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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要约收购广发始乱终弃凸现行业趋势是合并(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14:15 《全球财经观察》杂志

  

  中信必败?

  “中信失败的主要原因是选错了方式,用收购股权的方式,意味着广发的原股东只能选择出局,原股东无法获得收购广发后的整合收益,从而激发原股东的强力反抗。”东方高圣高磊董事说,“如果中信能用吸收合并的方式收购广发,让广发原股东能够享受收购后公司的整合收益,收购阻力就不会像现在这么强。”

  “对于敌意并购来说,不光是钱的问题,双方畅通有效的充分沟通尤为必要,收购方要让被收购方知道利益所在。”华安信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胡航说。在总结此次精彩的收购战时,市场各方和众多媒体基本上都指向——中信除了以较高的价格向广发股东发布收购要约外,其他方面似乎都没有准备,在选择了强硬的方式后又未与广发的股东们和管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

  当被收购对象的管理层感受不到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他们会极力去游说股东,甚至在技术层面上给股东设计安排反收购的计划,此时敌意收购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被收购对象的内部也就不会只看表面的利益来算帐,云大科技就宁肯在9月10日将持有的广发股权以每股1.16元的价格出让给吉富,也不以每股1.25元的要约收购价出让给中信,虽然立刻损失了700多万元。

  “中信一开始就走上了歪路。”东方高圣创办人陈明键说,时至今日,再次验证了中信收购广发是一次“始乱终弃”的收购行动。“券商未来的趋势是合并而不是收购。”他也认为中信选错了方式导致了必然失败。

  中信方面认为,广发证券员工出资成立的吉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也就是说,注册资金2.48亿元的吉富,对外投资就不能超过1.24亿元,但它在股权收购中早已超出了这个限制。更具杀伤力的指控,来自于对吉富行为本身合法性的质疑。因为《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和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化名和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也均不许可。

  但广发方面认为,证券法第37条是指禁止从业人员买卖上市公司流通股,吉富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持有辽宁成大的法人股,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不过,历史上证监会从来没有批准过员工持股的案例。1997年君安证券职工持股计划和2002年海通证券员工持股计划,也都没有获得证监会批准。

  双方透过媒体各说各话。有消息透露,广发还没将吉富一事上报证监会,监管部门迄今为止未对此事表态。未停止的较量将在证监会官员的桌面上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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