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调控可采取四大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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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16:23 中国经济周刊 | ||||||||
★文/陈文玲 对药品价格的控制和管理,既涉及到卫生政策,也涉及到产业政策。从卫生政策的角度考虑,降低药品价格有利于提高人们对药品的有效需求,改善人们的健康状况。但从产业政策角度来看,一味地降低药品价格,又会限制医药产业发展,不利于研究和开发新药、特药,如何在二者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点成为政府调控药价的关键。
政府对药品价格管理总的原则应该是,政府定价与市场形成价格相结合,在降低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负担的同时,兼顾生产企业和分销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的比重。具体从以下四个方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制定合理的定价政策和价格管理方式。 一、 加大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的覆盖面。目前我国制药企业生产的药品有十几万种,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药品,占所有药品90%以上,这些药品的价格高低,取决于企业意愿,政府管不了其虚高定价。 对于政府定价药品降价幅度大的,不少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又转而经营没有降价或不属于政府定价的替代药品。政府对少数药品价格的定价,难以对全社会药品价格起到有效调控的作用。对此,可实行“两个纳入”,一是把列入国家药典的所有药品,都纳入医保目录;二是在此基础上,把所有列入医保目录的药品,都纳入政府定价的范畴。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比重应不少于50-60%。同时,扩大医保定点药店的数量,凡是合法的、有处方销售权的社会零售药店,都应被确定为医保定点药店。 二、 改进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定价方式。一是改变成本价格确定的办法。对生产企业实行成本管理信息化流程的全程实时监控,改变过去由企业按月或按季上报工资、人员、支出等成本构成、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审核的办法,加快建立以企业生产信息管理流程为源头的成本监控系统,解决政府和企业成本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合理确定社会平均成本,把社会平均先进成本水平作为定价的基础,而不是某一企业的实际成本。 必须规范药品价格的成本构成,企业要取得更多的利润,就必须努力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形成对企业成本变动的硬约束。二是充分利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校正政府定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跟踪和利用药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成交价,及时校正政府定价;另一种是实行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倒逼机制,挤掉流通环节特别是隐性交易者的价格空间。三是改变对新药的价格管理方式。我国加入WTO后,现有的四、五类新药将会转为仿制药,二类新药将会取缔,应抓紧更新新药标准与分类。对于一类新药及受保护的中药药品,应允许生产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决定药品出厂价。四是对原创药和仿制药、品牌药和非品牌药,应实施差别对待的定价办法。特别是对仿制药的价格,应借鉴法国政府的作法强制压低价格。五是对于临床治疗不可缺少的进口药品,可参照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接近国家的市场价格定价,同时根据引进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原则加强监督管理。 三、完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体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导下,建立由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专业性消费者协会代表等共同参与价格听政制度,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职能完备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机构,实现药品定价部门与新药审批部门的一体化管理,可将价格定价部门、质量成本监控部门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制订与管理机构合并,建立完善的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体制。 四、建立健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联合国1998年所作的一项调查发现,中国处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中有一半是“大病致贫”。而目前享受公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的1亿多人中,却有不少人是“一人公费、全家报销”,“一人保险、全家保险”,要求医生多开药、开进口药、开高价药,与一些医生拿回扣的动机“不谋而合”,医院扩大药品销售畅通无阻。我国1978年全国职工公费医疗费用为27亿元,1997年增加到774亿元,增长了28倍,年递增率约19%,而同期财政收入只增长了6.6倍。2001年公费医疗的范围大大缩小,几乎仅限于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业的部分职工,但公费医疗的费用却比1978年增长30多倍。 为改变这种状况,适应不同层次的医疗、用药需求,应在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加快建立健全商业医疗保险制度,在用药范围上应有别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激励企业开发医药新产品。 (作者单位:国务院研究室) 资料: 世界各国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调控 美国 实行企业、政府、医疗保险、医院联合定价的方式。政府对药品价格的调控,主要是运用法律手段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加以限制。药品价格由制药企业与销售商(批发与零售)、社会健康维护组织(保健组织)与医院、保险公司与联邦政府联合谈判定价。为了保证低收入的国民也拥有保护健康的权力,根据美国《1990年综合预算平衡法案》(OBRA)的规定,对医疗保险制度内的药品,制药生产商必须向穷人给予一定减让。对于价格上涨超过消费品价格指数的药品,企业必须进行让价销售,同时逐步实行医生处方预算,鼓励医生使用低价药品(通用名药品)的处方。 英国 实行控制制药企业利润水平的管理。制定了对制药企业药品出厂价格限价制度。政府明确规定:企业出售给国家卫生部门的药品(只限于处方药),利润限定在11%—21%之间。如果制药企业的盈利水平超过了规定(即净利润超过25%)时,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通过降低药品的价格,直到把利润控制在规定的范围之内;二是将超额利润上缴国家卫生部。 法国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范围大、定价程序比较复杂。政府对药品的定价,由政府价格委员会组织进行,该委员会由政府官员和专家组成。对于进入国家医保报销目录的药品,一律实行政府定价,其规模约占市场流通处方药的95%。法国政府还实行专家报告制度,允许专家从药理、药效、临床及药物经济学角度,对药品价格的合理性与否提出建议。对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主要是非处方药,则由生产企业自主定价。新药注册上市后,只要健康产品经济委员会(CEPS)不提出异议,就可以进入医保目录,价格由企业确定,但要求价格水平大体与欧盟国家持平。此外,法国政府还有一套药品降价制度,对制药厂商与政府价格委员会达不成降低协议的药品,由政府下令解决。 日本 对所有处方药均列入医保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日本法律规定,所有处方药均进入医保目录,大体共有15000多种,对列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NHI)一律实行政府定价。日本政府对药品的批、零差价管理也很严格,每两年都要进行一次调整,并实行逐年缩小药品差价的政策。药品定价时主要考虑三种因素,一是同类药品药效比较,二是参考市场实际成交价和主要批发平均价,三是扣除一定幅度的实际损耗方式。 阿根廷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和降低药价。阿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药品采用国际通用品名,加强市场药品的透明度。2002年4月22日阿国会通过的《药品法》规定,医师在开处方时,必须注明药品国际通用药名,即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国际通用药品名称,药品的剂量和用量。药剂师和售药人员在售药时,必须向公众介绍不同商标或商品名的同一种药品单位药量的有效成份含量、药品形态及价格差别。允许患者在不同品牌和价格的药品中选择,但不允许替换医师处方的药品。二是定期公布常用药品参考价格,利用市场价格规律平抑药价。三是加强对艾滋病和癌症等重症药品价格的控制。阿联合其他9个拉美国家与垄断国际市场的跨国制药企业谈判,有效地降低了药品采购价格,其中阿采购药品的价格降幅从31%至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