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昨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星河公司除退还邮资费外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备受关注的国内最大邮件被毁案中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诉四川省邮政局(以下简称川邮)、绵阳市邮政局(以下简称绵邮)邮政合同纠纷上诉一案,经省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川邮、绵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星河公司邮资费2478.58元;驳回星河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昨日下午,省高院还就媒体及市民关注的6大焦点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
6万封信函被当成废品卖
2002年3月26日,星河公司与绵邮商函公司(以下简称商函公司)在曾签订的一份协议基础上重新约定:商函公司为星河公司交寄商业信函的数量为每年200万件以上,价格为0.26元/封。
同年10月5日,星河公司在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富废品收购门市部,发现其交寄的商业信函被卖到该门市部,于是报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共有6万余封未寄信函。事件发生后,就损失赔偿问题,星河公司与川邮、绵邮没达成一致意见,星河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川邮、绵邮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焦点1 本案是否适用《邮政法》
本案是否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是原被告双方争论的核心焦点之一。省高院认为,此案作为邮政企业与邮政用户之间因邮政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涉及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理当属《邮政法》调整对象。《邮政法》没有规定的,才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焦点2 是否交寄110万封信函
星河公司主张其交寄的110万封资料信函的印刷成本是1700余万元,但至今未能提交印刷该资料的合同、支付印刷费的相关凭证等依据,110万封资料本身的真实性也难以判断。因此,省高院对星河公司要求赔偿资料信函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3 涉案邮件种类的界定
星河公司与商函公司所签协议中,虽然约定收寄商函时,市邮政局需开具一式二联的凭证,但明确其功能和目的是作为每月结账的依据而非收寄依据,同时没有要求绵邮处理时需登记,也没约定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因此,此案中所涉及的信函属平常邮件。而《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于平常邮件不查询、损失不赔偿。
焦点4 邮政局投递商函数量
星河公司主张绵邮收到其交寄的邮件未予投递,故意拆卖、毁损达230万封,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中,星河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与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高院不予支持。
焦点5 非法印刷品不受法律保护
星河公司交寄的为内装《星河科技专刊》的邮件,由于该专刊被省新闻出版局认定为非法印刷制品而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并责令停止发布,因此,该案涉及内装《星河科技专刊》的商函绵邮有权不予寄递,并可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因此,星河公司要求邮局承担3000万元损失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是,由于邮局未实施投递行为,与其相对应的2478.58元邮资费应退还给星河公司。
焦点6 是个人行为还是企业行为
号称国内最大邮件被盗案件发生后,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但是,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刑事判决的认定,星河公司交寄的商函被私拆卖出和退信被毁损,属自然人犯罪所致,并非绵邮的单位行为。
记者 庞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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