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静
变化一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草案修改稿新增加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制度,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
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先行赔付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变化二司机无过错即“无责任”
法规增加了交通事故责任的5种具体划分,分别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的为无责任。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具体确定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变化三减轻机动车无过错赔偿
草案修改稿中指出,机动车驾驶人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此前对于无过错责任的承担,是民事损害结果的10%,今后承担的比例是多少,目前国家尚未公布相关规定。
变化四“车负全责”要具备三条件
草案修改稿中将“车负全责”条款改为只有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五骑自行车可带“小学生”
草案修改稿中将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安装固定的座椅内载一名学龄前儿童的规定,修改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同时,将草案中关于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的规定,修改为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但不得从事运营。
变化六交通协管员有了法律地位
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变化七取消自行车登记规定
草案修改稿删除了草案中关于自行车登记的规定。同时,删除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二年重新登记一次”的规定。
变化八公交车单排等候进站被删除
根据市民提出“公共电、汽车应当在停靠站一侧单排靠边停车、依次单排顺序驶离停靠站的规定,容易导致公交车排长队,从而影响出行”等意见,修改稿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公交车驶离停靠站时,依次单排顺序行驶”以及“公交车暂时不能进入停靠站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单排等候进站”,在有序的基础上实现道路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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