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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工商时报:经济适用房遭遇定位之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0:42 中华工商时报

  □新华社记者 宋振远 陈芳 孙晓胜

  房地产市场的一对矛盾日益突出———一边是老百姓昼夜排队抢号,对经济适用房极度渴望;一边是经济适用房投放量逐年缩减,甚至有的城市叫停经济适用房。

  透过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种种怪现象,人们看到的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的缺位,利益观
和政绩观的错位,以及开发商翻云覆雨的有恃无恐。

  投放量缩减助长“排号之累”

  记者了解到,经济适用房“一号难求”,首先源于供应量的严重不足。像北京这样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每年经济适用房竣工面积仅为住房供应总量的十分之一。而且相关项目推进缓慢,居民颇有怨言。

  问题还不止于投放量缩减。事实上,东部有些城市已停建了经济适用房。中西部有些城市尽管喊了多年,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还停留在“规划”图纸上。《2005年房地产蓝皮书》透露,从2004年我国商品住宅的投资结构看,经济适用房投资比重持续下降,由2003年的6.13%下降至4.61%,为1998年以来最低,近5年间减少了6个百分点。

  经济适用房现实需求很大,为什么各地政府投放规模连年缩减?

  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会长包永江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主要是一些地方政府利益观和政绩观错位。按照政策,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政府将减免土地出让金,并给予配套建设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由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收益远大于经济适用房用地,许多地方在“经营城市”的利益驱动下更希望高价拍卖土地,从而人为缩减了经济适用房计划。

  申请购房流程漏洞百出

  按照北京目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大致可分为按类领表、填表领表、核定总额、登记备案、网上公示、持证购房等六个步骤。记者调查采访发现,现有管理流程存在诸多漏洞。

  北京规定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缺房户,才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但从回龙观、天通苑等经济适用房小区暴露出的问题看,“所在单位核准盖章”为虚假信息大开方便之门。弄虚作假除了隐瞒收入外,还包括职称低职高报,行政级别“突击提拔”等情况,通过一系列的障眼法,达到享受更多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目的。

  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副教授孙翠兰认为,出现这一现象,主要因为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目前并不承担责任。

  经济适用房公示环节走过场是管理流程中的另一个突出问题。记者登录北京建设网站,随机选取6月13日和15日的公示表,至少发现三点疑问:一是公示信息太少。如“配偶单位”一栏中,有一半以上未填写。二是申购人单位中,不少看上去并非中低收入人群。如国土资源局、房管公司、城建公司、城管部门、房地产公司、城建勘测设计院等与房地产开发密切相关的单位人群。三是公示范围过小。按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的个人信息,只在北京建设网和审核窗口进行公示。

  “实际情况是民不举,官不究。”北京市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每天要面对大量的申购者,很难保证第一条信息真实无误。”

  经济适用房岂能被“操纵”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藩说,诸多怪现象显示,一些经济适用房受到了开发商的“操纵”。具体表现是:一些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开发中常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行定户型、定面积、定销售对象,导致住宅面积过大、总价过高现象。

  有关专家批评说,排队、放号、摇号等都是开发商说了算,给开发商留下了很大的炒作空间。据知情人士透露,在北京一些经济适用房项目上出现的“长队现象”,不排除有开发商故意炒作之嫌。

  孙翠兰认为,开发商追求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让开发商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发售的部分“政府职能”,本身就是一种扭曲的价格双轨制。在一些关键的节点上,应该充分体现出政府的作用,而不能完全让开发商“操纵”。经济适用房作为政策性住房,应该是由开发商完成建设任务,竣工验收后交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运作,发售环节要置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否则,一定会出现不公平或失控情况。

  经济适用房何去何从?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前两者均属于政策性住房。经过近些年的实践,这一多层次供应体系已具雏形,但与现实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首都经贸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焦建国博士认为,经济适用房不仅是商品,而且包含着一定的社会公共产品性质,是政府对低收入人群提供社会保障的内容之一。因此,缩减和叫停经济适用房的做法必须坚决纠正。

  从今年3月始,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办两个文件打出房市调控“组合拳”,要求稳定房价,增加中小户型和经济适用房供应。但这一预期目标能否达到,关键在于落实。专家建议,国家应强制要求地方政府提高经济适用房总量和比例。同时对经营高档商品房的开发商,可按“以高带低”原则,要求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否则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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