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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寿险股东变更频繁上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04日 14:23 经济参考报

    袁 满 唐君燕

  加入WTO后,国内合资寿险遍地开花,这些外资保险公司都将“绣球”抛给了在国内具有行业主导地位的非保险大企业。短期合作显而易见的利益并不能掩盖股东双方在机构设置、权利行使等方面的矛盾。

  曾有专家预言:中方股东注定将在外资保险的中国攻略中扮演获取短期收益的过渡性角色。如今,在中国加入WTO的第4个年头,“过渡”的一幕已然开演。

  中国人寿宣布转让子公司中保康联51%的股权;大众财险决心退出与安联的合资;加拿大宏利则计划将恒康天安甩给天安财险……合资寿险公司股东的新旧交替首次如此集中地出现,制度缺陷所引发的劫数似乎刚刚开始。

  出城者的心态

  合资寿险中方股东退出的第一个案例即将在中保康联和安联大众中产生。

  尽管股权转让的伏笔早在两年前就已埋下,但对于中国人寿将出让中保康联股权的消息,依然引起了市场的强烈关注。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在香港上市,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已同意在其上市后3年内向第三方出售合资公司权益,或采取任何其他方式消除中保康联与其之间的任何竞争。“一开始的打算是不卖出股权,而是通过其他方式,例如把中保康联转型成专业的年金公司等方式来保住现有的模式。”中保康联人士说,“但由于专业公司的路径和中保康联现有业务模式的不匹配,因此,集团最终决定采用出售股份的方式退出中保康联。”

  保监会公开数据显示,今年1~4月,中保康联累计保费1504万元,在所有合资寿险公司中位列倒数第四位。业内人士据此提出了另一个说法:“业绩令人失望,这或许是中国人寿集团决心退出的真正原因。”6月15日,时值中保康联5周年庆,董事长何静芝却曝出中国人寿集团拟年内完成出售中保康联51%股权的计划消息,且受让方已基本锁定。安联大众的股权变动因素更为直接——亏损。1998年10月,安联大众由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和中国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出资51%和49%联合成立。

  7年来,安联大众一直未能盈利。截至2004年,大众保险因安联大众落下的亏空高达1800万元,占公司总亏损额的1/3以上。

  与实力雄厚的安联集团相比,注册资本金仅4.2亿元的大众财险显然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亏空。在自身财险主业经营亏损的情况下,大众决心收缩战线,尽快将安联大众的股份出手。与前两家中方股东的退出不同,恒康天安的股权变动完全因外方股东的主动弃牌而起。

  2001年2月,天安财产保险公司与美国恒康集团合资组建恒康天安人寿保险公司。2004年4月,美国恒康被加拿大宏利金融集团收购。由于宏利在和中化集团签订合资成立中宏协议时,签署了排他性条款,即要求合资方不能在同一市场内设立经营同一业务,因此,宏利金融只得舍弃其恒康天安中50%的股权。

  而如果对照中宏保险和恒康天安两家公司的业绩就会发现,恒康天安不过是恒安集团舍弃的一颗中国棋子。保监会数据显示,今年1~5月,恒康天安的保费收入仅3878.48万元,相对于中宏人寿25173.56亿元的收入,不到其1/6,5月单月保费收入排名合资寿险倒数第六位。

  业界盛传恒康天安将全盘收购,恒康天安拟更名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消息人士透露,相关手续已经上报保监会。一旦交易完成,恒康天安也将成为首例因外方股东撤出而变脸内地公司的保险公司。

  合资困境

  “合作解体是表象的征兆,真正原因是内耗。”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看来,合资寿险公司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公司发展不力、股权变更的根本原因。

  根据WTO有关协议,外国寿险公司只有在华设立合资公司才可进入国内展业,且股本比例不超过50%,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股本相当,且只有两个股东,公司经营中遇到分歧将很难协调。”郝演苏说,“结果是中外方股东的优势都将难发挥出来。”据了解,中保康联就曾在五年间换了4个总经理。即将产生股权变动的3家合资寿险公司都是在中国加入WTO之前成立的,历史都在4年以上,对于新的合资寿险公司的先兆意义显而易见。

  加入WTO后,国内合资寿险遍地开花。这些外资保险公司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绣球”抛给了在国内具有行业主导地位的非保险大企业。但对于双方股东来说,短期合作的利益是显而易见的。中远集团投资平安保险,6年间年年分红,投资回报率超过400%;首钢股份投资生命人寿,两年后可分享的所有者权益达到2.75亿元,是当年投资额的152.8%。外方股东则可直接从中方股东的渠道资源上获益。中意人寿一举拿下中方股东中海油200亿团险大单,一跃成为国内资产最大的合资寿险公司等经典的案例已经提供了有力的注解。

  但这并不能掩盖更大的隐患。在这些合资寿险公司内部通行的中外股东方职位配比为,董事长为中方,总经理为外方;营销、业务、培训等关乎保险业务的要害部门总经理为外方,副总经理为中方。由于中方股东没有寿险经验,公司的实际掌控权在外方手中。但占据50%股份的中方股东不可避免地要求对公司经营行使权力,因此,双方的矛盾十分激烈。

  此外,一些外资保险集团在与中方股东设立合资寿险公司时,往往加有附带条件,要求中方股东在政策许可时,优先向其出让控股股权。合资公司被外资保险公司定义为迅速成长的临时平台,中方股东所扮演的则是一个过渡角色。另一方面,资本短期逐利的性质,似乎很难让中方股东对寿险业6~8年的常规亏损期抱有耐心。一旦超过其心理或财务承受能力,转让股权就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在这一点上,安联大众已经走出了第一步。

  只是让人必须多想的是,按照现行规定,合资寿险公司的中方股东股权的受让人也必须是中资企业。但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上述规定放开,不排除大量合资寿险公司变脸外商独资企业的局面出现。而在这一过程中,借助中方股东资源壮大的外资保险,侵蚀的将是民族保险的利益。

  “结束合资寿险尴尬局面的办法是政府下决心,让企业自由选择,允许外商独资寿险企业的存在。”郝演苏将希望寄托在加入WTO5周年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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