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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零售商收取进店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禁止商场、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进店费。”从2月1日起,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出台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将执行,从而叫停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进店费的惯例。

  该规范明确指出,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
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同时,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在货款结算过程中,遇有结算期迟延或结算金额变更等情形,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前与供货商沟通并取得一致。

  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禁止零售商利用合同形式欺诈骗取供货商的财物。

  家乐福北方区公共事务经理尹庄说:“大家都这么做是个好事,过去没此规定,现在,政府出台了(新规定),我们将按规定办事。”

  参加过此规范出台讨论的北京商业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刘满来说:“由于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商品供大于求,供货商有求于零售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存在霸王条款的情况,面对零售商的乱收费、不及时回款也只是敢怒不敢言。”

  北京市商务局新闻发言人阎立刚说:“此规范还只是个试行的,政府相关部门还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了解各方的意见,为最后制定或修订相关规定提供基础。”

  阎立刚还表示,今后,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的监管,与行业协会联合建立零售商信用档案,并通过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对查处的零售商违法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向社会公示。(喻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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