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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 立法下的企业职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09:53 《经贸世界》

  法制三人行:

    文/本刊记者 胡茜

  商务部即将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预示着中国直销业将进入一个崭新的法制时代。

  对于《条例》的“迟来”,总有很多猜测,而随着其颁布日期的临近,谜底已逐渐揭开。

  记者近日就立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较深的分析和研究,发现,为了更好的对直销市场进行监管,该条例中对直销企业从业责任的规定,显得相当的苛刻。就此,记者针对《条例》的相关内容,三位直销业界专家一起进行了的探讨……

  专家介绍:刘忠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直销业资深大律师

  天 问 中国直销传播网CEO

  严 法 直销法律研究者 本刊驻北京特约记者

  主持人 胡茜《经贸世界》杂志编辑部主任

  关于直销产品种类

  主持人:

  《条例》中提到,“直销企业直销的产品是保健品、化妆品等日用消费品。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允许直销的产品。直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这对产品的要求是否合理?

  天 问:

  在开放之初对产品范围进行界定,毫无疑问有利于对直销市场的有效监管。随着人们对保健品认识的深入,有越来越多的保健品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保健品已不再是“奢侈品”,而是日用消费品。

  有人或许会担心直销产品的范围太过于狭小,容易造成各直销企业产品的同类化,进而不利于直销企业的发展。我个人认为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首先,任何一个市场的开放,必然遵循循序渐进的方式,因此政府不可能在开放之初就允许所有产品进入市场,而是待市场已基本稳定运作时,再由主管部门调整允许进入直销的产品。

  严 法: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立法中,更加突出限定了直销产品的质量。规定直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我认为这从侧面要求作为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直销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某些产品的资质,其生产的产品必须拥有过硬的质量和品质才可进行销售。

  关于直销产品定价

  主持人:

  直销产品零售价格和出厂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零售价格的20%,店铺及推销员必须按照企业直销产品统一零售价销售给消费者。此一规定有何用意?

  严 法:

  我认为,将直销产品的出厂价和销售价格的差额进行限定,可以避免推销员及店铺将零售价格定得过高,进而获得高额暴利。其次,将直销产品在推销员和店铺二者间进行统一定价,可以避免因定价差异而促使消费者向推销员购买商品。

  由于推销员必须有所属店铺,因此消费者从推销员手中购货,与在店铺购货没有差别,相信更多的消费者会向店铺购货,这无疑是有利于政府监管的,但不可避免的是,这也加大了推销员销售的难度。

  关于退货

  主持人:

  退货一直是直销中一种敏感且复杂的话题,能否请您详细解读一下本法规对此的规定?

  刘 忠:

  退货制度一直是国外直销立法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在本次立法中,政府积极的借鉴国外立法,引入了退货制度,并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这充分说明了政府在立法上的进步,也说明在加入WTO后,政府更注重法律法规与世界的接轨,我认为这充分说明了政府对直销业的重视。这些在法规关于退货的时间及退货价款的规定中均可看出。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一条中,对直销企业的规定较为严格,企业要负责制定退货时折旧的标准,同时还要保障货物的及时清退。因此,为满足退货方面的要求,直销企业还需在机构设置上花些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和推销员权益的同时,兼顾了直销企业的利益,由其负责制定折旧标准,报主管机关备案。

  关于境外人员从事直销

  主持人:

  草案与法规中都对境外人士从事直销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新法规中更是确定了“直销企业应对境外人员违法违规承担连带责任”。能否谈谈您对此的看法?

  天 问:

  首先,这一规定的出台,与立法前夕出现的众多“空降部队”有很大的关系。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十大典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中,近一半是国外直销企业的违法案件。因此,国内的直销企业有必要规范自身的行为,从推销员的招募开始,加强管理。

  第二,直销企业对境外人员违法违规承担连带责任。相比境内人员而言,这一规定对直销企业更为严格,对境内人员而言,只要有证据证明推销员的行为与直销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直销企业即可免责。但对境外人员,无论直销企业与境外人员是否有关系,其运营是否有过错,只要该境外人员在推销中有违法违规现象,即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无疑要求得更为严格。

  关于推销员招募

  主持人:

  据我所知,该法规对直销企业招募推销员的规定条目繁多,包括:“1.直销企业应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的风险,必须如实介绍产品的质量和功能,不得夸大实际或潜在的销售报酬;2.直销企业必须从取得推销员资格证的人员中招募推销员;3.直销企业招募推销员时,必须出示《直销经营许可证》、工商总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还需出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直销企业应与招募的推销员签订合同;5.直销企业招募的推销员人数应与其直销产品的销售规模相适应;6.推销员的折扣比例、佣金、奖金标准不应随销售额及时间而改变。”能否分析一下各自的具体意义?

