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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解开贷款难死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2日 17:19 经济观察报

  刘萍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

  不动产是中国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单一的不动产担保与企业对资金融通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大量闲置的动产资金与企业融资困难的状况形成强烈对比。中国担保交易法律的滞后,已影响到金融的生态环境,乃至经济的发展。

  这也与国际担保实践形成鲜明的对比。在美国等发达国家,70%的担保物来自于动产担保。动产是企业的主要融资来源,其中应收账款和存货是多数企业都拥有的资产,也是十分重要的担保物,通常有着比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更高的担保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课题组所做的调查表明,2000-2004年以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呈现七大特点:一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总额虽有较多增加,但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和新增票据融资所占比重均有所下降;二是抵押担保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手段,中型企业主要采取担保、抵押方式,票据质押贷款比重呈上升趋势。小型企业主要以质押方式为主。金融机构一般不对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三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一年期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四是中小企业的总融资成本一般高出法定贷款利率的40%以上;五是中小企业效益对其融资可得性起决定作用;六是1年内初创阶段的中小企业一般不能从银行贷款;七是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根据《国民收入账户和统计年鉴》资料,中国目前所有企业拥有的不动产达8856.7亿元人民币,所有企业拥有的存货达5139.4亿元,所有企业应收账款5551.9亿元。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存货、应收账款和农业资产等动产不能用于担保,有15.9万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闲置,如果按照50%的贷款折扣率计算,这些动产原本可以担保生成约6万亿元的贷款,相当于中国金融机构两年半的新增贷款额。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占比15%的企业信贷来自于动产担保。同时,与以城镇不动产担保的贷款相比,动产担保贷款与动产担保物价值的比率仅为58%,而不动产的相应比率是64%,而在中国,大约一半的中小企业资产是以应收账款和存货的形式存在,在国有企业的这类资产只占全部资产的30%。但同时,担保物对于小企业的信贷获取更为重要:只有5.6%的小企业贷款是无担保的,而无担保的大企业贷款占26.9%。

  由于金融机构是目前中小企业贷款融资的主渠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难集中体现在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难。银行可提供的信贷资金总量与企业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信用总量存在巨大的差额。截至2005年一季度末,全国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本外币贷款185461.32亿元,而民营中小型企业的贷款却只有2168.99亿元,占比仅为1.17%。

  中国9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建在县域内或乡镇,厂房用地多是集体用地、宅基地。房地产抵押是当前银行发放贷款通用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担保公司防范贷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实际工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很难确定,加之常常以行政权代替土地资产经营权,带来集体土地流转过程中各主体的土地产权“边界纠纷”,导致的后果就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难抵押问题。《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抵押上的错位,已成为当前中小企业难融资、金融机构难变现、担保机构难担保的死结。

  担保过分依赖于不动产,不仅导致担保资源更加稀缺,信贷环境更趋紧张,也使企业更加依赖不动产获得融资,刺激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金融更加依赖房地产,加大银行风险;同时,缺少不动产的中小企业贷款更难;城乡发展差距加大,农民贷款难问题更加突出。央行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一季度末,全国累积的农业贷款总计为11218.37亿元,仅占全部贷款余额的6.05%。

  究其原因,一是现有法律制度对金融机构信贷权利保护不够,金融机构通过逆向选择的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加上《商业银行法》中提出一般贷款要求担保,这种做法过分强调担保物和抵押物及第三方担保,忽略了借款人的现金流即第一偿还能力的审视,把商业银行引到了一个偏离的方向;二是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评价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评价机制。从整体来看,近年来金融机构倾向于以债券、票据等形式运营资产,贷款在资产中的比重相对下降。在新增贷款中个人贷款、大中城市和大企业份额上升,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重呈现相对下降趋势。在中小企业筹资渠道和方式没有拓展的今天,金融机构发生此类转变,无疑使企业的发展陷入更大的困境。

  世界银行《2005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对世界145个国家企业法规的比较分析表明,中国的政策法规在整体上是好的,但在支持信贷市场的法律和机制方面,却列在最差的20%国家之内。在衡量担保交易法律对信贷获取的有利程度的8个指标中,中国得了0分。而担保指数的8项指标在多数富裕国家的法律中都基本得到确定。美国在8项指标中占7项,爱尔兰、新加坡、斯洛伐克和英国具备所有8项特征。报告认为,在担保指数得分高的国家,获得信贷更容易,金融体系更稳定,不良贷款比例更小,贷款成本也更低。世行报告对担保指数和私营部门信贷占GDP比重进行的分析,剔除了国家收入、通货膨胀、GDP增长以及执行效率的因素,结果显示,增加担保指数的一项特征对应着私营部门信贷有6个百分点的扩张(以占国民收入百分比计)。这意味着从0分到5分可使国民收入增长提高0.9个百分点,生产力增长提高0.7个百分点。

  由此,我们的结论是,更好的担保法律意味着更多的信贷和更少的违约,更高的生产力和更多企业的成长。总体而言,简单、高效、低成本是国际发达国家担保交易法律制度成功的精粹,而这也应该是我们设计中国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根本。因此,正在起草的《物权法》需要思路和创新,将简单、高效、低成本的原则贯穿立法始终,重构中国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

  (本文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总报告的一部分,该报告课题主持人:张涛、刘萍,执笔人:刘萍。本文观点仅代表课题组观点,不代表课题组所在机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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