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揭示电子签名百亿大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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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4日 08:12 第一财经日报 | ||||||||
每年几千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需要电子签名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 本报记者 李晨 发自北京 9月31日生死时限
4月4日,北京西坝河东里三元大厦,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李延昭行色匆匆。他要赶往天威诚信的合作方——北京书生公司,双方就电子签名认证的具体合作展开洽谈。 4月1日,我国信息化领域首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下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 2月8日,信息产业部第35号令,即《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管理办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而这只是规范CA(即电子签名,又称数字签名)行业的条件之一。李延昭认为,包括如何通过国家商用密码办公室的商用密码认定、保证安全认证员工数量等条件,都将把绝大多数企业限制在门槛外。“从目前规定的条件来看,只可能有三五家CA企业通过审批,但也很难保证到时候不会出现一大批。”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已经存在的100多家认证机构以及尚在局外的大量资本——意欲在法律规定的过渡期内,重新获取经营资格。 《电子签名法》出台前后,天威诚信马不停蹄地进行着资质准备。就在记者采访李延昭之前不久,天威诚信才进行了增资,使之达到信息产业部规定的3000万元注册资金的条件。在李延昭看来,半年之内,天威诚信以及天威诚信的100多家同行们,面临着“生”与“死”的考验。 “从4月1日至9月31日,是过渡期。”4月11日,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发展处处长王宏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过渡期是指以前的CA公司要通过重新审批获得资格。设定过渡期,原因是《电子签名法》生效之前,国内各种电子签名发放机构已经向全社会发放了上百万份电子签名。这个过渡期之后,未能通过认证的发放机构所发放的电子签名,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过渡成功,以前发放的电子签名随即作废。 “电子签名法是一部开放性的法律,很多具体的细节都没有规定,这需要配套的实施办法来管理。”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下称“CFCA”)总经理李晓峰说,“这6个月的期限,对厂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李晓峰告诉记者,在国内,目前发放的电子签名中,75%发向了机构(企业),25%向个人发放。“每年几千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需要电子签名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李晓峰同时表示,目前国内存在的100多家CA机构,绝大部分的注册资金都在2000万元以下。 “将来的市场会越来越规范,对小CA机构来说,可能不是一个好消息。”赵宇楠说,赵宇楠是北京企通互动安全电子印章认证中心项目经理,企通互动是中国安全电子印章中心的成员单位,其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和公安部物证中心合作而成。 赵宇楠认为,《电子签名法》的生效,使得这一市场出现了变化,之前业已形成的大约70多家有资质的CA认证服务机构,最终通过者可能只有一至两家。 赵宇楠也承认,“《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前后,突然冒出来很多做CA的公司。” 《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确定了将电子签名服务更多地实现商业化运作,发放电子签名认证的CA公司们,因此承担了验证客户身份、确保信息体系安全等重要责任,鉴于此,信息产业部提高了CA公司的准入门槛。而在此时突然冒出的很多电子签名机构或者企业,被李晓峰认为是没有弄清楚《电子签名法》的具体方向,有些盲目。 CA们对能否通过审批,显得小心谨慎。“目前这些公司都在做前期准备工作,还没有一家向我们(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的。”王宏说,王所称的前期准备工作是指CA们为满足审批条件,对自身必须具备的一些资质的准备。 李延昭告诉记者,《电子签名法》生效后,之前已经获得资质的CA企业或者未经审批者,都需要重新通过审批,“包括商务部、国家商用密码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都要通过审批。” 未来市场的争夺 3月29日,北京书生公司成立了书生电子印章中心,准备开始电子签名的推广销售活动。电子印章是以电子签名技术为基础的应用服务,这种电子签名的表现方式,更适宜中国使用印章作为身份证明的传统。 据《北京晨报》的报道,书生公司向个人出售的印章每个是300元,据此估算,未来市场的容量将至少达数百亿元。 在看得见的利益面前,各路人马已经磨刀霍霍。赵宇楠也承认,目前国内CA机构大多是行业主管机构、地方政府等参与开办的。 一方面,有着庞大的市场容量,另一方面,《管理办法》将迅速清扫目前尚处于混乱期的CA机构,能够进入这一商业圈的企业将不可能太多。对此,王宏谨慎地表示,目前尚不知道可能通过多少家(CA)。 目前很多CA都在想办法筹集资金。而企通互动的调查显示,目前只有CFCA一家能够通过《管理办法》的资格。其他企业(机构)都在针对要求进行改变。 获得信息产业部的审批,就获得了进入这一市场的准入资格,未来市场就在招手。“我们累计投入8000万元了。”李延昭说,到今年,销售收入越来越接近财务持平点。李认为,此时天威的努力更多的是为制定规则,“我们参与了国家电子签名运营CA的行业标准的制定。” 李延昭认为,初期是三至五家有实力的CA共同存在于市场,在此之后,便是进行事实上的行业规范争夺,进行不同CA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兼容性的协调。 监管的量度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参与了《管理办法》的前期起草工作,阿拉木斯说,对于电子签名的管理,分为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该放由商业行为操作,另一种则认为,因为涉及身份认证,应该加强监管。最终,《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的出台,决定了政府监管只存在于对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审批过程,而对于身份认证等内容,则由商业化的CA机构去完成。“《管理办法》还不是很细,以后信息产业部还会出台相应的指引。”阿拉木斯说。 据了解,《电子签名法》规定了是由信息产业部对电子签名进行管理,相应的协作管理机构还有商务部、商用密码办公室,已经明确了权属。 李延昭告诉记者,《电子签名法》生效前,CA企业要获得资质,需要到公安部网络安全中心、商用密码办公室以及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安全中心等进行相应的检测、申请,该法生效后,审批流程发生了变化。 目前来说,业内对CA监管偏向于商业化的呼声较高,《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也证明了这一点。CA是信用体系的一部分,它是否有公信力、权威性,是否稳定、健康,是非常重要的。“即使按商业化运作,也应该加强监管。”李晓峰说。 监管论者的担心是,商业化身份验证的审核,CA能否有完备的管理流程,以及相对等的责任承担,都是一个考验。 《电子签名法》对CA发放电子签名证书时,对被发放人的身份验证审核的相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我们对企业电子签名的审核发放流程,是很严密的。”李延昭说,天威诚信只进行企业级客户的开发,他认为,目前国内尚无可行的消费级用户电子签名发放的身份审核办法,因此难以开发消费级市场,更愿意通过合作方式,由其他企业进行。 以前公章和单位的人名章基本属于公安部物证中心管理,并且有相应的制章管理办法。但电子印章的出现,则使法律上出现了空白。“之前国务院有针对政府内部的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其中有对电子印章的管理规定,它没有通过公安部(管理)。”韩庆军说。 记者查找到的资料显示,较早使用了电子公文传输的很多系统,都出台了相应的部门内的电子印章管理规定。 赵宇楠告诉记者,对于电子印章,传统印章的管理者公安部也应该发挥重要意见。公安部正在考虑制定电子印章管理措施,把电子印章纳入到管理体系中。 阿拉木斯向记者证实,他也听说了公安部将出台电子印章相关管理办法的消息,阿拉木斯同时表示,法律上已经规定了电子签名由信息产业部为主管部门,这已经没有异议,因此,没有印章概念的电子签名,则由信息产业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