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观察 > 正文
 

高法房屋抵押处置司法解释或会变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3日 18:16 中国经营报

  杨筱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称“高法”正在完善抵押房产司法解释的一些章节,特别是争议最大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条款(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是央行高层首次就前述司法解释所引起的争议而做的明确表态。

  消息人士透露,高法正在起草抵押房产司法解释的实施细则,以解决按揭购房过程中出现不良房贷的房屋处理办法,这预示着司法解释很可能在一些具体操作细节中做一些调整。

  抵押房不能变现银行业群起攻之

  国家信息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高辉清表示:“这个司法解释对银行业影响很大,高法着眼的不是经济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在目前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通过市场解决所有负面问题有一定难度。”

  这条司法解释为贷款人解除了被“扫地出门”的后顾之忧,但是,对有两万多亿元房地产贷款存量的银行业来说,潜在压力和风险显而易见。条款颁布之后,银行业一片哗然。某商业银行人士透露:去年年底之前,该行总行已经通知各分行,要求对已经具备执行条件的房屋尽快实施拍卖,对已提起诉讼的尽快结案进入执行程序,以减少损失。

  某商业银行信贷人士介绍,此前银行对于抵押房屋处理的执行力度并不很大,将欠债人“扫地出门”的现象很少,毕竟大多数老百姓不会恶意逃废债务,遇到类似问题一般都先“挂”着,然后转为不良资产剥离处理。但高法出台这个《规定》后意义就不同了:考虑到中国信用体系严重缺失的现实,此规定甚至可能成为银行的不良房贷增加的诱因。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认为,《规定》是假定社会中个人信贷主体都是讲信用的、理性的,个人信贷违约的发生确由外在客观因素导致。但国内不仅信用体系缺失,不少人甚至利用这种信用缺失去掠夺国家及个人之财富。如果一个人不讲信用,或要骗银行的钱,他就可能以必须住房为借口而不还房贷。特别是如果这些人与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机构合谋时,如目前不少律师出具的关于购房时个人的收入水平证明,购房者购买多少价格房,律师就能够出具多少收入水平的证明,那么这种人向银行贷款购买多处住房而不还贷的事情就可能发生。

  数月前就曾明确表示“高法应该对这一司法解释进行修改”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规定》与我国有关抵押的法律是冲突的,而且会造成风险无法防范,一万多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会产生呆坏账的可能性。目前,人民银行已经和司法部门作出了沟通,应该很快会有一个说法。否则,银行破产,对储户影响更大,而且不保护整个债权人的利益,银行不愿意搞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对老百姓的生活很有影响。至于住房拍卖之后的问题,应该健全社会保障和救助系统,由社会收容。但经济社会中,经济合同的履约是双方必须执行的,这是信用社会的前提。

  司法解释何去商业银行何从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认为:在以往的司法事件中,我国多年以来形成一个规则,就是要保证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条件,以免制造社会问题。比如租赁合同到期了,或原有的公房分配给了别人,都要给当事人留出合理的时间做准备;所以,保障当事人生活的政策,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司法原则精神,主要原因是防止产生社会问题。

  但是,这与债券人权益的保障有抵触之处,存在被债权人利益保护存在问题。商品房购买完全是市场行为,买卖方之间有正式的法律关系,如何来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要考虑到社会安定,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债权人代理。比如基本的生活条件如何来界定,但如果当事人的住房条件标准非常高,房价、装修费都远远高于当地基本生活标准,达到一二百万,是应保证其居住在现在的房子里还是置换到最低生活水平的房屋里?保证的时间应该有多长?应该对界定的标准、时间等进行细化规定。这些做起来比较麻烦,但在制度设计上应该有办法。

  易宪容也表示:保证居民的居住权是我们的终极目标,高法出台这个《规定》有其考虑。现在银行对整个住房信贷的审核并不严格,有许多虚假信息蒙混过关,因此,银行首先要做的,是在这个法律执行的前提下,将更多精力放在如何严密、细化的防范利用司法解释逃废债务的现象。

  尽管其他一些地方的银行纷纷调高了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但北京某商业银行信贷人士表示:北京房贷市场竞争一直非常激烈,而且权衡市场份额,各行不敢轻举妄动。而且,真正以住房为目的的老百姓发生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很少,真正逃废债务的都是开发商和住户共谋的案例,因此,对大多数贷款人提高贷款首付比例并不能解决核心问题。我们现在做的就是对个人贷款的真实性审核更严格,对贷款申请资料的调查更详细。

  对于人民银行正在与高法沟通修改《规定》一事,人民银行新闻处人士表示:关于政策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咨询了相关部门,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口径。高法在前期的工作我们并不是很掌握,在有相对完整的结论之后,才能向媒体通报相关消息。

  高法究竟会如何面对银行业的上书,《规定》是否会重新解释?司法系统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高法出台规定非常慎重,修改规定的先例也很少。但有人士认为,表示银行对于贷款门槛的提高,无形中增大的《规定》的社会影响,对于居民住房贷款的影响很大,高法的压力可以想象,重新修订的可能性不是没有,而且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高法完全可以再出一个司法解释,或在操作细节中做一些变通。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愚 人 节
整蛊先锋幽你一默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