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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氏药业为公平竞争权对垒云南9大行政机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11:31 《商务周刊》杂志

  频打行政诉讼官司的贝氏药业考验中国《行政诉讼法》执法环境

  □记者 王强

  在全国以打行政诉讼官司著称的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9月6日又把云南省九大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这已经是贝氏药业第二次与9位被告对簿公堂。面对行政权利强大的9名被
告和同行的冷眼旁观,贝氏药业依然孤独而往。

  这9家行政机关是云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纠风办、省体改办,都是云南省药品集中联合招标采购办公室上级机构“云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

  贝氏药业对9家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是怀疑在药品招标过程中有“行政违规操作”问题。

  记者从贝氏药业了解到,2002年9月,云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进行药品招投标活动,贝氏药业公司“为此次投标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按要求提供了各项投标文件,进行了合理报价”,并委托云南双鹤医药有限公司,为其经营的两个产品善维牌盐酸雷尼替丁薄膜衣片和贝兰德法莫替丁片进行了投标。 3个月后,贝氏药业的这两个药品中标。

  但是在中标的第二天,招标小组又发布了一个名为“关于补报招标药品品种的通知” 的补标文件,告知参加本次招标的各省级医疗机构:2002年第二次药品招标和议标工作即将结束,为了保障各医疗机构用药的连续性和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单位用药的特殊性,在本次招标已中标的品种之外,可以补报少量品种供专家评审。

  令贝氏药业愤怒的是,这次补标后又成交了107个规格的品种药品。这些药品有在前一轮投标中已被淘汰的产品,比如和贝氏药业中标品种很相似的某制药公司的西斯塔牌盐酸雷尼替丁薄膜衣片和某公司的高舒达牌法莫替丁糖衣片。

  对于招标小组的此种行为,贝氏药业公司董事长贝庆生认为,他自己通过正当竞争取得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份额遭到了“无情”的瓜分和侵害,全部责任都应归罪于招标小组的违法补标行为。

  一怒之下,贝氏药业于2003年5月向昆明五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招标小组的成员单位——上述云南省9家省厅级行政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9被告联合发出的补标通知,确认补标行为无效。

  2003年7月,五华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贝氏药业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九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操作和实施的各项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法院称,在本案中,由于原告参加投标的药品投标人太少,不能构成比较和竞争,所以原告的药品进行的是集中议价而不是招投标,原告的两个药品虽然被列入2002年12月4日公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中,但这一结果没有改变原告产品是通过议价成交的事实,而补标针对的仍然是所有投标人,没有禁止或者限制原告参与补标的权利,“并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而贝氏药业不是第二轮采购的参与者,“无权进行非理性的推理和评判”。

  一审败诉后,贝氏药业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就9个行政机关在一审中委托云南省卫生厅作为此案的诉讼代理人出庭提出异议,认为“程序违法”。

  2004年5月,昆明市中院下发行政裁定书,认为“一个行政机关不能也无法代表其他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提出充分的抗辩理由”,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9月6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五华区法院的一位内部人士告诉《商务周刊》,当天开庭时,9被告单位都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庭审,无一被告缺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9被告的招标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招标过程是否合法”等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九大行政机关的代理人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围,因为此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是多家医疗机构对其使用的药品向社会公开采购的商务行为,不是9个行政机关或招标采购小组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次招标和补标过程中,9个行政机关并没有参与任何招投标事务,没有作出过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贝氏药业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诉9个行政部门没有法律依据。

  贝氏药业坚决不同意被告的说法,认为被告作出的补标通知和由此形成的议价成交公告的行为,就是直接参与和介入了药品招标工作,因为补标通知只能由招标人制作和发出。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无法调解,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宣布对此案改日宣判。目前,诉讼双方都在等待法院的再次宣判。

  “我们只是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判决。” 贝氏药业一位办公室人员在电话中对记者说。而对于当天没有宣判的原因,五华区法院没有做更多解释。

  贝氏药业近年来因在广东上海北京福建等多个省市打了近20起行政诉讼官司而在业内倍受瞩目。被其起诉的行政单位包括卫生部、原国家计委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贝氏药业在全国的行政诉讼案子可谓遍地开花,其中有一个重要诉讼理由就是公平竞争权问题。

  “公平竞争权是一个特定概念,有实质竞争关系的竞争主体之间才存在公平竞争权问题。”他说,“从此案件来看,裁决的关键是要清楚到底原告的公平竞争权有没有被损害,损害的直接原因是否来自于这些行政机关。”

  马怀德认为,目前来看,对于政府权力的边界,法院似乎在某些标准方面也吃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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