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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电话月租费市场决定的条件尚不成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2日 09:10 新京报

  今年北京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应该取消电话月租费。最近信息产业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未来电话月租费是否收取将交由市场来决定。这种说法看起来符合市场化的原则,但是,要这样做,必须有一基本前提,即电信资费的市场定价要有完善的电信市场的存在。问题是,目前中国的电信业市场,似乎还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电信市场和前些年的房地产市场有某种相似之处。早期的房地产市场存在要素市场
(如土地、资金、劳动力)非市场化的问题。在这样一个市场中,要素市场的非市场化与住房销售的市场化使得房地产开发成本让整个社会来承担,而收益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利益者获得。

  对于电信业来说,它的要素市场也同样存在非市场化的现象。因为电信业(无论有线还是无线)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资源,在完善的市场体制下,它能够透过产权制度的安排在市场上通过交易来分配。但是,在目前,其不少资源则由政府所拥有并以行政手段来组织运作。即使不谈电信业的完全垄断性、地区垄断性,仅从该企业的组成、该企业所获得资源的方式来看,很难通过市场来确定电信收费的价格,如果现在就让电信企业自主定价,很可能会把电信收费的价格定在较高的位置。当下需要做的,是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电信市场,如通过多牌照制度形成有效的电信市场竞争,再让电信企业按市场定价;否则会容易侵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既然在目前的条件下,电信收费还不能由市场定价,那么是否取消电话月租费就有商榷的理由。因为这种收费是在计划体制下、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加于消费者身上的收费,市场经济发展到了今天应该考虑取消的可能性。

  很简单,中国电信业之所以能够发展到现在这种规模,一则在初始发展时期完全是国家大量投资的结果。国家大量的投入积累到现在,在市场体制下成了单位企业的财产,其收益无法惠及所有消费者。总之,电信企业在完成积累以后,在市场化条件下的改制更要兼顾公平公正,而不能再借助垄断获得发展,争得利益。

  我们注意到,由信息产业部起草并提交给人大的《电信法》草案中,已对电信资费改革提出了“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过渡原则”。的确,在目前条件下,由市场定价的条件似乎还不成熟,需要政府部门对电信定价进行适当地指导。政府可以对电信的收费项目、标准、服务等方面,设定相应的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厘定出较为公平的价格标准,对于那些过时的、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清除。因此,北京市那位人大代表的建议反映了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愿望,建议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通过正常程序对所有的收费项目重新审查、清理,对其中一些过高的收费进行调整。

  还有,《电信法》除了由电信部门负责起草外,还应该能“开门立法”,通过相关利益者的共同参与,来制定公正公平的《电信法》。《电信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应该是放开所有的电信业市场,为电信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与规则。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电信收费的定价才能够由市场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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