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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的风险并不一定很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 16:56 经济观察报

  -张军/文

  对于民间金融的风险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我们谈论的是哪种民间金融形式的风险。例如有比较大的钱庄,也有从事抵押借贷的典当行或者典当铺,更有传统的“台会”、“摇会”,等等。不同形式的民间金融,其组成方式、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手段不同,因而风险控制结果也不尽相同。传统的“台会”和“摇会”与钱庄相比,其风险要低很多,主要是
与人员构成、服务对象和运转方式密切相关。

  首先,“会”一般都是由具有血缘关系,最低条件也是好朋友的人组成。成员之间相互了解,防范道德风险的成本较低。其次,“会”的服务对象就是组成“会”的成员,成员一般居住在同一个村庄,成员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与使用方向等信息十分透明,便于对信贷资金进行监控和管理,发现问题可以及时解决,有利于在风险产生初期及时控制。最后,“会”的资金规模一般比较小,用途和使用也有一定的制度规范和程序,每一成员使用信贷资金的结果,都会影响到其他成员的利益,因此,贷款使用者总是尽可能地使用好信贷资金。这就从贷款使用者方面,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并降低了风险。

  钱庄是放大的“会”,但又与“会”不同。它在人员构成上突破了血缘边界,在服务对象上突破了村庄边界,在信贷资金上突破了小额边界。这三个突破,加大了钱庄的信息收集成本、成员之间的信任成本和服务与监管成本,从而也加大了产生风险的可能性。像任何金融机构一样,民间金融也不可避免的存在风险,但是,由于民间金融特有的组成方式和内部防范风险的机制,其总体的风险水平比较低。例如,根据温州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信贷监控点的调查,民间金融不良信贷资金占比只有不到2%,说明其信贷质量较高,风险较低。民间金融在防范风险上的一些经验和具体做法,实际上可以作为国有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参考。

  我们不能因为民间金融存在一些问题而采取堵的办法,而是要对民间金融采用因势利导的办法,包括吸收民间资本参股信用社改革,甚至在银行法的框架下,允许组建民间的超小型股份制银行等途径,以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投融资渠道,为民间金融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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