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手续费显失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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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9:54 中国青年报 | |||||||||
何必 火车站退票窗口前办理退票的旅客络绎不绝,墙上收取20%手续费的规定赫然在目:退票收20%的手续费,票价尾数不足10元的,按照10元来计算。规定出自铁道部1997年2月1日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定》。比如,一张车票91元,就得按整100元计算,再乘以20%的手续费,旅客得付20元的退票费。律师认为,收取20%退票手续费属于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
按照票面价格的20%比例收取手续费,还得有个前提条件,就是需要在开车48小时之前,而此后则按照距离开车时间长短增加手续费,比例从20%到50%甚至80%;而距离开车不足一小时,干脆就不能退票,所有损失必须由购票者承担。 去年春节前夕,我的朋友就碰到过这样的事。早就订好车票,出发当天突然出现变故,必须推迟行程。我们一起到火车站退票时已经距离开车不足一小时,车站窗口拒绝退票,但票贩子却一个个围拢了上来,花言巧语打压票价希望购买。幸好本人也算老江湖,直接去了检票口,当着检票员的面明目张胆地卖退票。最后还是一个急匆匆要走的人全额购买了那张票,两全其美。 火车票本来就是稀缺资源,售出的可能性很大,特别是在开车48小时之前,几乎完全可以再度售出;就算是开车前24小时、12小时甚至两小时,前往购票者也还是熙熙攘攘。 如果退票时间太晚而影响了继续售票,由退票者承担一定退票手续费弥补铁路方面的损失,这还情有可原;可如果在开行前48小时退票,也要收取票面价格20%的手续费,就显失公平。 在当今市场经济时代,退货已经成为一种风尚,其所遵循的就是补偿原则,即消费者一旦对所购商品或服务不满,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货或者补偿。但是这一点,在目前的一些垄断行业很难实施。 铁路方面拿了退回来的车票再度售出,平白无故多了20%的进项。在不影响车票继续售出的情况下,一张10元钱的车票与一张1000元的车票退票所付出的劳务是一样的,为什么却要按照票面价格来计算手续费额度? 类似情形还发生在银行。在国外,银行手续费都是按笔而不是按数额收取,可我们却是按数额收费,款项越大手续费越多,真不知道银行这买卖是怎么做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进行任何民事行为之时,应该以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应该是合约双方都处于自愿状态之中的行为选择。具体到这里,也应该按照实际价格来计算,并且以人民币市面流通最小货币单位核算给付。 类似情形还发生在通讯计费方面,多出一秒也要计算为一分钟。对社会财富进行如此赤裸裸的剥夺与劫掠,也实在让人无可奈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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