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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玲成追加被告 为不实广告负责于法却无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8:11 中国青年报

  形象代言人为不实广告负责于法无据

  本报北京3月16日电 (记者 王亦君)日前,江西消费者吕女士状告宝洁公司发布SK-Ⅱ虚假广告的消息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尚未开庭之际,吕女士的代理人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将SK-Ⅱ产品的形象代言人、著名影星刘嘉玲追加为被告。“我们的目的是希望社会公众人物,在代理某一个品牌的时候,应该对消费者负责任。”吕女士的代理人唐伟说。那么,名
人作为某种商品的形象代言人,是否应为商家的不实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呢?

  今天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告诉记者,他支持吕女士将刘嘉玲追加为被告,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名人在广告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少明确规定,即使受理此案的法院将刘嘉玲追加为共同被告,也很难判决她承担相关责任。

  邱律师认为,名人自身的影响力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如果公众喜欢乔丹,往往就会喜欢阿迪达斯的产品,因为乔丹是阿迪达斯的形象代言人。名人拿着不菲的广告片酬,他们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他们在广告中的角色绝对不是艺术表演,应该如实说话,不能仅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设计的台词来念,不能利用名人的特殊地位作虚假表述,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明星们也应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我国《广告法》虽然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名人做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比如此案中刘嘉玲是否使用过SK-Ⅱ,是否如她所说的“使用28天后细纹全部消失”,这些是否应该进行审查,由谁来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据了解,国外法律对明星做广告的限制很严格,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遭到普遍讨厌的人物,而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邱律师说,名人靠公众形象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应对名人做广告进行更严格的限制,如提高虚假广告的罚款———《广告法》规定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这些钱连名人出场费的零头都不够。邱律师表示,只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对名人做广告的监督,加大处罚力度,才能杜绝名人做假广告。

  邱律师建议,应将担当形象代言人的名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名人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仍然宣传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一种,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广告协会法规咨询部主任李方午认为,法律应从尽可能多的渠道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增加作为代言人的名人应尽保证自己所宣传商品真实性的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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