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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应时出台 水火电市场拼抢升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3日 11:12 中国经营报

  作者:孙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出台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水电项目的一个有力支持。水电与火电市场的风云大战就快开始了。”近日,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向记者坦言。在当前“环保风暴”正劲,多起水电项目频频引发激烈争论的时刻,这部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在今年2月28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其意义非同一般。

  火速出台意义不寻常

  “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列入了2003年立法计划,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的参与下,我们人大环资委在2004年12月完成了本法草案的起草工作,然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经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和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终于通过了,并将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助理巡视员王凤春向记者介绍该法的立法过程。

  王凤春特别强调,一般的法案都是要经过三审通过的,惟独这个《可再生能源法》只经历了两审就通过了,从起草到通过不到两年的时间,出台之迅速令人吃惊。究其原因,王分析认为,审议中,各方对此法都没有提出重大的可颠覆性意见,虽然不同部门对此法律的具体操作有不同主张,但总体上都达成共识,所以两审就顺利通过了。

  据介绍,该法中界定的“可再生能源”是指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这个法出台的意义就是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克服目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所面临的发电上网难、上网电价高等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

  但一位长期研究能源问题的北京专家告诉记者,虽然“可再生能源”包括多种能源,而现阶段真正能够大规模利用的只有水能,其他能源的利用比重微乎其微,利用水能的主要方式就是发电。所以,这个法实质上就是为推广水力发电铺路。至于为何如此迅速地通过法案,这位专家表示:“大概是跟大量水电项目亟待上马和电力市场有迫切需要相关。”

  据了解,目前几乎国内所有水力项目都汇聚在西南诸省,以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三大水电基地为主的西南水电开发正如火如荼。而有消息指,在国内大型水电站规划图上,未来20年在建、拟建大型水电站已把中国西南部占得满满的。

  另外,王凤春表示,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特别规定对电网企业、经营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企业以及石油销售企业违反本法将被处以发电、生产企业经济损失一倍以下的罚款,“我们原来起草的处罚内容比这个还要多,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删掉了。事实上,法律确定了电网企业等损害发电企业利益后,不仅要被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赔偿。”王凤春解释说。

  剑锋直指电力市场

  记者注意到,该项法规一方面对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加以控制,另一方面却对其市场竞争给予支持。

  据王凤春介绍,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主要领域,世界各国都通行这样的规定: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那些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的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提供上网服务。这次把这些内容写入法条是扶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且,向具有垄断地位的电网企业下达此规定,将有效解决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难的问题,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更大规模的发展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

  不仅如此,该法案还“细心”地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了有力的市场价格支持。该法规按照小水电、风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各地不同的条件,分别规定不同的上网电价。并且其定价原则是:上网电价水平根据各地区平均发电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确定。这一价格机制将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者获得相对稳定和合理的回报,引导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领域投资,从而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和商业化。

  “水火”不容 较量升温

  “由于许多法条均是从保障投资者权益出发,可以看出这个法是在鼓励多元化的投资进入水电开发市场。” 人大环资委助理巡视员王凤春坦言。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梁志鹏却对此表示忧虑,“此法只是框架法,还不甚详细。现在社会资本并不是随便就可以投资水电项目的,相关法律政策还需要继续到位。”

  据说国家水利局等部门目前极力反对上马水电项目,原因是容易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大量移民动迁会引发社会问题等,此前的怒江、都江堰项目等争论都印证了这一点。而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对水电项目则是颇为支持的。

  梁志鹏就表示:“按照我们的观点,水电项目并非洪水猛兽。首先,在哪里建水库、电站都要事先通过周密的可行性论证和全盘规划,保证布局科学合理。其次,改变生态环境并不意味着肯定破坏生态环境。第三,水电项目上马后可以拉动地方经济,对移民生活水平不一定就是降低。最后,水电项目没有排放污染,而且即便算上移民安置费,其建设成本仍很低廉。”

  “争论归争论,毕竟,立法对于水电与火电的市场较量会起到实际的助推作用。” 王凤春认为,“不过这是长期效应,恐怕中、短期还不能明显体现。发展水电实际也是符合国家对大型垄断行业进行分化管理的意图。”

  记者从发改委获得消息称,目前该法的具体实施方案还在拟定中,是以实施细则形式出现还是以系列政策形式出现尚不确定。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部分法条备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它主要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

  1. 有关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有关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

  第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3.有关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

  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第二十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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