  刘 忠:

  这一问题与厦门立法座谈会相比,的确增加了对直销企业招聘推销员的约束。当然,政府的重点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对直销企业招募推销员应该有这些条件的限定。这也为广大意图进入直销业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辨别是否合法招聘的方法。若招聘单位没有在招聘时出示相关证照,则有理由怀疑其是非法直销企业。

  关于条例中要求直销企业须向推销员提示加入直销业的风险一节,我认为十分必要,这样做可以避免推销员的盲目性和过于冲动。同时这一提示义务必须体现在直销企业的雇佣合同中。此外,要成为直销企业的推销员,必须首先取得推销员资格证,这是对推销员自身素质的要求,这样一来必然限定了从事直销业的人员数量,加大了直销企业招聘推销员的难度。但是总体上更容易对市场进行监管,防患于未然。

  关于直销企业不能随其经营状况的改变而随时改变其推销员的人数、折扣比例、佣金和奖金标准这一规定,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直销企业和推销员的稳定性;从另一方面来说,推销员也不会因为其加入时间的先后而有所差别。但是,毫无疑问,对企业而言,需要更高的技术和策略来保持这种稳定性。我认为,这样做可以使得企业走得更稳,更扎实。

  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的连带责任

  主持人:

  关于直销企业与推销员的连带责任,草案中便有所提及,在“厦门会议”后更是引了激烈争论,借此,请各位专家谈谈自己的观点。

  刘 忠:

  “直销企业通过推销员直销产品,应对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在主管部门允许的期限内,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除外。”

  这样的内容写进条例中就是加大、提高直销企业的管理责任。以往直销企业的推销员发生违法违规现象时(甚至有时候推销员的违法违规运作是企业怂恿或默许),直销企业与推销员之间往往互相推诿,受损害的往往是消费者。有时候则由于直销企业以是推销员的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致使推销员权益得不到保障,或者直销企业将责任推到推销员身上,而推销员因实力有限而不能支付受损消费者的权益补偿。

  天 问:

  这一规定一方面增加了企业严格管理推销员的责任,可促使企业加强对推销员的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对推销员负连带责任,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推销员个人能力有限而不能获得合理的赔偿。

  严 法:

  不过,直销企业在主管部门允许的期限内,通过举证证明该推销员的行为与该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时,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提醒直销企业和业务人员要注意保留好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时的各种凭证,以备一旦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

  关于直销企业的计酬制度

  主持人:

  条规中就推销员计酬方式,规定:“总额不得超过其零售总额的25%,特殊产品经商务部批准后可提高报酬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30%。直销企业只有在直销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才能计算并支付推销员的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推销员的佣金、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只能来源于直销企业自身的经营收益,其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正式员工。”与草案中相关规定几乎无改动,对此,请问有何看法?

  刘 忠:

  我认为这一规定能有效的防止推销员因“拉人头”而获得报酬的可能,以及直销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因此,通过这样的条款进行限定是十分必要的。

  “直销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必须是企业的正式员工”这一规定,加重了直销企业的责任,但也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为销售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正式员工,必然要求直销企业依据《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企业的各项义务,更好的保障直销企业员工的权益。

  关于信息披露

  主持人:

  信息披露是本法规的重头戏,政府此一举措,有何实际意义?

  刘 忠:

  针对直销企业通过其中文网站向主管部门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作了严格规定,此规定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包括企业的运营制度、对推销员的招募、管理和培训制度、销售情况等等,可以说直销企业在这一规定下, “赤裸裸”的展现在主管部门监管之下。政府这样做,我认为在直销市场开放的初级阶段是非常有必要的。

  注:针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如下:

  1.计酬制度;

  2.退货制度;

  3.保证金制度;

  4.招募推销员制度;

  5.售后服务制度(包括投诉电话、联系电话和地址);

  6.推销员培训制度;

  7.直销企业零售店铺名称、数量、地址和电话;

  8.推销员人数、名单及其获得报酬情况;

  9.推销员个人资料及获得报酬情况;

  10.销售业绩报告;

  11.支付推销员的佣金、折扣、奖金及其他经济利益总额及其占企业营业总额的比例;

  12.处理推销员或消费者退货的情况(包括偿还金额)

  13.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被主管部门处理的情况;

  15.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记者手记:总体而言,在对直销企业责任上,政府进行了较为严格,甚至苛刻的规定。但是,记者认为,鉴于直销开放的巨大风险,中国政府采取严格开放的措施,是符合现在的市场环境的,可以说是一部高质量的直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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