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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家养之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7日 16:28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漏丹 北京报道

  3月8日下午两点,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中国分会召开了一次小型的新闻发布会,对人大农委正在拟定修改的《畜牧法》表示关注。

  根据《畜牧法》草案“特种经济物种”条款,梅花鹿、马鹿、非洲鸵鸟、大美洲鸵
鸟、绿头鸭等14种珍稀野生动物将作为家畜进行饲养管理。如果这一条款得以通过,这些野生动物将转变角色和归属,变成与牛、羊、猪、鸡一样的家畜家禽。由此,之前有关这些动物的贸易法规和认证程序有可能会减少或者取消。它们的管理单位也将由原来的林业部门,变为农业部门。

  WWF认为,这一法案的出台将有可能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畜牧法》草案中所列的“特种经济动物”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这也是它们被走私、盗猎、滥捕的原因,减少或者取消关于这些物种的必要的贸易法规和认证程序,这样的法律改变可能给梅花鹿、马鹿等珍稀野生动物的管理带来困难,非法和不可持续的野生动物贸易将可能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新西兰养了大量梅花鹿,德国是这些梅花鹿的最大消费者。为什么其他国家饲养野生动物WWF不提意见,偏偏中国要饲养,他们就反对呢?”农业部畜牧处副处长陈金强反问道。

  类似这样的争议,从今年年初开始逐渐在媒体上出现,而这一次是自2003年6月开始起草以来,《畜牧法》草案首次引起国际相关机构的关注。这些争议,大多指向两个问题,即中国的野生动物究竟该如何保护、如何可持续利用?由谁来保护和利用?

  而这些问题,正是我们应该反思的。

  生态影响

  中国野生动物养殖已经形成一个200多亿的庞大产业。据统计,全国现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1.6万多家。

  此次,将14种特种经济物种纳入《畜牧法》草案范畴的初衷,主要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荷兰养殖的水貂,芬兰养殖的狐狸,都争着抢占中国市场。如果中国不大力发展野生动物养殖行业的话,就野生动物管理来说,是很大的损失。”陈金强说。

  目前,中国的畜牧业已占到整个农业产值的三分之一。“畜牧业的比重提高,标志着一个国家农业的发达程度提高。”陈金强说。

  WWF并不反对野生动物的可持续利用。WWF中国分会项目总监邹欣庆说:“我们不反对对森林、海洋、淡水等物种资源的利用,关键要做到经济利用和社会效益最优化。”他同时提到:“从背景来看,我们欣赏《畜牧法》草案这一条款。这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畜牧业是大农业中的一块。”

  但是,对于《畜牧法》草案提出的具体措施,邹欣庆提出了疑问:制订这样的条款能否承受生态之重?

  邹欣庆举了中国某地发展羊农产业的例子。当时,这个地区成功吸引了日本投资,开始大规模饲养山羊。本来只能承载20万头山羊的草原,竟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承载了160万头山羊,而且,这种山羊喜欢吃草根。到最后,甚至造成了羊吃羊的局面,生态遭到灾难性的破坏,而投资者却获利而去。

  有了这样的前车之鉴,中国的生态保护不得不让人担忧。一旦14种珍稀野生动物变成像山羊一样的家畜,大规模投资和饲养将可能造成生态上的严重后果。

  非法贸易现状

  陈金强参与起草了《畜牧法》。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将梅花鹿等特种经济动物归为家畜,符合国家倡导的对农民“多予少补”的政策。

  陈金强收集了一些案例,说明现行的野生动物养殖与贸易管理制度对农户造成的伤害。

  2001年3月,河北省饶阳县五公镇北马村一农民把家养的美国七彩山鸡146只运往北京销售,途中这些山鸡被丰台林业公安处扣留,理由是没有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后来他因为没有办到所需证件,山鸡被没收。

  手续繁琐是目前野生动物贸易管理中的一大问题。“野生动物管理部门其实只需要在两个地方进行监控就可以了,一个是种源,一个是最后的市场交易环节,也就是给出一个认证。”陈金强说。

  不过,问题似乎还不止这样简单。一方面,野生动物贸易手续繁琐;另一方面,野生动物的非法贸易仍然是困扰中国的重要问题之一。

  中国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已经有20多年。CITES公约建立了大宗贸易审查制度,对物种的贸易进行控制,使其不致因贸易而导致物种濒临灭绝。

  我国过去受审查的物种包括滑鼠蛇、小熊猫等,这两个物种现在都已被禁止商业性贸易。现在仍有物种或产品接受审查,主要是麝、穿山甲、眼镜蛇、鱼子酱等。

  造成我国物种不断被审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出口没有严格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实行贸易资源影响评价制度;二是没有严格按照公约的规定对人工繁殖进行认定;三是国内有些部门认为经济利益高于物种的保护。

  自1990年代以来,我国大量向日本出口蟒蛇皮制二胡,每年估计出口数量有3000把以上,这相当于猎杀300条蟒,而蟒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现在,周边国家的蟒蛇正通过非法贸易渠道大量进口到中国。

  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我国此类非法贸易主要表现在犀牛角和虎骨贸易上。1990年代,我国由单纯的出口国逐步向出口国和进口国角色转变,大量非法进口引起了周边国家的不满。

  管理不足

  濒危动植物科学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蒋志刚曾经在《我国野生动植物贸易中存在五大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野生动植物管理保护存在三方面不足。

  首先,有关野生动植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至今仍未能按CITES公约的要求制定一部相应的国内法,导致至今公约秘书处仍将我国列为野生动植物贸易国内立法不完善的II类国家。

  其次,野生动植物的资源和贸易量不明。目前我国尚不能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影响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决策和管理决策。

  第三,对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不够。对于一些为了贸易盈利而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确定哪些种类可以人工饲养繁殖,以及在饲养繁殖这些动物过程中的饲养设施标准、营养标准、卫生标准、检疫标准等,尚无法可依。对于野生动植物的生产、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督和检疫,特别是,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后的卫生检疫,也无法可依。

  “在管理没有跟上的情况下,贸然把濒危野生动物纳入家养,会给管理施加很大压力。”邹欣庆警告道,“此外,对野生动物保护应该有一体化管理的思路。不能多头管理,否则会加剧经济利益和生态保护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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