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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小算盘阻碍税改大方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9日 11:44 中国经济周刊

  对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大方向,数年之前就已没有争论,并且已经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得到通过,但为何迟迟不能出台?原因无疑是因为牵涉的利益层面广、影响范围大,各部委和相关部门争论多。虽然各方利益的博弈结果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是,合并草案肯定无法提交到今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上进行审读。两税合并还要向后推迟到何时?

  ★文/杨丽媪

  今年1月初,有媒体报道,微软、摩托罗拉、通用汽车、通用电气、索尼、西门、爱立信等54家在华跨国公司,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可能对跨国公司的影响,准备联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一份调研报告,要求“取消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应有一个5到10年的过渡期”。

  虽然这一报道受到跨国公司众口一词的否认,但此消息仍使得中外企业所得税合并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随后在短短的六天之内,中外企业所得税合并被三位部级高官“力挺”: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表示坚决支持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1月12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发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迫在眉睫”的呼吁;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随后表示,“合并两个所得税法的时机已经完全成熟,目前是最佳时期”。

  不过,按照立法程序,新《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已不可能提交到今年3月的全国人大会上进行讨论,只能等到2006年再议。而即使明年的人大会上能顺利通过,按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来推行该项法案,最快也要到2007年。

  “胳膊肘向外拐”非长久之计

  当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出台时,在调整外商的利润水平、吸引外资、促进对外开放和引导外资投向、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这套税制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套税制产生了许多弊端。

  这一制度首先造成了内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据测算,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外资企业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在事实上成为其经营优势,导致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内资企业背负着比外资企业高达10多个百分点的税负去和外资企业拼杀,显然很难与外资竞争。”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说。

  同时它还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突出了区域导向,而产业导向却很薄弱,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有相当部分的外资投向不够合理,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在暗地里,它还可能造成大量偷税、避税问题。相当数量的内资通过种种渠道“走出国门”,而后以外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设厂,享受优惠条件。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利用额的1/3左右。而地方和部门给予外资优惠中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又可能带来种种腐败、寻租和“监管俘获”行为,透明度大打折扣。

  对外资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还有一个不利后果,即增大了汇率升值的压力,加剧了经济的内外失衡。因为税赋不公,表明我国对资本流出流入采取了不对等的做法,即鼓励流入而抑制流出,这就人为地扩大了外汇供给而缩小了外汇需求。

  “影响外资流入”不是理由

  统一所得税税收制度之所以前行缓慢的原因,是有不少人怀疑会影响吸引外资。其实,这个担忧并无多少必要。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的政策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外商投资权益有了基本保障,这些比税收优惠更有吸引力。商务部国际经贸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就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是迟早的事,很多在华跨国公司并没有把税收优惠看得很重,他们更看重中国的投资环境,虽然税改对跨国公司有一些影响,但不会很大,中国仍然是吸引外资首选之地。”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研究员杨之刚也认为,“如果中国不是有庞大的人力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税收优惠再多,外资也不见得会大规模流入。否则流入的不过是意在偷漏税和避税的外资而已”。

  即便是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也不会造成“天大”的影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早已超过50%就是证明。据估算,目前我国居民拥有的资本是国有资本的2倍多,居民个人的金融资产占其总资产的一半左右,居民的储蓄早已超过了10万亿。与此同时,60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也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所以,有业内人士评论,“我国的资金不是少了,而是没有很好地利用。”现在,中国对于外资的需求已经主要不是量的多少,而是质量和水平的高低。靠税收优惠只能降低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是无法吸引到高质量和高水平的外商投资的。业内专家认为,在引进外资方面,中国应该尽快告别对“优惠政策驱动”的路径依赖。

  政府部门之争是关键

  虽然跨国公司们善于政府公关和高层游说,但还是有业内人士提醒说跨国公司们的“上书”只是外部的声音,所得税合并的最大羁绊还不在此,合并最大的压力来自于国内相关部门和一些地区,他们担心它会影响政绩、GDP增长、财政收入等。据了解,反对所得税合并最为直接的理由,是其可能对FDI造成的负面影响。

  原来在财政部宣布准备于2005年推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举措和有关方面准备把“两税合并方案”列入立法议程,提交人大讨论的时候,商务部有关人士发表了反对意见,认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会对外商投资产生负面影响。据说,部分地方官员也持同样观点。这个观点的“论据”就是美国国会于2004年10月11日通过的《本土投资法》(该法将美国企业海外收益的所得税税率由35%调减为5.25%)。商务部担心,在中国取消对外资税收优惠而母国却提供了新的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外资将加速回流,从而冲击中国经济。

  财政部和商务部的争议引起人们的注意,业内专家评议说,商务部的理由貌似有理,实则值得推敲。不错,税赋高低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因素。为了引资,各个发展中国家展开了税赋减免竞争。但是,税赋是增是减以及增减的程度,则视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而定。就以美国出台《本土投资法》而论,其目的也是出于应对美元不断贬值和资本流出的态势,以稳定美国经济。中国的税制税法自然应当根据中国面临的内外形势来定。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部长卢中原也坚持他的判断,即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来华关注的并非税收这种“小恩小惠”,不能因为一些部门和地区的建议而影响税收改革的方向。

  的确,在一个习惯于依靠政策管理经济的国家里,政策往往具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在主要依靠政策推动改革的进程中,谁先获得了政策优惠,谁就可以在市场上领先一步而获益,而谁掌握政策权限,谁就有支配权。新旧经济体制之间蕴涵着的大量制度性或政策性利益差额,强化了经济立法中的地方及部门利益倾向,为立法保权、扩权提供了强烈的驱动力量。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地方和中央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立法权限关系缺乏明晰的界限,为地方和部门自行或参与经济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客观的条件。由此导致了立法保权或争立法权,通过立法权争管辖权,并藉此维护自身地位和扩大利益范围的现象。

  财税部门有“裁定权”

  有专家指出,就决策过程而言,各方利益博弈、多方参与法案起草,本来无可厚非。但税率作为财政收入政策,属于宏观经济范畴,法案最后提交权力应归属财政税务部门。既然各方并无原则性分歧,而此事一再反复、缓行,难免会影响市场和公众对制度建设的信心。对相当关心“招商引资”成绩的相关部委和地方而言,若过分关注短期引资数额的“纸面政绩”,无疑是鼠目寸光。

  尽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但实际税赋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因为,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吸引外资,不惜一再地提供税收优惠,为了引资,各地竞相杀价,出台种种畸形的政策(如超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税收、给予财政补偿),也就出现了外资企业实际平均税赋在13%左右,而内资企业实际税赋在25%左右的情况。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几乎是外资企业的两倍。因此,怎样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中真正实现公平竞争,首先考虑的应该就是能不能把以往束缚内资企业的歧视性的所得税制“拿掉”,从而发挥中国经济的活力和挖掘广大内资企业的潜力。

  “1994年,我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并轨,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征与内资企业同样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实践证明,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外资进入我国的基本态势。从流转税平稳并轨来看,有理由相信,所得税并轨同样不会影响外资的进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举的这个例子能否打消一些部门的顾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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