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有能力的人负担税收
刘守刚
今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启动了新一轮的税制改革。目前各界已达成共识的是,包括税制在内的整个财政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可对于怎样改革税制,似乎还缺乏共识性的意见。笔者认为,只有从财政思想史的深处、从现代税收问题的起源处去寻求好税制的标准,才能回答中国税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问题。
众所周知,间接税构成了中国当前税制的主体,以增值税为代表的间接税贡献了70%左右的税收收入。这种间接税,不但人为提高了商品价格、压抑了内需,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它让普通民众承受了较大的税收负担。低收入者、无收入而接受政府补贴者,因购买日用商品而不得不承受相对其收入而言很重的税负,一般收入者承受的税负相对其收入而言也较重。相形之下,高收入者因只需比重不大的收入用于消费而承担的税负较轻,又因将大量收入用于资产投资而享受到税收优惠。这种将税负落在能力较弱的人身上的税制,若长期延续下去,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
就中国的历史经验而言,税负落在能力弱者身上曾经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最为典型的例子是汉代。从西汉初年起,鉴于秦亡的教训和管理能力的局限,西汉政府对田租(跟土地财产数量相关)收得很少(“三十税一”);为弥补国用的不足,不得不征收人头税(算赋和口赋)来补充,这就是史称的“轻(田)租重(口)赋”。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他们承担税收的能力很弱,但在这种税制下却要承受沉重的人头税负担,在负担不起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成为流民。
因此,当前中国的税制建设,要吸取中外历史的经验教训,朝着以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等)为主体的税制而努力改革,让有能力的人负担税收。
19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国),既要发展经济赶超英国这样的先进国家,又要干预社会以化解急剧现代化带来的种种矛盾。此时,国家征税就需突破英国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所推崇的有限税收状况,需要大力增加税收的种类与数量以支持扩大的国家职能。若新增加税收应对新增的国家职能,就需进行经济计算,仔细衡量这么做是否合算。就是说,在德国这样的国家,设计税收制度时,重要的已不是按能力分摊税收,而是按受益大小决定是否增税。于是,在财政思想上,以维克塞尔为代表的德语学者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提出,评价税制好坏的标准,不应再局限于量能原则,而必须引入受益原则。
如何评价受益,并按受益原则来评价税制?维克塞尔的建议是,必须建立起税收与支出同时决策的机制,要让民众来衡量税收带来的牺牲与支出带来的受益是否相称。或者说,要让民众来衡量,所缴纳的税收是否物有所值。这是因为,支出的受益与税收的牺牲是高度主观性的,不可能由所谓的专家在密闭的房间内通过打分来决定。正因如此,必须广泛地运用投票程序来衡量税收是否物有所值。所有的决定应尽可能采用接近于一致同意的原则,以免对受益不大的少数人造成税收剥削;与此同时,各项支出之间也要进行比较与选择,要尽量剔除受益相对小的支出项目,以求总体受益最大化。
当前我国的税制建设,事实上缺乏纳税人直接参与机制,无法评价税收是否物有所值。反映在现实中,至少有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有一些纳税人对当前税负表示不满,这些不满与其说真实反映了中国的宏观税负状况,不如说反映了一种情绪,即认为当前享受到的公共服务配不上税收给个人带来的负担。另一方面,对税收使用的结构也有意见,就是说认为各项支出产生的边际效益并不相等,有许多项目可能受益很小。
当前纳税人在宏观税负和支出对比方面表达的情绪,也许有偏颇的地方,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是纳税人在对税制建设中应贯彻受益原则而做出了下意识的反应,他们要求自己付出的税收物有所值。因此,未来中国税制建设的关键是开放决策机制,让纳税人更多参与到税收与支出的决策之中。(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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