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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来土地之争背后:断档的政府执政链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 10:08 中国经营报

  作者:周颖 郝远超

  三次督办函的失效意味着什么?

  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来)以为凭着国务院的一次、商务部的两次督办函就可以使其在与北京二商集团的“官司”中稳操胜券,以为很快能结束这场“马
拉松”式的土地之争。但是两年过去了,一切如旧。

  为何令行禁不止

  2002年7月2日,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送了一份“特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外经贸法函[2002]67号),抄送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相关部门。决定如下:

  依法撤消被申请人于2000年9月27日所作的《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

  这份“特急”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背后到底有什么样的故事?

  1994年,北京市食品工贸集团总公司后更名为北京二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商集团”) 、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恒业公司”)与嘉利来签订合同,成立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建设北京嘉利来世贸中心项目(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

  按照合同约定,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金1200万美元。三方分别拥有合作项目32%、8%、60%的权益。

  从1994年至1995年,香港嘉利来先后出资共1225万美元。1996年9月,经嘉利来联系,合作公司与韩国大宇公司签订了总额为2.35亿美元的贷款合同。同年11月8日,大宇公司的首期3500万美元贷款汇入合作公司。

  此后嘉利来累计出资约4亿多元人民币,全部用于支付拆迁、补偿、工程费以及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等开发费用。

  天有不测风云。正当各方实施这个项目之际,便遭遇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韩国大宇公司出现严重财政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承诺的贷款义务。由此,合作公司陷入资金困境,致使工程无法继续,于1997年11月全面停工。

  令嘉利来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停工带来的灾难似乎是毁灭性的。

  2001年9月27日,嘉利来在其与北京市二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恒业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公司合作成立的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公司中投入巨资而形成的股权,经合作公司中方北京市二商集团单方面申请,被原北京市外经贸委一纸“京经贸资字627号《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给了另外一家香港公司。

  由于这一突然变故,使位于北京东三环北路昆仑饭店北侧、占地24100平方米、原来要建的一座建筑面积为23万平方米的“嘉利来世贸中心”流产,目前只留下了一个约2万平方米的大坑。

  嘉利来当然不服,艰难的诉讼之旅由此拉开帷幕。

  “2002年7月,中央已经批示,要求对此事尽快查证并做出了结,但时至今日,没有任何结果。这其中还包括中央的其他高层对此都相继做出批示,还有北京市的相关官员都对此事高度重视,并责成有关主管部门尽快解决,仍然于事无补。”

  嘉利来董事长穆军一脸不解地面对记者。

  “为什么中央一再强调的执政能力,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的时候如此之难?我不知道背后到底有一种什么样的力量公然与中央强调的执政能力顶撞?”

  2003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51号)发函给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求两部门执行{2002}67号文,并依照法律、法规限期做好行政复议决定。

  2003年8月14日,商务部特急责令将履行通知书(商法函{2003}32号)下发给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要求他们认真履行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立即下发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重新颁发批准证书,并于2003年9月15日前将履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结果书面报告商务部。

  一直期待能有回复的嘉利来仍是未果。

  “为什么中央三令五申指示要求这个案件尽快解决,但现在迟迟没有进展?很多法学家都非常支持我们,认为这是明显的欺诈,是集体犯罪。因为整个事件的来胧去脉不是一个人可以操纵的,涉及到好几个有关部门。这件事情所形成利益链条,一旦断裂,将牵扯到的会有一系列人员。在这样的利益群体下,如果没有真正强有力的力量斩断这只黑手,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我们是赢在法理上,却输在了情理上。只要这个利益链条不能突破,我们面前的诉讼依然是十分艰难的。虽然我们有充足的证据, 但我们却处处碰壁。”

  “断档”的执政链

  北京市二商局也颇有怨言。

  北京二商局(现称为二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允生则告诉记者,中国仲裁委裁定香港嘉利来公司违约,并不是我们违规。

  姚允生称,2004年3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就北京二商集团诉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嘉利来)合同违约并请求裁定终止合作关系一案(即V20010382号仲裁案)作出裁决,全面支持了北京二商集团的仲裁请求。

  北京二商集团向仲裁委提出V20010382号仲裁案的背景是:香港嘉利来公然推翻其公开承认合同违约的事实,并采用行政复议方式对抗北京市经贸委和北京市工商局批准北京二商集团更换合作者、重组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行政行为。北京二商集团提出的主要仲裁请求为:裁定终止北京二商集团与香港嘉利来之间的合作关系;裁定香港嘉利来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合作公司于1995年经北京市外经贸委批准,名称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作三方签订有《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书》,该合同书有原件正本,北京市工商局正是依据这份合同,于1995年3月30日为合作公司颁发的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备案。但仲裁委却依据合作三方从未曾签署过的《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立案、审理,并且,这份合同书还是经过涂改、变造的复印文本,至今二商集团不能提供原件正本。″嘉利来公司董事王毅新反驳说。

  对此,二商集团称,这份复印文本是1995年中方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报批时,将1994年9月19日四家公司签署的《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一家公司遮盖掉复印而来,原件没有了,但这份复印件文本是生效的,虽然没有原件正本,但对合作三方有约束力。仲裁委的《裁决书》中竟然认可并支持了二商集团的主张。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规则》都有规定,无仲裁协议不得立案。香港嘉利来已经于2004年9月7日(9月9日组成合议庭)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委《裁决书》,并已立案、开庭,但还没有做出判决。

  此外,香港嘉利来依据《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书》于2002年3月25日,向仲裁委提交了另外的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V20020094号,已开庭多次,目前还未做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0月13日,二商集团又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仲裁案号为V20040008号,要求仲裁委确认前两个合同的效力问题。但该庭至今没有组成。

  近4年的时间,案件远远不能画上句号,且也没有新的进展。虽然领导们在批示中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定,要求在期限内解决。然而时过两年,目前仍然是没有答案。

  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嘉利来于9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仲裁委《裁决书》的在60天之内必须有结果。但至今,没有结果。

  这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还是问题难以解决?

  “执政链出现了‘断档’,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想这不是一句话可以表述清楚的。除了当事人,任何人都想像不出其中的难处。‘断档’断的是执政的诚信。”

  穆军黯然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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