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护是共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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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2日 18:15 经济观察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李天胜 北京报道 “权益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就像这些烟雾。” 12月8日下午,在五洲皇冠大酒店17层,坐在对面的David Allanson一手拿着烟,趁记者提问的时候抓紧时间抽两口提神。“好多东西就在嘴边,想说的时候却忘掉了”——老人率真得有些可爱。
头发花白的David精神矍铄。这位体育权益保护权威曾拥有一系列让人不可忽视的头衔——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法律总顾问、国际奥委会赞助商权益保护总负责人。此外,他完整地参与了国际奥委会TOP赞助商的合作项目。 组织者与赞助商合力保护权益 在中国的体育营销领域,很多人认为中国企业有许多可以开发的权益和价值,但同时更多人在问:这些权益和价值在哪里?这个困挠了很多人的话题,也是记者向David提出的问题。 “权益无形,而价值却切实存在。”在David眼里,企业正是因为看到了价值才会进行体育领域的投资,然后企业会通过广告、促销等形式保证他们想获得的价值的实现。 David所说的体育权益,包括利用体育进行市场运作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这包括组织者、投资的企业、个人的权益,以及与体育运动本身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这是一个过于宽泛的概念。对于体育营销刚刚起步的中国,我们对于体育权益的本身还没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却要马上面对体育权益的保护。那么,谁更应该担负起体育权益保护的责任? David认为,应该是商业律师和专家,而这些律师和专家大多由组织、企业或个人聘请。在他看来,专家可以帮助权益所有者更有弹性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因为专家看到的是商业全景,比如说包括权益保护在内的整个商业交易。 在国际奥委会工作期间,David曾负责过多家TOP赞助商的权益谈判。如何在组织者与赞助商之间掌握平衡是其中的一个难题。不过他表示,两者在根本上并没有冲突。 “就体育本身的权益而言,投资者不应充当保护权益的角色。这种无形的资产应被主办方所保护,比如说商标和版权,这是组织者的职责所在。”David说,组织者从中获利,所以也应该履行义务去保护,否则将使投资者不满意,甚至无法举行赛事。 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组织者应该竭尽所能为赞助者保护和谋求权益。事实上,由于体育竞技结果的不可预知,当企业选择了体育,就应该默认风险的存在。 “这其实是一场赌博。”David拿西门子赞助中超作为例子。 “中超元年的不成功对赞助商的利益是一种损害,这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也是一种很正常的商业现象。”虽然不在中国,但David却通过国外报纸了解到中国足球的情况,“现在是中国足球总体遭遇困难,但假设中国足球进入了2006年世界杯,联赛的影响因此增大,赞助商也不会多给组织者金钱。”David用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组织者对于权益的保护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对于组织者和投资的企业来说,这份责任是共同的。 中国企业的权益保护误区 入世后,中国和国外在思维方式上的不同经常被人提及,就体育权益领域而言,这个问题同样存在。 可口可乐作为国外非常成功的体育营销案例一直被人津津乐道。历史资料显示,1928年可口可乐首次成为阿姆斯特丹奥运会的赞助商,从那以后,可口可乐赞助了每一届奥运会。 曾负责与可口可乐权益谈判的David认为,可口可乐对于自己权益“充分而清醒”的认识是其营销运用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 相形之下,在中国,许多赞助商为一些体育活动赞助巨额资金,却没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当记者向David提出有何建议时,他首先向记者质疑这种说法是否有确切的数据支持。在记者告知这是很多家企业向记者倒出的苦水后,他沉默片刻,若有所思。 “没有直接回报的原因是因为赛事本身的影响不够大,中国在这一方面有所欠缺,但中国有非常吸引人的市场,这种状况将很快改善。”但David同时认为回报不能仅仅看直接收益,事实上这也是很多中国企业的误区。“赞助商主要影响的是公众。主办方在选择赞助商的产品时已经向公众传达他们对产品的认可,这种影响是无形的,但最终会以市场份额的形式体现出来。” 说到底,这是一个意识的区别。同国内企业的急功近利相比,西方成熟企业从自身的需要出发,通过战略研究再决定开展哪些体育营销活动,这就更容易使其权益实现最大化。David给中国企业的建议是,公司应真正意识到他们需要支持这种投资,一旦确定就要付诸于每日的工作中,并且对所做的投资有野心。 David认为开展体育权益保护除了要增强人们的意识外,完善相关的法律极为重要。“版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必须使其达到相对较好的水平,至少能与其他行业相并列的水准。”他表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有很大提高,但如果要吸引世界性重大比赛,还需要提高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一致的水平。 现实存在的难题总让人难言轻松,但David还是对中国的市场前景充满信心,并对中国已经取得的进步表示赞许,“十几年前中国的《商标法》还很落后,但现在它已经更新并同步于世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