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王红茹/北京报道
12月底即将开庭的一个案件引起了诸多人士的关注。案件内容不复杂,但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却不简单:原告之一郑成思是中国知识产权界的知名专家;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书生公司)是国内最早掌握数字纸张产业核心技术的IT企业,公司创始人王东临拥有众多头衔,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专家是其中之一。双方作为学术界和产业界的领
军人物,以司法诉讼这种最为激烈的方式直接论战,可谓是火星撞地球,把数字时代的著作权问题推向了峰头浪尖。这起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成思等七学者状告书生公司侵犯著作权的案子,早在10月21日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一审无果而终。
悬念案情
在数字时代,一部优秀的作品通过网络传播后,其效果往往出人意料的好。但是,前提是这部作品要有自己的版权。郑成思之所以起诉书生数字技术公司,就是因为在今年3月初,他发现www.21dmedia.com(“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为书生公司所有)网站,使用了他的多部作品。而书生公司使用这些作品前,并未和他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取得他的许可。于是,郑成思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在2004年3月30日至31日期间,对证据进行了相应的保全公证,并作出了(2004)京二证字第09065号《公证书》。据此,郑成思等人将书生公司告上法庭。据了解,起诉书生数字公司的还有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李顺德、唐广良、张玉瑞、徐家力、周林、李明德等六人。2004年6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但是当10月21日,双方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进行证据交换后,面对原告方提供的公证书,书生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质疑。
“《公证书》所打印的全部41页网页中,凡是涉及到图书内容的,窗口标题栏都被人为裁剪掉了。公证只能如实记录客观情况,并不能自己私自篡改证据,这是严重违反公证基本准则的行为。为什么原告要篡改证据呢?可以从《公证书》第37页找到端倪。这是惟一一页被完整打印出来的页面,其窗口标题栏却显示出其内容来自山东一个网站,与公证事项毫无关系。”书生公司副总裁陈芳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书生公司主要帮助图书情报机构建设数字图书馆,自身并不在网上开设直接对公众服务的数字图书馆。书生数字公司所属的www.21dmedia.com网站从不对公众开放读书功能,更不可能找到原告所诉图书,原告所诉事项绝非事实。从技术上来讲,我们依靠的是独有的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陈芳随即向记者出示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公证书。公证书中第37页,窗口标题栏确实标明内容来自山东某个城市的网站,而其它页码的窗口标题栏都消失无影。
“该公证书中公证的内容存在人为拼接的痕迹,并未反映网站上的内容,是不真实的,该公证应是无效的”。北京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储备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从公证书上看,郑成思等人提交的证据有不少自相矛盾的地方,其所取证的网站也并非书生数字公司所有,根本不能证明所诉事项。”
由于此案在法律意义上影响较大,中国科学院院士、著名科学家倪光南院士也在密切关注着。倪光南在仔细看过有关材料后表示:“七学者所提供的证据存在明显的伪造痕迹,希望政府和社会给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持和鼓励创新活动,使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壮大”。
“书生公司是一家优秀的、很有创新能力的民营高科技公司。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推进中国的数字纸张技术和应用,达到了很高的水准,我相信不会有意损害著作权人利益;双方不妨坐下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样更有利于我国数字图书事业的发展。”倪光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希望双方和解之意。
而官司并没有朝着倪光南希望的那样走向和解之途,而是陷入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境地。
数字版权法规亟待完善
其实这个官司谁赢谁输的结果,相比其“样板”作用来说,要显得小得多。因为这起官司反映了在数字时代,版权、著作权的法律依据应该更加完善,新技术条件下的著作权保护成了一个待解的难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著作权法》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的要求,七位学者所持的传统观点,会阻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 储备这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据介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虽然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著作权交易模式仍然沿袭着传统方式下一对一的交易模式。
“一个较大规模的出版社每年的图书发行量也只是上千种,而数字图书馆涉及的图书往往是数十万种,企业平均每人要与上万种图书的著作权人洽谈版权使用许可。在海量信息的情况下,传统的一对一版权洽谈方式已不适用。”在IT产业有“数字技术之王”美誉的王东临对《中国经济周刊》直言。
“既然你选择了经营这个产业,就不能说为了经营,为了盈利,一定要改变法律制度来牺牲那么多人的利益。政府也好,社会的某些成员也罢,谁都没有义务保证网络运营商的利益。”针对王东临的观点,七位原告之一唐广良反驳道。显然,唐广良推崇的,还是传统的每一个使用者与每一个权利人洽谈的传统版权授权模式。
传统的图书发行主要由作者、出版社、发行商几个角色构成,经过长期演变,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架构,通常采用一对一的洽谈方式。但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数字内容传播产业发展如火如荼,而数字传播对信息的应用方式与传统纸介图书区别巨大,再采用传统的一对一模式来处理互联网海量信息,是否可行?
“举个例子,如果1000个传播者需要100万个著作权人的授权,哪怕每次洽谈所花费的成本只有区区100元,那社会仍然需要为此支付1000×100万×100元=1000亿元的交易成本。”王东临给《中国经济周刊》算了这样一笔账,传统一对一的版权交易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数字化发展带来的要求,社会需要一种新的、低成本、高效率的版权授权通道。
“现在关于出版物的数字化处理、传播方面,涉及大量作品、作者,海量信息的授权很难处理,工作量很大,如果精力全放在这儿,数字化制作和知识传播会受到影响,这是一个事实。但因此就不尊重作者著作权了,这也不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齐湘潼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述了图书数字化与著作权人的矛盾。
“授权要约”打破成本限制
那么,能否找到一个简单易行的模式,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打开数字版权的闸门?
9月10日,一本名为《最后一根稻草》的新书在北京首发,该书吸引业内人士注意的不是其内容,而是该书使用的一种全新版权授权方式—在书中直接登载授权要约。根据“授权要约”的内容,任何个人或单位只需在保证署名权、作品完整性,并将传播此书带来收入的5%作为授权费用,交由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收转作者本人,即可合法地对此作品进行数字化的复制、传播和发行。
什么是“授权要约”模式?简单地说,是在符合关于版权的所有理念、公约、法律的前提下,以要约的方式简单有效地解决版权供给问题。
“从数字图书馆的角度来看,‘授权要约’的使用,实际上是给他们提供了一个便捷、低成本的版权获得渠道。版权使用者只需符合授权要约确定的条款就可以直接使用著作。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授权要约往往把版权维护委托给一家专业的版权机构,它使著作权人可以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该书作者北京佳创易人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钟洪奇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当传统版权交易模式面临海量交易的挑战,“授权要约”试图开创全新版权交易模式。这种新型的“授权要约”模式,是解决数字版权问题的最好方式吗?“我认为授权要约是版权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应该有很强的生命力”,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推广应用组处长董宝青向《中国经济周刊》表达了他的看法,“大家过去没有关注授权要约,应该把这种方式进行综合以后再进行完善,逐步形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应该加快推动版权信息的标准化,加快推动授权要约模式的标准化。”
应该说,“授权要约”是符合数字时代需求的版权授权新模式。该模式能使权利人更有效行使其权利,使用者获得更多授权,公众获得更多知识,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如果这种模式能够得到宣传普及,版权授权瓶颈将不复存在,“版权饥荒”也有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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