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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国企改制改成老总家天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 11:15 《上海国资》杂志

  方 言/文

  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尴尬境地,在于盛晓彬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的认定上。这一认定将决定案件的性质到底是属于“贪污”还是“侵占”,而这又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成都市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挥舞着“改革”的大旗,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不断变换手法,蚕食鲸吞国资1200多万元,使企业的一步步改制措施,成了他个人发财甚至是逃避法律制裁的一块块“垫脚石”。

  企业改制“改”成一团乱麻

  在成都市区东南郊外的一个小山丘上,有一个隶属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在全国医药界都很有名气的老国有企业——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成都生研所)。1997年2月,成都生研所以其下属的全民所有制的经开公司为代表,联合三家由职工集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共同组建了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生公司),由成都生研所控股,生产血液制品。时任成都生研所副所长的盛晓彬,接受所里的委派,到蓉生公司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12月,包括盛晓彬在内的近千名成都生研所职工集资并以20个自然人为持股代表,成立了一个名为“蓉天”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公司成立的目的,半年之后才显露出来。1999年的4月,蓉天公司以改制和“将企业做大做强”的名义,收购了蓉生公司中成都生研所下属的经开公司及另外两个持股公司的全部股权,控股了蓉生公司。这样一来,经过一次企业改制,一个国有控股公司便“变脸”成了一家私人控股公司。

  不久之后,成都生研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了这件事,强烈要求成都生研所收回对蓉生公司的控股权。2001年4月,蓉生公司再次改制,成都生研所重新参股蓉生公司。2002年7月,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成都生研所重新成为蓉生公司的控股股东。

  公司几经改制变脸,虽然恢复了“国有控股”身份,可企业经营管理却变成了一团乱麻,出现了决策乱、财务乱、身份乱、监管乱的混乱状况。企业很多职工都是双重身份,劳动关系在所里,人在公司;财务上所里与公司纠缠不清;董事会开不开无人过问,决策报不报所里批准也无人较真……这些改制改出来的混乱关系,也成了后来案件审判中引发争议的难题。

  企业变成“家天下”,自己给自己发奖金

  利用企业改制的混乱状况,盛晓彬逐步垄断了企业大权,使公司变成了他一个人的“家天下”,甚至还可以自己给自己发奖金。

  成都生研所党委办公室主任周远印说,自1999年的改制以后,生研所的所长就不怎么管蓉生公司的事了,其他几个班子成员的年纪也都大了,又是学者出身,只是听听汇报,经营上的事全由盛晓彬一人说了算,权力高度集中。

  大权独揽的情况下, 从2001年到2003年8月,盛晓彬指使公司财务人员,连续以虚列广告费支出、虚构劳务和临时聘用人员领取劳务费及临时工资等形式,从公司套取资金8800多万元,转至专门的银行帐户,作为由他支配的私设“小金库”。利用这些被转移的国有资产,盛晓彬既可以用来支付销售提成、回扣和赞助费等,也可以随意给人发奖金和补贴。

  “谁买房子缺钱,谁供孩子出国缺钱,大致列个数目,他和几个会计、出纳一商量,钱就发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雷建昌说,“当然,他个人也没放过这个敛财机会,自己给自己规定每月发补贴5万元,春节、元旦、国庆、‘五一’等发10万元。就这样,不到两年时间,盛晓彬就给自己发了240万元的补贴。”

  名为“资本运作”,实为个人炒股

  在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下属的6个子公司中,成都生研所一直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而其所创立的“蓉生”牌血液制品也得到医药界的高度认同,前景看好。这种情况下,成都生研所几年前就开始筹划将优良资产剥离,捆绑在蓉生公司身上,形成一个集产、研、销为一体的优势公司,冲击上市。

  企业要上市,当然先得壮大实力,补充资金。钱从哪来?思想开放的盛晓彬提出了“资本运作”的概念。然而,这一企业发展的良好运营方式,却又一次变成了他为个人谋取国有资产的“幌子”。

  2002年4月,盛晓彬以公司应该尝试进入二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为由,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从“小金库”里拨出1000万元钱,划到一个名为层云公司的账户。雷建昌告诉记者:“实际上,这个层云公司是由盛晓彬的妻子和侄子一起出资开办的,其目的一清二楚。”

  1000万元到了层云公司后,当然没有被用去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被转到中信证券营业部“炒股”去了。后来,其中500万元钱又从股市转回层云公司,被盛晓彬的妻子拿着与其他公司搞开发去了。与此同时,盛晓彬又如法炮制, 安排财务人员将虚列广告费中的210万元,分两次转给他的一个朋友,全部用于炒股营利。后来,为了防止事情败露,盛晓彬又吩咐财务人员把所有不正常开支的单据和流水账销毁。

  主体身份难辨,改制“改”出法律空白

  今年9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盛晓彬以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按“职务侵占”罪被判有期徒刑14年。然而,令人惊讶的是,原被告双方竟然都对判决表示出强烈不满。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轻了”;盛晓彬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判重了”。

  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尴尬境地,也就是控辩双方最激烈的争论焦点在于盛晓彬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一主体身份的认定上。这一身份的认定将决定案件的性质到底是属于“贪污”还是“侵占”,而这又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雷建昌说,金堂县有一家酒类实业公司的经理,把抵押贷款当成引资,私分了1万多元的国资,就被以贪污罪判了5年;而盛晓彬案涉案金额1200万元,以侵占罪只判14年,若按贪污罪则要判无期以上徒刑。

  成都市检察机关坚持认为,盛晓彬多年来一直担任成都生研所副所长职务,最初是被委派到蓉生公司担任职务的,其任命从未撤销,人事关系也一直在所里。因此,一个拿着所里工资、享受福利的副所长,在蓉生公司的活动体现了成都生研所的意志,其主体身份应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

  但盛晓彬一方认为,经1999年4月改制后,盛晓彬再次担任蓉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作为蓉天公司股东代表行使权利,而非成都生研所,所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代表检察机关的新闻发言人雷建昌也承认:“蓉生公司几年中转制来、转制去,既有国资控股的时候,也有私人控股时期,后来又一直含混不清。所以,在1999年的改制之后,再认定盛晓彬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已经很困难了。”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胡光伟教授指出,这一法律难点如不尽快突破,将影响到今后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案件的查处和审判,使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受损,也不利于国企改制的规范化进程。从法律精神角度讲,任何人都不能避重就轻,逃脱他应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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