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梅立岗/北京报道
2005年1月1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新闻发言人邢万里态度坚决地表示:“国内现在不准再建新的烟厂,也不准建合资烟厂。”此言一出,让意图进军中国的世界烟业巨子——英美烟草公司品尝到了失望的滋味。
“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烟草业的现状,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即将生效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的积极推动。”邢万里进一步解释到。
我国是《公约》的正式签约国,2003年11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代表中国签署了这一在世界卫生组织主持下达成的第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共卫生条约。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已有200多项。
《公约》的签订是王光亚代表负责的中国政府做出的郑重承诺。近年来的“控烟之路”也印证着中国的决心。
然而,面对对烟草及其制品的成份、包装、广告、促销、赞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公约》,中国烟草业几百年积淀下来的“特色”一下子成了必须被剔除的因素。
广告与包装限制下的品牌之路
从“山高人为峰”的红塔到“万牛奔腾”的红河;从“胜利之鹰”的大红鹰到“实干闯未来”的广东五叶神;从“成就价值成就你我”的芙蓉王到“天时地利和为贵”的白沙新品“和”牌,虽然有《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但媒体中充斥着大量的烟草企业的形象广告却是不争的事实。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宣称,因为广告上标明的是集团名称,而每个集团下属都有很多企业,不仅仅是卷烟厂这一个企业,所以不能因为用了“红塔”或者“白沙”就说是涉嫌烟草广告。但2月28日后,情况可能就不同了。
《公约》第13条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5年内,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可见,无论是禁止烟草广告的幅度还是禁止的力度,“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无法再遮遮掩掩地为烟草相关广告“保驾护航”。
“没有广告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不可想像的”,参加首届中国食品企业峰会的一位企业老总说到,“这几乎将卷烟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业已存在的、且十分有限的沟通渠道堵死,消费者很难得到高品质、低危害的卷烟产品以及相关信息。”
“新品牌的推广更会因广告的限制‘胎死腹中’。毕竟,广告是区域品牌迈向全国品牌近乎唯一的宣传渠道。”一位烟草业的新秀经理这样说。
广告无非是为了树立良好的形象,但如果看到烟标上赫然印着腐烂的肺或是漆黑的牙齿,你还敢吸烟吗?在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条款中,《公约》中明确规定“警语和信息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而不应少于30%,可采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国产卷烟烟标,因为其饱含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郁的地方色彩,长期以来逐步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烟标文化。投入巨资“改头换面”来使消费者远离自己的产品,这种“费力不讨好”的行为无法让中国的烟草企业接受。
现在只有“中华”、“红双喜”、“红塔山”、“云烟”、“中南海”等一批有眼光的烟草品牌进行了与国际烟标设计相接轨的大胆尝试,而更多的企业则在观望:等到全国烟草厂家都不得不重新设计卷烟商标那一天,跟随大流去办就是了。
然而,“大势所趋”之下,烟草业保守源自对《公约》认识得不够,带来的将是被动之下更大的损失。
双重压力下的锐减
在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条款中,《公约》规定:“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并酌情采取或维持价格政策的措施。”由此看来,为了减少烟草消费,提高卷烟的价格将是不可避免的。
另外,为了达到《公约》中“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和“提供保护免于被动吸烟”条款要求,全国已有14个省、直辖市和88个城市以人大立法或以政府、市长令的形式颁布了在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并且由省会城市或大中城市逐步辐射到越来越多的地区。
更有甚者,《公约》第19条规定:为烟草控制的目的,必要时,各缔约方应考虑采取立法行动或促进其现有法律,以处理刑事和民事责任,适当时包括赔偿。
虽然目前国内并未形成烟草诉讼环境,但中国卷烟已经开始出口到多个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受理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诉讼事件肯定会随着控烟运动的兴起而逐年递增。
2003年美国司法部裁决要求国内的大烟草商赔偿2890亿美元,以惩罚该行业半个世纪以来的欺诈行为,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出现的可能性不是没有。这个似乎远离中国的条款,给中国烟草业带来的似乎也不是“好消息”。
面对游戏规则,中国的烟草企业不慌不忙地调整了几年,但是“山雨欲来”之时,实力才是惟一的指望。
资料:
链接:国际公约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法律除了包括中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中国作为一方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以及双边和多边协议。国家一旦加入了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国际法就变成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生效,协约国就必须遵守。例如,中国是《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之一,除中国政府声明持保留态度的条款外,该公约自生效之日起就成为中国法律的组成部分,适用于部分涉外经济(特别是货物买卖)合同。因此,除非当事人作出不同约定,这部分涉外经济合同就适用该公约。在我国,由于某些原因,国内法律在实施当中都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国际公约作为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其约束力更小。业内人士通常戏称国际法为“软法”、“弱法”,我国法律界有少部分人往往把这些国际公约、条约排除出中国法律的范畴,把中国政府制定的法律作为当然适用的中国法律,而把有关国际公约等同于国际惯例。
资料:
中国参加的几个主要多边国际公约情况
公约名称签订日期/地点/保存机关生效日期中国参加情况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86.9.9/伯尔尼/WIPO总干事1887.12.51992.10.5 对中国生效
制定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8.6.16/日内瓦/国际劳工局局长1930.6.141984.6.11 对中国生效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7.22/布雷顿森林/美国政府1945.12.271980.4.1 对中国生效
联合国宪章1945.6.26/旧金山/联合国秘书长1945.10.241945.6.26 签署
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946.2.13/纽约/联合国秘书长1946.9.171979.9.11/对中国生效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946.7.22/纽约/联合国秘书长1948.4.71946.7.22对中国生效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7.14/斯德哥尔摩/WIPO总干事1970.4.261980.6.4 对中国生效
世界版权公约1971.7.24/巴黎/WIPO总干事1974.7.101992.7.1 决定加入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10.29/日内瓦/联合国秘书长1973.4.181993.4.30 对中国生效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1973.12.20 日内瓦 GATT总干事1974.1.11984.1.1对中国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11.15/日内瓦/联合国秘书长尚未生效2000.12.12 签署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12.16/纽约/联合国秘书长1976.1.31997.10.27 签署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88.6.20/日内瓦/国际劳工局局长1991.1.112002.3.7 对中国生效
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2001.6.15/上海/中国政府尚未生效2001.10.27 批准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2002.6.7/圣彼得堡/中国外交部 尚未生效2002.6.7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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