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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劣质食品不能依赖企业自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7日 11:19 法制日报

  魏文彪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正式发布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其首要原则是以消费者食用安全为关注焦点,要求食品企业对其出厂食品的食用安全状况进行监视与评价,针对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预先建立并在必要时实施相应的预警防范机制和产品召回计划。但据介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系列标准目前还属于推
荐性行业标准,不具备强制性,因此我国食品要全面达到安全管理标准还需要所有食品企业的自律和努力。

  其实,在食品召回上发挥主动性,对食品企业来说只会有益。因为如果在发现食品存在缺陷后及时召回,能够避免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抢先知晓,因而这样的“神不知鬼不觉”的及时召回行为,只会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声誉。退一步说,即便是消费者与政府先于企业知道,但只有尽最大努力、以最快速度召回劣质食品,才能挽回企业形象,避免企业市场与利润受到更大损失。

  如果食品企业因贪图眼前利益而拒绝召回劣质食品,不但将使其因为信誉破产而遭受重创,而且将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劣质食品被召回的速度越快,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受到的威胁就越小,反之则危害面愈广、危害程度愈深。所以,食品企业召回劣质食品甚至应该分秒必争。

  尽管消费者可以通过有关途径维护消费权,在生命健康受到损害后也可提出索赔,而且行政执法部门会对企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责,但是相比于食品企业能及时召回劣质食品而言,所付出的社会成本毕竟非常巨大。也即是说,如果食品企业能及时召回劣质食品,许多社会成本就可以避免付出。

  更重要的是,事后维权与惩处均是以公众生命健康受到伤害为前提,所以,即便消费者事后获得赔偿,有关企业与责任人受到惩处,但公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伤害已成事实,一些人所付出的生命代价更是不可挽回。而人的生命所构成的社会成本是金钱难以计量的。

  食品对公众生命健康所具有的直接关涉性,及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严重性,决定了对劣质食品的召回不能依赖于食品企业自身的自律,而应强制性推行食品召回制度,对不及时召回劣质食品的企业与个人从重处罚。对于任何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均不应满足于事后追惩,而须立足于事先防范与源头治理、强制性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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