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产经观察 > 行业专题--直销业 > 正文
 

放开直销市场大势所趋 中国直销业进入法制时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0:00 《经贸世界》

  —对《国家工商局新颁整治直销市场18条的警示》中有关非法传销的部分条款的重点解读

  文/刘忠

  2004年年底,中国政府放开直销市场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了在开放前营造一个好的市
场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加大了对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打击力度,自公布2004上半年十大典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后,又于2004年8月5日在红盾信息网上颁布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共计18条,再一次向外界表示:对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政府将进行毫不留情的严打!

  近期,伴随着直销法规出台日期的日益临近,一些非法传销组织纷纷利用这一契机,对消费者宣称自己所从事的是合法的直销,试图在直销法规出台前,误导、欺骗消费者。针对这些情形,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动也愈加频繁和严厉。国家工商总局的官员多次向外界宣传这一提纲,希望广大的消费者能擦亮双眼,不受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同时也是在告诫仍在顶风作案的传销组织,不要妄想能逃避打击!

  笔者在此分析这18条的内容,供直销企业、直销商和关注直销业发展的各界人士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般来说,传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场所之外,传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传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后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下称“10号文件”)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就此做了相关规定(参见相关法规,在此不做赘述)。

  10号文件的颁布,给传销定性为非法,也就是自那时起,一提及传销,自然是与非法相联系。在10号文件中,言简意赅的说明了传销的危害以及禁止传销的原因。

  55号文件中确定了认定非法传销的六种行为,是消费者据以判断其所接触到的是否属于非法传销的重要依据,只要有这六种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都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传销,应及时从中抽身出来,向主管机关反映。

  二、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危害是什么?

  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严重危害到社会稳定,对商业诚信体系和社会伦理道德体系也造成了巨大破坏。

  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 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制假售假、走私贩私、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外汇等大量违法行为,不仅违反国家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税收、消费者保护、市场秩序管理、金融、外汇管理等多个法律规定;

  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 传销和变相传销给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其家庭造成巨大伤害;

  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传销给绝大多数参加者造成血本无归的损失,一些人员流落异地,生活悲惨,甚至跳楼轻生,还有一部分人员参与偷盗、抢劫、械斗、强奸、卖淫、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侵害;

  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受非法传销组织的洗脑以及精神控制,传销人员往往会不择手段地发展其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等,导致人们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

  三、查禁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有关规定有哪些?在哪里能够查到?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文件明确,传销和变相传销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的甚至发展成为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帮会组织,引发社会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危害,要进一步严厉打击。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等有关部门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并对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职责予以了分工: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查处;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和取缔;

  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文件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实施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对上述行为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分别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等立案侦察;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任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文件批复: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说明了非法传销行为已经被列入刑法规范的范围内,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对其课以刑罚;

  5.《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第3条规定了11项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其中第11项属于概括性条款,包括了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条例》同时规定,适用第3条11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

  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四、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 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其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 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教唆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 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个别地方还出现专门诱骗少数民族群众的传销窝点。参与传销的年轻人居多,也有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未能自我约束 违规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 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账,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

  五、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

  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六、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如何防范和举报?

  工商、公安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

  为避免广大群众上当受骗,工商总局将在主管的中国工商报、中国消费者报、工商行政管理杂志等报刊的“打传警示令”等专栏中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及时通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的动态,深入分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变化和新特点,公布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名单。

  同时,群众也要提高警惕,加强自身的防范。一旦发现有人以招工、做生意等名义,要求交钱加入或发展人员加入,发展后可以提成,许以高收入、高收益、高额回报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警惕。在判断其是否传销组织时,既要看其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有正规的办公场所;以55号文件中提及的六种行为作为判断标准,看其行为是否属于传销和变相传销,其营销制度、奖励制度是否合法。如果自己判断不清时,要向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咨询。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时一定要说清传销活动的具体地点,如街道、楼号、门牌或附近的明显标志等,以及传销授课的地点、时间等线索,以便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各地工商部门设有举报受理热线12315。

  七、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八、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商务部、教育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职责分工

  根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职责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转型企业的规范管理,前置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18条的目的就在于开放直销市场前做到高压势态,为规范中国直销市场打好基础,中国政府对直销市场的放开所遵循的原则肯定是循序渐进的,不可能一下全部放开,而且《反金字塔欺诈条例》的颁布表明政府将采用一放一压的监管模式。一手抓管理,引导企业健康、良性发展;另一手则对非法传销活动展开毫不手软的打击。事实证明,一放一压符合中国国情。必将有效的实现政府对直销市场的监管。


  点击此处查询全部直销业新闻




评论】【谈股论金】【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彩 信 专 题
新酷铃选
最新最HOT铃声推荐
棋魂
千年棋魂藤原佐为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