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跨国索赔的结局猜想(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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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9:19 《中国经济周刊》杂志 | |||||||||
不能选择的索赔方式
至此,中石油决定向尤科斯索赔已成定局,惟一没有确定的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正因为如此,案件的最后走向更加引起了各方猜测。 据俄罗斯国际文传电讯社驻京记者透露:“周日(10月31日)刚与尤科斯莫斯科总部联系过,他们没有确认(被起诉)。”但是,该记者又十分肯定地说,从消息灵通人士那里得到的说法是“中石油已向某个国际法院起诉”,但是赔偿金额和受理法院“都不清楚”。而且,他确认是“某个国际法院”,而非国际仲裁法院。 中石油国际合作部有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起诉和仲裁都没有(开始)。你可以上我们的网站去查。”而中石油官方网站刊登的只有9月30日发表的“中国石油致函要求尤科斯公司严格遵守双方原油贸易合同”的简短文字,并没有提出所谓“起诉”等事宜。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宣增益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现在讨论要选择哪一种方式,或仲裁或诉讼,这都不是中石油能够控制的。” 宣增益分析,从目前的情况看来,中石油要和尤科斯坐下来协商这件事的可能性已经可以排除。那么,在这样一个前提下,至于采取哪种方式解决这次合同违约,只能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决定。如果合同里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后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中石油想绕过仲裁也是不可能的。如此一来,仲裁即为终审,不必再经过诉讼;如果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中石油只有走诉讼这条路。不仅这样,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使用法律的话,双方在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一般以合同的履行地和与合同具有最密切的法律即可。由此可以判断,如果中石油最终必须走上诉讼道路的话,案件审理所适用的法律当属俄罗斯法律。 “所以说,中石油索赔的方式将不是可以选择的。当然,如果合同中恰恰约定了仲裁条款,仲裁将更加简单、快捷。”宣增益说。 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纪晓星律师,曾多次代理国内外客户在涉外诉讼、仲裁及调节重大经济纠纷等方面的案件,他与宣增益教授的观点几乎一致。纪晓星认为,这个索赔案件中,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已经不是选择与不选择的问题。 “在签订跨国贸易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越细越好,不能忽略任何一个细微环节,才能保证权益受到损害后有赔偿的依据和便捷的方式。而在仲裁和诉讼两者选择中,律师在帮助自己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会建议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后,通过仲裁来解决。”纪晓星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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