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谢湘 原春琳
本报北京6月26日电
“政策原因是教育差距拉大的重要原因甚至是主要原因。”转型期中国重大教育政策案例研究课题组在日前结题时得出这样的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总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是课题组负责人、华东师范大学袁振国教授说,教育差距还在进一步拉大,教育差距的程度和拉大的速度在有些方面超过经济差距的程度和拉大的速度。“有很多的事情我百思不得其解”,原国家教委副主任参加课题结题鉴定会的专家柳斌指出,某发达城市一年所收的教育附加费就多达10亿多到20亿元,可是一些领导宁愿拿这些钱去办“窗口学校”,却不愿推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造成校与校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课题组认为,很多教育差距的缩小需要在社会文明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中逐步解决。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很多教育差距是由政策本身造成的。这些政策有些制定的时候就存在偏差,有些制定这些政策时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仍然使用这些政策已经不能反映社会进步的要求,有些政策经过努力创造条件可以得到明显的改进。这些,理应成为政府工作的重点。在这些政策中影响最广泛、最深刻的是在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下,形成的城乡区别对待的教育政策,或者可以称为城市偏向的教育政策。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教育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国教育的现代化。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偏向的教育政策,逐步消解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长期目标。再比如教育财政政策、重点学校政策、学校评估政策等等,都有调整的必要。又如,民办教育政策的不健全、不到位,显然是民办教育未能得到充分发展的突出原因。
造成教育差距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对于怎样看待教育差距也有不同的看法。简单地消除差距,既不现实,也不尽合理;用简单拉平的方法或降低领先地区、领先人群、领先领域教育发展的速度更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均衡总是相对的,不均衡是绝对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不仅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目标,也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方法论。
首先,和谐发展的教育既是一种状态,一个目标;也是一种努力,一个过程。从状态、从目标的角度说,它既是保证所有人受教育的权利,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又能够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的需求,保持教育相互促进的动力;在教育系统内既能保持不同层次、不同教育之间的衔接和分工,又保持不同教育发挥各自优势和特色的空间。从努力、从过程的角度说,它既能立足现实、兼顾公平与效益,保证教育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发展;又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所有人的利益,体现教育发展的未来走向。
第二,承认差距,但要将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目前缩小差距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政府着力工作的重点,就是因为目前社会差距包括经济差距、教育差距以及其他领域的差距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情况,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表现在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差距已经临近甚至超过了差距的临界线。继续发展下去,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益。所以缩小差距成了当前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明确教育差距的合理范围,将教育的城乡、地区、阶层和类别差距控制在一个适当范围内,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之一。
其中,要把消除教育贫困作为公共教育政策的首要目标。
课题组指出,1986年我国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使每个适龄儿童接受9年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2000年我国实现了基本(85%)普及义务教育的目标;2003年国务院宣布要在5年内完成西部“普九”任务。基于此,我们可以把不能接受9年义务教育作为教育的绝对贫困。按照国家“普九”的有关规定,对经费、师资、完成率、合格率、毕业率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且采取了督导检查的措施。我们就把这些要求作为教育的贫困线。在消除教育贫困的过程中,我们还要特别防止“普九”反弹、有名无实、虚假数字和师资缺位的情况。
不能“普九”可以看作是教育的绝对贫困,但消除教育贫困光有教育绝对贫困的概念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教育相对贫困的概念。因为地区间存在严重的教育差距,地区内同样存在严重的差距,有时这种差距甚至大于地区间的差距。至于教育类别的差距更不是用百分比或倍数所能概括得了。不同发展地区、不同教育类别都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起“教育贫困基本标准”。而且教育贫困线还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跟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修订,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实际上也就是把《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具体化。这样,缩小教育差距才有据可依,有据可查,有责可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