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治电不应是终极手段 服务亦急需跟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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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0日 01:45 中国经济时报 | ||||||||
吕明晓 最近,全国各地都在调整电价,尽管居民电价“暂时不调整”,但在电力短缺及用电量增加背景下,节约能源成为一种趋势,运用价格杠杆治理电力短缺及浪费尤其成为首要选择。
电力产业中,输配电需要通过电力网络进行,经济学上认为是自然垄断的,应该由一个或极少数企业来经营,同时由于电力产品关系国计民生,是生活必需品和生产投入品,政府应该对电价进行价格管制。由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改善引致的需求激增和电力产业发展滞后、管理落后、预测不足、体制改革不及时等原因,电力短缺成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国家当然要通过价格杠杆来促使社会节约用电。实际上,丰枯电价、峰谷电价、对不同经济主体实施差别定价等价格结构已经被采纳并发挥作用,阶梯式累进加价则是借鉴阶梯水价而提出的,阶梯电价的加价区分标准在于电力消费数量。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价格是市场的度量计,来测度人们的经济行为及其意愿、成本和代价,并且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激励人们生产、交易和节约成本,当然价格也是一种信息。价格是一连串事件,价格的形成和变动是一连串事件的结果,价格的变动又会产生一连串事件。价格同时具有社会学意义上的含义,不仅反映了经济主体的物质关系,还是人们行为的重要约束条件。电力产品的价格因此具有经济、社会、政治等诸方面的局限,以价治电也就有了更多的限度。 电力价格的变动首先要体现人们用电的权利,在保障用电权利的基础上进行节电调节。这就决定了阶梯式电价需要具有一个不调价的用电区域,而且这一区域要有足够的涵盖面,即大多数、普通的居民一般的用电量应该成为第一梯度。这一梯度反映了一般居民拥有各类普通电器运转每日平均时间的电量。 电力价格的变动还要体现公平和收入分配的矫正。价格歧视看起来是不公平的,但很多价格歧视不仅合法,而且有必要实施,各类非线性价格结构就是如此,能起到鼓励节约资源的作用。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应该照顾低收入消费群体,这已经被关注。另一个不被足够的问题是,不同电力产品给经济主体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电价结构不仅应该给高耗电的经济主体更高的价格,还应该鼓励单位电力产品应用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收益,如果单位电力产品带给经济主体的效益很高,则有必要通过价格结构让社会分享效益。从这一角度来看,这次电价调整以阶梯式电价为主要方案是存在不少缺陷的。如果考虑技术和度量上的困难,我们倒也可以理解这一方案,事实上,阶梯式电价也存在计量、监管等方面的难题。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监管部门及时跟进。 电力价格的变动应该是动态一致性的,还应该对电力部门产生约束,使之形成长期合理性。从某种程度上,丰枯电价和峰谷电价都是动态一致性的,具有激励作用。阶梯式电价的动态一致性也需要与这些价格结构尤其是季节性结合起来,还应该考虑到随着电量的增长、生活消费的提高等因素而及时改变区间及区间价格,目前的许多电价调整并没有反映出这几点。电力价格的提高客观上放松了市场对电力部门这一垄断者的约束,因此,服务质量、财务公开、内部管理、外部监管等要及时跟进,使电力部门提供尽可能低的价格和普遍服务。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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