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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资民族直销业还是幼稚产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30日 17:18 《经贸世界》

  编者按:中国直销行业的立法,牵动着每个关注这个行业发展的人的心,从沸沸扬扬激情四射到眼球疲劳并麻木,大多数的人在等待,在观望,但中国的学者已经开始研究和关注这个行业,并在为这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秦永楠,是当中的一个,他提出,中国民族直销业还是幼稚产业,需要并可以从相关政策上给予保护……

  秦永楠:

  1948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生产布局专业,曾参加了中国就业研究组、中国青少年发展与国情研究组、中国粮食和经济作物发展研究课题组、2000年中国农业研究课题组、2000 年中国就业研究课题组、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研究课题组、中国企业行为研究课题组、中国乡村集体企业机制研究课题组、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研究课题组的研究。先后参加过《中国城市改革丛书》,《“块块”经济学》,《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研究》,《中国小百科全书》,《投资环境评价与投资决策》等书的编辑和撰写工作。现从事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并担任课题组组长。

  《经贸世界》:之前听说您提出中国内资民族直销业是幼稚产业,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下,什么是幼稚产业?幼稚产业对中国内资直销业有什么意义?

  秦永楠:幼稚产业是WTO的概念,在WTO条款中有幼稚产业保护条款,该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为促进特定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暂背离其在WTO项下的义务,也即修改或暂时撤销其所做出的关税减让或实施进口数量限制。

  《经贸世界》:在直销立法的大环境下,为什么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会提出“中国内资民族直销业还是幼稚产业”的观点?

  秦永楠:“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还是幼稚产业”这个观点是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就这一专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支撑这一观点的依据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方面是内资的民族直销业仍处在幼稚期,第二个方面是内资的民族直销业符合WTO中关于幼稚产业的标准。

  《经贸世界》:您为什么专门将内资的民族直销业与幼稚产业联系起来?

  秦永楠: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中国内地有直销行为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在外资企业中大多是跨国公司,这些企业都很成熟;而内资企业相对于外资企业是弱小的,同时也是幼稚的。基于这样一种理由,应该将内资企业这一部分定位为幼稚产业,而很难将这些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内资企业同定位于幼稚产业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之所以有“内资的民族直销企业”一说,这是由于在外资企业中有一些是用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的资本在中国内地注册的企业,他们应该被称之为“外资的民族企业”,这一部分企业的情况有待于研究,因此只能将内资的民族直销业这种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产业同幼稚产业联系起来。

  《经贸世界》:内资的民族直销企业,有的已经发展了10年,而近来转型以直销经营的,也有不少是以前传统企业的大公司,你为什么认为他们还处于幼稚期?

  秦永楠:首先我们看一下直销业的现状。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有直销行为的企业有几千家,直销业的从业人员最保守的估计约有五、六百万,在有直销行为的企业中大部分是内资企业,其中绝大多数是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出现的直销行为,这是由于在WTO谈判中中国政府承诺三年内取消对无店铺经营的限制。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是在外资直销公司登陆以后产生的,外资直销公司在中国内地的直销业务为中国直销业培训了大量直销商及其他从业人员,同时,中国内地的一些科研、教育、咨询、培训等行业的人员也投入了这个行业,这就为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准备了人力资本。与此同时,大批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的厂商也逐渐了解到直销这种营销方式的独特优势,陆续投资于直销业,从而为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的发展奠定了现金资本来源的基础。正是这几种资本的结合,使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得以在中国内地的土壤中萌芽、生根以至于破土而出。

  根据课题组对内资出资人所有制情况的调查,出资人中既有民营资本,也有国有资本和国有控股资本,其中民营资本占多数。在民营资本中,既有企业法人,也有自然人。

  内资直销企业销售的产品主要为保健品、化妆品和生活用品,这些产品所含技术有的是国内已经有的,有的是从国外引进,也有一部分产品使用了中国传统中医药学的原理和技术,增加了产品的文化含量。在价格方面,在同类产品中,内资企业的价格也要低于外资。

  当然,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一部分内资企业中往往会发生不规范的行为,我们称之为幼稚行业中的幼稚病,这是幼稚行业的一种表现。因此我们说,相对于成熟的跨国公司,这些内资的民族直销企业是幼小的,还处在幼稚期。

  《经贸世界》:WTO中关于幼稚产业的标准,具体是怎么样的?研究中国内资民族直销业是不是幼稚产业,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

  秦永楠:在WTO的《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8条A节和C节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发展的目标,为促进特定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暂时背离其在WTO项下的义务。在我国加入WTO,尤其是2004年12月11日宣布取消对无店铺经营的限制后,像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这样一种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必将在与跨国公司全面的竞争时候,受到较大的冲击,因此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研究如何保护内资的民族直销业是必要的。

  根据有关专家的研究,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第18条A节允许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幼稚产业而修改或撤销其在减让表中所作的关税减让承诺,但任何援引该节要求保护幼稚产业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证明其已经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该发展中国家必须是只能维持人民低生活水平,且其经济正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第二,处于发展初期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认为,为了实施旨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有必要修改或撤回其已经做出的关税减让,从而可以促进其国内特定产业的建立。

  其中的第二个条件表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可以引用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作为对特定产业进行保护的依据。

  我国援引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具有一定的可行性:首先,中国在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在关贸总协定席位申请之时即确定了恢复缔约国地位的三项原则,其中之一就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恢复缔约国地位。虽然这些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较快,但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仍不容质疑。中美两国签署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双边协定》在客观上也承认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同时,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的审议报告中,对中国援引第18条的规定也毫无限制,中国也没有做出任何不援引或限制援引该条的承诺。其次,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也符合该条规定的“只能维持低生活水平”和“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等要求。如前文所述,发展中国家可以引用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作为对特定产业进行保护的依据,我国完全有条件可以运用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或政策对内资的民族直销业进行保护。

  《经贸世界》:如果说内资的民族直销业属于幼稚产业,我们如何对内资的民族直销业采取保护措施?

  秦永楠:根据目前披露的消息,对直销企业的注册资金、保证金绝对值数额很大,这样的标准对于跨国公司来讲是相符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幼小的内资民族企业是难以达到的。因此,我建议对内资企业可以是适当的降低门槛,给内资企业一定的孵化期。

  《经贸世界》:但这种建议是否符合“内外一致、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秦永楠:上述建议仅仅是在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保证金的绝对值上同跨国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有区别,而在其它各项标准上同跨国公司是一致的。即使在注册资金和保证金的绝对值上同跨国公司不同,但相对值上应同跨国公司大体相当,这也符合内外一致的基本原则。

  《经贸世界》:面对中国即将为直销业立法,您能不能对内资的民族直销业谈一点希望?

  秦永楠:对一个行业来讲,它的生命力在于是否对社会经济发展有利的和必要的,同时一个行业也必然有它的幼稚期。我相信中国内资的民族直销业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和优势;对内资的民族直销业的保护只是短期的,为保护所付出的代价是暂时的、有限的;内资的民族直销业成长起来之后带给社会的收益将足以弥补社会为保护其所付出的代价。从2005年这个中国直销业重要的一年开始,作为中国直销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内资民族直销业,必将健康地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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