据悉,10月8日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的集中执法行动。《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号贩子”、“医托”,并于2005年12月底前将查处情况上报主管部门。

  除了立法之外,解决医患供需矛盾,改变医疗服务模式等也可以整治“号贩子”。为此,北京医院门诊部的负责人建议:“改变一下专家出诊的方式就足以解决问题了。比如取消专家号,当专家出诊的时候,普通门诊的大夫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要求,确定是否应该把患者转到专家那里去看病。这样一来,‘号贩子’还如何钻空子?”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