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应主动开发票 不给发票符合哪家的消费习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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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7:05 人民网-市场报 | |||||||||
孙秀岭 以“较真”著称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郝劲松,状告北京铁路局索要100元发票的诉讼请求,4月5日被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 郝劲松索要发票的官司,这不是第一起。去年10月,郝劲松因乘坐火车在餐车消费索
这样的结果耐人寻味。方寸大小的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不仅与每个人合法权益有关,也与国家税收息息相关。正因如此,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从事其它经营行为,从经营活动中收取款项,收款的时候必须开具发票。就是说,商家主动开具发票,是法律赋予商家的法律责任,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即使消费者不索取,商家也必须主动开具发票。 从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商家不主动开具发票,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索要依然不给,更是罪上加罪。对此,铁道部最近也有一个《关于重申在铁路站车向旅客供餐、销售商品必须开具发票的通知》,要求铁路车站和旅客列车开展餐饮或出售商品等经营活动时必须为旅客提供发票,要求各铁路局、站段给车站和列车的餐饮及售货人员配备足量发票以供使用。既然是重申,言下之意铁道部早就有过类似通知。既然国家有明确规定,铁路部门也有明确要求与重申,那么,对本案来说,不管郝劲松是否索要了发票,对方都必须开具发票,否则即违法。 郝劲松没有找对方换发票,则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先给白条、再换发票”,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做法。对此,国家税务部门、中消协曾多次向媒体表示,“以白条收据换发票”做法没有法律依据,这也是许多商家逃税的手段,消费者发现后可以起诉或举报。一个违法在先、并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一个明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有偷税嫌疑的做法,在这里怎么莫名其妙地成了一种大众消费习惯? 不可否认,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习惯,个别商家也有“以收据代发票”或“先给收据再换发票”的习惯,但这些并不能说明所有的消费者都有这个习惯,更不能轻易称之为大众消费习惯。况且,任何消费习惯,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消费者要不要发票,是消费者的法定自由,怎么做都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而商家则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商家必须开具发票,商家没有不开的自由与选择,更没有要求消费者“拿收据换发票”的权利。退一步说,即使真的存在这样的大众消费习惯,这个习惯也不能成为商家不开发票的违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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