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和医务人员被判行贿罪的示范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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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 12:02 南方日报 | |||||||||
作者: 朱方正 近年来,上医院医治感冒发烧之类的小病花数百甚至上千元的屡见不鲜。一些医院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让病人多做检查。更有些缺德的医务人员面对医药代表许诺的高额提成,乱用高价药,这些医药代表和医务人员为了各自私利“结盟”,导致药价虚高,最终嫁祸到患者身上。
医药代表和医务人瀣沆一气难道无药可治?答案是否定的。据新华社贵阳12月18日电:贵州一“医药代表”翁忠军在1998年1月至2003年11月间,共联系销售给清镇市人民医院多种药品共计1035万余元。他先后向4名医务人员提供好处费9万余元。贵州省清镇市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翁忠军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见12月19日《深圳商报》)。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翁某舍得拿出近十万元的“好处费”,不过是抬高药价,从中扣除罢了。区区数万元“好处费”给他带来的是上千万的销售额,可想而知,他又从药价高额提成中获得多少“好处”啊。 老百姓对药价虚高深恶痛绝。事实上,药品出厂价并不高,只是中间商多,层层加价。据了解,目前我国医药批发企业有1.6万多家,居世界之最。医药代表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行贿受贿,此举与官场上行贿受贿没有本质的区别。对于医药代表的行为,有关部门绝不能听之任之,否则药价中的水分很难被挤出。 贵州这次将一个医药代表按行贿罪论处,可谓量刑准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对医药代表按行贿罪论处,此举具有示范意义。当然,仅对行贿的医药代表判刑是不够的,受贿的医务人员同样要严惩不怠。只有动用刑罚,才具威慑力,遏制医药代表和医务人员暗地里的交易,使药价回归到合理的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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