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拍卖十年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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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9:16 和讯网-《财经》杂志 | ||||||||||||
□ 本刊记者 张宇哲/文 拍卖这一国际通行的交易方式于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最早出现的是艺术品拍卖,之后,各地对罚没的公物、不动产、动产及土地也纷纷采取强制拍卖方式,尤以法院、检察院强制执行的拍卖为主。
1996年以后,国有资产的产权拍卖逐渐出现,拍卖同时还成为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这一行业在国内尚属新兴,难免滋生种种暗箱或半暗箱操作,如信息披露不充分,刻意排除其他竞买者,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等等。 1996年7月,《拍卖法》颁布。涉及国有产权转让拍卖的有关规定,则始于2001年9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下称3号令),明令各地国有产权转让须进场(即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场内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三种方式。3号令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自此,拍卖开始成为各地产权交易所的主要交易方式之一。 “3号令施行之前,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从未举行过拍卖。”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对《财经》说。此前,地方国有资产交易多受当地政府主导,并以协议转让为主,因存在大量黑箱操作现象而广受诟病。 据熊焰介绍,场内产权交易价格形成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转让,一是招投标或拍卖。“3号令执行一年以来,拍卖这一方式的成效非常明显,是令国企产权增值最大的交易方式,我们现在力促场内竞价,力促拍卖。”熊焰表示。 尽管国资委严令国企产权交易必须进场交易,但据熊焰透露,参与拍卖的国企仍多有抵触现象。比如“撤牌”——依据3号令规定,若对同一国有产权出现两家以上的竞买者,就必须采取招投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交易。但有的国企在进场之后,只要看见有人意向购买就撤牌,“我收回来不卖了,过一段再卖”。 此外,还存在恶意竞争现象。各地产权交易所均有不少会员机构,这些会员多为中介组织,为各自的客户争取利益。比如,两个中介机构都在为某个项目寻找投资人,在招投标时候,甲并不一定想要这个项目,但又不想让别人获得该项目,“我就起哄把价格抬上去。”这种现象在交易所时有出现。 熊焰透露,北京市国资委近期将发布文件,针对撤牌等现象作出规范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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