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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入世竞争的战略性砝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16:10 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梅立岗/北京报道

  “你每天能接触到多少项专利呢?”佳能广告中的美女不厌其烦地每天在电视中彰显着,“数码相机有1100项专利;数码扫描仪有2500项专利;数码打印机有5200项专利……”

  佳能的“炫耀”印证了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牛文元的一句话
:“知识产权是软实力,又是硬实力,谁占有知识产权,谁在世界上就有发言权。”12月11日,中国将步入加入WTO的“后过渡期”,用实力来行使这来之不易的“发言权”的时候到了,那么中国是否已具备了这软硬两重的实力了呢?

  11月17日,美国驻华使馆知识产权首席律师马克.科恩出现在“WTO与中国:北京国际论坛”的圆桌会议上,他带来了一个颇为中肯的建议:中国应该更注重在外国的知识产权申请。因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很少,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的专利却比较多。”就在同一天,国内各大媒体报道:欧盟将公布境外盗版“黑名单”,而中国“充分具备”了进入名单的“资格”—中国目前是欧盟第二大贸易大国,在去年欧盟海关查获的盗版及制假产品中,有60%来自中国。足见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力度”。

  “面子问题还是小事,我国知识产权的状况将直接影响着今后几十年中国经济的发展,乃至能否实现经济三步走的战略目标”,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教授急切地对《中国经济周刊》说道,“知识产权战略的建立刻不容缓呀!”

  确立战略还是得过且过?

  “知识产权”是一个挂在很多现代派企业家嘴边的“招牌单词”。但真的像挂在门前的招牌,是拿给别人看的一样,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政府部门的领导者和企业负责人只重视有形资产,而忽略了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未能从无形财富的角度去认识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将其看成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然而,郑胜利对《中国经济周刊》讲到,几乎每个国家和地方都会走这样一段弯路:先是通过牺牲环境和资源来求得发展,当将老祖宗留下来的本钱“挥霍殆尽”时,又把目光转向最为众多而廉价的劳力。我们国家现在平均9%的发展速度正是建立在对环境、资源和劳动力肆无忌惮地攫取之上的。然而,环境给了我们切肤的惩罚;民工荒也意味着我们利用廉价劳动力保持快速发展的时代渐渐远去。于是,我们国家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那这个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砝码”又是什么呢?

  随着中国的入世,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问题上遭遇的跨国纠纷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遭遇国外知识产权围剿,已面临生存危机。据“WTO与中国:北京国际论坛”消息,到目前为止,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引发的诉讼赔偿金额已有10多亿美元。仅2002年,我国有71%的出口企业遭遇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39%的出口产品因此受到影响,损失金额达170亿美元。广东省一位副秘书长在谈及本省的DVD产业时,也痛心疾首地说“辛辛苦苦地赚到90个亿,却要白白的给别人整整60个亿!”

  结束这种现状的办法有没有?郑胜利指出:只有通过创造自己的核心技术!“同样生产一个产品,我有我的专利在这个商品中,你也有你的专利在这里。你要生产包含我的专利的这个商品,你就要给我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当然我也要给你。这样我们就有了去和他谈判的筹码了,没有这个筹码只能任人摆布。”

  在英国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一个国家当它的经济水平达到人均GDP2000-8000美元的时候,它的知识产权保护将达到一个非常严峻的时期。因为在这个时候,你的制造能力已经有了,但仿制能力同时也很强了,这就要加强保护,不能让仿制阻碍了制造的发展进程。我国虽然人均GDP还未达到这个水平,但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已经达到并体现出了这种需要。“在经历了依靠环境资源和劳动力进行经济发展后,我国的经济将面临一个近20年的经济‘爬坡期’,能不能爬过去,就要看能不能跟上世界科技的步伐,用知识产权带动经济的增长了。”郑胜利说到。

  滞后而缺失的知识产权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胥博士在回顾该组织与中国合作20年的历史时指出:“在知识产权史上,中国完成所有这一切的速度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否认,这20年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无到有,但是“从有到优”的量变比先前的质变,对于面对世界知识产权高速发展的中国来说更具有实际意义。因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的确还存在着不少无法胜任的缺陷。

  我国现有的三部知识产权法律分别是《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三部法律虽然有着共性的内容,但是由于三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所以它们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着差异,同时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之间的交叉问题应适用何种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对一些共性与交叉性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规定才能避免对某些问题裁量时的无所适从。

  随着知识和信息生产量的增加、扩散速度的加快,高新技术不断涌现。有的高新技术已经超出了原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涵盖的范围。然而对这些新领域立法的滞后性,在无法保护利益损失的同时也打击了部分主体的创新积极性。

  在司法救济措施的规定上,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虽然有TRIPS协议(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的“禁令”、“临时措施”的规定,但是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全面的禁令制度并没有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另一方面,有些司法程序设置得过于复杂,不但提高了企业的诉讼成本,而且还使得有些人利用诉讼程序来拖延时间,先来赚钱,赚完钱并将财产转移了再说;而相反的,有些该设置的机构和程序又没有。例如,商标法、专利法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专利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是终局的,没有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受理上诉案件。

  资料:

  美国知识产权小览

  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类型:侵犯版权、商标侵权和盗窃商业秘密。侵犯版权中包括:光碟盗版、录像制品盗版、文学作品盗版、计算机软件盗版和窃取有线广播和卫星电视信号。商标侵权包括:仿冒名牌衣饰、仿冒汽车零部件、仿冒药品、仿冒医疗器材等。窃取商业秘密包括:窃取化学配方、计算机软件、研究与开发资料、客户名单等。

  美国调查知识产权犯罪的机构:联邦调查局、移民与海关执法局和美国邮政督察。

  诉讼环节中的程序性规定:

  保密规定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主张并希望其提交法庭的所有证据材料都予以保密。为防止保密信息可能被不正当地使用于诉讼以外的目的,法院可以颁布“保护令”。规定该保护令的范围、保密信息的指向、保密信息的范围、信息的使用、信息的披露、信息在诉讼程序中的使用,以及资料的返还或销毁等等。如果律师违反保护令,则可能会导致藐视法庭罪,负刑事责任,或被撤销律师职业执照。

  司法救济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司法救济方式主要有: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增加的实际损失的赔偿、律师费、定额赔偿、禁令(包括永久禁令和临时禁令)和没收。上述救济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定额赔偿 专利法规定获得的赔偿应为实际损失,且不得低于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可以要求销毁带有侵权标识的侵权产品,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给予权利人的救济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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