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集资建房对象须为无房户和苦难家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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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14:58 新华网 | |||||||||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焦扬昨天说,有关部门下一步将继续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做好充分的预案准备,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一些适度的政策和措施。 焦扬表示,市委、市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必要调控始终贯穿于上海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只是在不同阶段、针对不同情况和问题,调控的手段和力度则有所不同。调控的目的就是保持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住房条件不断改善,继续保
她说,市政府近期连续出台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组合拳,或者说是一个政策组合,概括起来是要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综合运用财税、金融、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达到满足消费,规范投资,抑制投机,继续保持上海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持市场基本稳定,防止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 针对目前社会上关于“个人合作集资建房”的种种说法,焦扬表示,市政府的态度是两个字“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随着我国住房商品化的推进,国家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的用地已经明令禁止,对城市私人建房也停止了用地审批,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张,政府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确立向建设单位供应土地开发建设房地产供应市场的机制,符合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也有利于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因此个人向政府申请国有土地建房,尚难以实施,而个人筹资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建造房屋。 此外,建设部去年颁布了《经济适用房办法》,从有关的规定看,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低收入家庭,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因此,“个人合作集资建房”应当符合以上规定。(记者 陈春艳 洪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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