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5月26日电 (记者 宋振远) 建筑领域的“两个拖欠”——拖欠工程款和拖欠民工工资,是一条债务链的上下两个结,只有两个结都解开,才能走出工程承揽和建设过程中的压价、垫资、拖欠周而复始的“怪圈”。
在北京海淀区一处工地,一位施工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现在建筑行业的问题是边欠边清,清了又欠。如果没有有效的措施遏制新开项目的工程款拖欠,施工企业就走不出
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业困境。”
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建筑工作部部长李长春说,调查表明,多数施工企业并不希望拖欠民工工资,因为这影响企业在劳务市场上的信誉,不符合企业根本利益。但由于目前建筑行业的一些特点,企业在实施相关法规中,其行为往往处于合理与非法之间,主管部门很难监管。
一些建筑企业反映,在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有两点困惑:一是建筑施工具有阶段性及穿插作业的特点,使得劳务层人员频繁大出大进。这不但给劳动合同签订及管理带来困难,也使一些与民工权益相关的合同条款难兑现。二是现行法规与行业特点之间存在不适应的区域,难以调和。如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如果合同依法约定,企业将因无力履行导致行为违法;如果依据行业特点,合同将很难签订。
据有关专家测算,建筑企业如为其使用的民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则人工成本将提高30%至35%,这对目前仅能获得微利的建筑企业来说,压力很大。
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调查表明,目前建筑企业大都没有做到劳动法规定的“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原因除上游拖欠工程款外,还由于建筑施工和质量验收的阶段性特点,资金结算不能按月进行,这使有关部门在监管中陷于两难境地。
有关专家认为,鉴于建筑行业的一些“陋规”积重难返,改革必须立足行业实际,有序推进。当务之急,对于大量将工程分包给包工队或使用零散工的行为,建设行政部门应明确视为发包企业直接用工,发包企业必须依法与每个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行业监管和民工维权环节。同时,劳动保障、建设、产业工会等部门应建立联席制度,从政策出台到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形成清晰的监管流程,对破坏行业竞争秩序和损害民工合法权益的发包单位和施工单位,或责令给予经济赔偿,或取消承揽工程的资格,或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一追到底,不可姑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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