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订的卖房协议有效吗? 

  房价上涨 夫妻不能以离婚为由毁约律师提醒 有些无产权房绝对不能买

  法制晚报讯案情回顾2011年,元先生所居住的海淀区某村被划为征收范围,补偿元先生2套两居室和1套一居室。元先生想把一居室以120万元卖掉,其妻子单位的方小姐听说后,便提出要买下这套一居室。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30万元。鉴于房屋尚未建成,买卖合同中约定交房时再支付40万,剩下的50万元过户后支付。方小姐支付了30万元首付,就等着房屋建成后交房。

  2013年,方小姐听说安置房已建好,便要求元先生尽快交房。没想到元先生说已和妻子离婚,一居室分给了妻子,希望解除合同,退还方小姐购房款及两年的利息。

  方小姐提出过户时多支付元先生10万元。元先生说:“房子至少涨了80万,我妻子说要加40万。”

  原来离婚是假,想涨价才是真。对于元先生提出的再补40万的要求,方小姐不能接受。

  律师解读夫妻离婚 不影响婚内签订的合同效力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松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在元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其妻子对卖房的事实也知情,元先生离婚与否,都不影响房屋买卖。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即使元先生已与妻子离婚,也不能免除其合同义务,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仍有效。方小姐可通过诉讼来要求元先生履行合同。

  李松律师提醒,有的无产权房绝对不能买。例如,尚未取得“五证”的新开发楼盘,因还没有取得国家的批准手续,建成后的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严禁交易,签订的买卖协议也是无效的。

  再比如,限制交易的经济适用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两限房等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房屋,如果买方不清楚限制性规定,就有可能导致最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阅读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