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公司何以能轻装上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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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5日 19:07 《建设人才》杂志 | ||||||||
本刊记者/刘 伟 建设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施工企业要适应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变化进行重组。按照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方式,通过重组使其各就各位,形成合理的企业结构。要发展一批具有直接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它们可直接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也可以施工总包方身分与
劳务分包制度的推行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现,但如果劳务公司合法权益得不到顺利的实现,又怎能确保农民工权益的实现呢?建筑劳务公司发展的“困惑”在哪里?他们在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之间扮演着怎样的重要角色?中央和北京市提出 “阳光工程”公开采购劳务队伍的举措是否能真正落实到位?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安徽省和县建总劳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尹长年。 记者:当前劳务公司普遍面临的“困难”在哪里?应如何解决? 尹长年:劳务公司在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规范与指导下,经过这么多年的摸索发展,应该说保持了一个强劲的发展势头。如果从当前北京市的劳务企业整体发展来看,我想现在劳务公司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工程款拖欠问题。 以1996年为界线,之前没有出现大量的拖欠局面,即使有少量的拖欠问题,也只是作为合作双方来年继续合作的一种约束,且所拖欠工程款来年都会顺利给予解决,因为甲方和用工单位都是在资金基本上到位的基础上才开工建设,有足够的后续资金做为工程的保障;而之后的工程款拖欠问题则演变为另一种意思上的“拖欠”了,建筑业整体的拖欠面比较大,拖欠现象也比较“流行”。原因是1997年以后北京市进入了一个建筑高峰期,大规模的房屋建设全面展开,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建设单位在资金并不是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始开工建设,最终因为没有后续资金注入或所建工程没有进入市场交易,由总承企业通过垫资来完成工程的全部工程建设,进而导致开发商拖欠总包企业工程款,总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款的“债务链”。 拖欠工资反映出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劳务费的大量拖欠。二是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三是劳务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四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意识差。劳务公司以输出劳务取得劳务款为主要生存法则,但由于工程款不能及时兑现,所以就导致了方方面面的各项环节不能及时解决,对于劳务公司而言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外出打工为的就是挣到更多的钱回家改变家里贫困的局面,他们是靠自己的双手吃饭的人,但如果辛苦了一年没有拿到应得的工资,他们又如何回家面对亲人呢!所以,对于劳务公司来说,我们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我们既是“债权者”又是“债务者”,总承包企业拖欠我们的工程款,我们又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为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安心回家过年,每到年终我们都面临着巨大支付压力,但多数劳务企业都主动多方筹集资金,包括在后方政府的帮助下向银行贷款来弥补工程款不到位所带来的支付民工工资的缺口。 刚开始拖欠的第一年,我们打算来年可以收回上一年所拖欠的工程款来弥补银行贷款,但事实上,不但没有收回上一年的工程款,反面又形成了新的拖欠。长此以往也就造成了劳务公司“举步维艰”的局面。和县建总在这种情况下利用我们的信誉和优势,2002年将公司进行了股份制改制募集了200百万的资金,但这200百万的资金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30多支队伍的公司来说还是不够的。我们有债务,我们也有债权,我们的债权大于债务,这说明我们有盈利,可是我们有盈利为什么工人拿不到工资?归根到底,还是因为建筑市场发展的不规范造成的。 记者:今年全国各地建委都加大了对工程款拖欠的清欠力度,你认为治理的根本在哪里?应如何规避? 尹长年:工程款拖欠问题所带来的连锁反应是可见的,如果不能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也就不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劳务公司也就不能走出困境。治标要治本,关键是从源头抓起。 我们作为一个劳务企业所承担责任和义务是微薄的,我们靠的是什么?靠的是我们输出劳动力获取一点工费,再付给工人工资,但劳务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现在的利润空间也很小,所以我们的压力也非常大,工人要回家过年,我们没有从甲方结回劳务款,现在劳务的合作主体变了,原来我们是给甲方、为二级公司提供劳务,现在我们是劳务公司分包了某某工程的劳务,做为一种主体的改革,用工制度变了,用工是我们在用工,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的首先由我们来负责解决,那么,我们做为一个劳务公司,以什么样的形式来解决?我们的资金来源靠的是甲方、二级公司给我们所承担项目的工程回款,工程款不能回款到位,我们劳务公司怎么解决?关键还是资金问题,开发商没有资金给你,总承包没有拿到钱,我们分包就如何能拿得到钱呢? 我们的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完善,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还未建立起来,尤其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也是工程欠款问题“久拖不决”的一个原因。这要求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在立项、在开工证,在开招投标之前,就必须介入开发商的运作程序。真正的考察开发商有没有能力建设这个项目?有没有资金实力来保障这个项目的正常运行?是不是存在“阴阳合同”的现象?是不是符合我们的开工条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行政干预制度和监督制度作为保障,从制度上来规避开发建设和用工风险。 记者:中央和北京市政府都在力推“阳光工程”,希望通过劳务合作洽谈会的形式真正将优势的品牌劳务企业推向市场,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取得劳务分包任务,你怎么看待当前的劳务分包市场? 尹长年:今年由北京市建委主办、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承办的“2005年北京市建筑企业劳务合作洽谈会”吸引了驻北京最优秀的全国各省市劳务公司参展,从整个参会企业的实力水平来看,劳务市场较前几年有着很大变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新兴起的劳务公司发展势头强劲,老的劳务公司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 劳务公司的增多,市场竞争的激烈对于整体劳务分包业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竞争的背后必然是优胜劣汰。但从当前来看,企业间的债务链关系又导致劳务公司不能真正的进行市场化竞争。长期以来形成的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早已使得劳务公司与开发企业、二级开发企业“荣辱与共”的并存着发展,一时间谁也不可能离开谁。 去年按照国家的要求,所有的农民工工资在年底前要做到100%兑现,但劳务公司实际上不能100%的收回工程款。一方面“荣辱与共”的共生局面要求劳务公司与开发企业共渡难关、共同分担农民工工资清欠压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建筑环境。为什么呢?因为双方都是长期的合作伙伴,还要继续双方的合作。中国人的情结比较重,注重老关系,当前的劳务市场更多的还是以老关系为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新的合作伙伴也很难介入冲击老的劳务公司。另一方面,劳务公司与总承包方的关系没有完全的分开,债权与债务的关系使得彼此很难分开。因为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就形成了总承包方的劳务“给也要给我干,不给也要给我干”的局面,这也就剥离了真正的市场化竞争规律。真正“阳光工程”的推行受到了历史原因导致下的阻力,所以,要想让劳务市场真正在“阳光”下操作,就要解决历史遗留下劳务公司与承包方债权与债务的问题,让劳务公司真正的凭专业施工实力、企业信誉、公众口碑和专业资质等硬件指标在市场上公平竞争,而不是以现在 “人情”和“关系”占据主导地位的劳务市场竞争。 采访后记:劳务公司以输出劳动力为主要生产要素,在中国建筑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的今天,劳务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到底该有多大?真正的劳务市场形成主体——劳务公司如何能“轻装上阵”是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所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和研究的一个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