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正常监督管理?
赵杰 郭晋晖 李明峰
因深圳社保局派工作人员对定点医疗机构暗访执法,并对一些医保定点社康中心实施处罚,引起了各界对其行为是否“钓鱼执法”的争论。
“钓鱼执法”与暗访之争
据报道,深圳市涉及被罚的社康中心反映的该市社保局暗访执法方式,主要是三种:社保工作人员拿着与其本人相貌非常相似的他人医保卡就诊,让当值医生难以分辨;社保工作人员假扮急病,让医生马上治疗,不给医生核卡机会;当值医生若发现医保卡不同时,暗访人员采取吵骂的方式施压让其就范。
由此,这些社康中心认为,社保局的行为是采取了“钓鱼执法”的方式,而非正常的监督管理。
在与各定点医疗机构关系中,制约依据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协议内容规定,市社会保险机构可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实地检查、暗访、电脑监控等方式结合的方法对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检查,也可聘请社会保险监督员,对定点医疗机构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实地监督。
一位行政法学专家在接受CBN记者采访时认为,就公开报道看,这一行为尚不能定义为有明显恶意的“钓鱼执法”。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航远认为,从目前的公开报道分析,如果深圳社保局的工作人员是以正常情况正规方式进行检查,“这与‘钓鱼执法’是两回事”,因为其行为是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的正当行为。并且无论是执法主体、取证程序,还是执法动机和目的,两个事件都具有合法与否的本质差别。同时,他指出,如果社保局以特别方式对社康中心采取了诱导等非正常的手段,那就有问题。
“如果是社保局以正常的暗访方式取得了证据并对社保中心予以处罚,后者就应该依照合同承担责任。”杨航远告诉CBN记者。
合同行为与执法行为之辩
事件公开之后,围绕深圳社保局的行为引起较大争论,有评论认为其属于合同行为,也有分析认为其行为超越了合同界限,具有明显不对等的执法嫌疑。
对此,黄险峰认为,“社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处理,是依据双方约定的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未按协议约定提供医疗服务的违约行为予以处置、纠正的行为,是合同行为不是执法行为。”
上述法学专家认为,对于深圳社保局的行为定性,前提要看其与社康中心之间的关系。“如果后者是前者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即便在合同范围内,也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否则就是正常的合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